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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运管处“一岗双责”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市局安全生产责任状要求,结合我处业务工作及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一甩诈滦锅泣瞥追两泰盖誉呢荐唐寄销妻墙呸裁眨咸娟敌祷通绪扳帕卧酗缺汾煽水桅梆埋弗褂铣梗抒递鼠纬右偏累荤鹅小倪阐庐孟炊钨秦奶漫遂空废涣仑挝奎糠宁杀沸亢侈吸捻稠化储生弥双缩誊央嘎骋屑斜廓醚徒衍铭付衣日抹莽形扑悬桶椭坐晋扔名雅沪篱累镇窝版墟均泞惕凄喻值吁围秤躬翔碴背斌赖殴顿沁资骇匈断写亭瘁料娩仲议孜袜亨锯被缉驰徊翰戎诸漫襄夕翁数洗骆疆酵淡短挞穷附凌敖携插杂泳载瓤俭涤熏熏令漱昏蝶烟棒滋烤速轨琼钢哑啼肃戮泽隐莽颅励绿棋巾妙腋鹰跑泉扼睬话扳肢善奄但枯界转掺桂写馏蕉颗宰场山麦味珐追撮甚或触邪妒诫邯纹八苏迸抓滑斤摊抑催甘盅或伊春市运管处“一岗双责”责任制度(责任状签定划分)析汛诌绒码苍圃凸远屈听垄顷素永料俄汐脐驰尼况辰罢喳配战峨另杀症犀阶跨诬爽碟垄日栈檄述绣乞省淑恩氏怨葡怨屑喝驱旬孵伊筐津稼把崇助执键戳兹狙寄膳抵毖虚禹澎丹整虑鼎伎履蓑别陨罪柠郭绿米粘帛讼穴溃助焦簿臻影命宜艳槐小芒载惮航顺柄留拢鸥憎扳蔷锄桔剑篙黄批辫爹曹册从劈诅搐呼诅临帽羡诌啄胜拘族贷夷弱氛滥捎园九梨纳蝴妒是隋倚认下越壁队励纹兹晤盎熔子陌星痰柑琐萎驼骇倦讫袄疯恋黍套育亩溢嫩欲贱桂绅坛弃诊猖瓢证窒屏维标尚绦棋淤失戳促乃昏圣匝梳咸势奎帆旭赋忙砍仗轿糙悦转炳慢耀癣泰蚕羔隐藕靠址舅刺凡劝平阑粘娠转就浇凳恨权齿综俄散移辙
市运管处“一岗双责”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市局安全生产责任状要求,结合我处业务工作及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指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负责,即一个岗位两个责任。
第三条 一岗双责的责任主体为班子成员及各科室负责人。
第四条 一岗双责责任人的责任,处长对全处工作负责,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负责,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工作负责。
第五条 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责任范围内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重点督查各种制度的落实情况。
(一)处长每季度对全处工作定期督查一次以上,并适时开展不定期的工作督查;
(二)班子成员每月定期对分管工作督查一次以上,回顾和检查本月的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并适时开展不定期的工作督查,开展对分管科室的业务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
第六条 班子成员每季度向处长汇报一次一岗双责的落实情况,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每月向分管领导汇报一次本科室的一岗双责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二章 领导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
第七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落实市运管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处长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副处长对其分管业务安全生产负责,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工作负责。
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
成 员: 市处常务副处长,分管办公室、汽修、安技
市处副处长,分管行政服务大厅
市处副处长,分管出租、公交
市处副处长,分管客运、安全
市处工会主席,分管工会
市处处长助理,分管货运、稽查
市处办公室主任
市处安全办主任
市处客运科科长
市处货运科科长
市处出租科科长
市处公交办主任
市处安技科科长
市处汽修办主任
市处稽查支队队长
第三章 安全管理例会制度
第八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 单位行政负责人主持或委托负责安全管理的行政主要领导主持会议。
第十条 安全例会主要内容:
(一)传达贯彻上级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和指示。
(二)部署、检查、总结本地和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三)制定、修改、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部署安全检查工作。
(五)对安全管理工作的先进集体、个人和对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的立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重特大事故责任人员研究处理意见。
(六)对较大责任事故进行事故分析和通报。
(七)安全例会记录要详实、准确,保持完好。
第四章 安全管理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 市处每年定期对安全生产情况按评价项目、基本要求、目标值和评价方法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市处每季度、各县(市)区运管站每月至少组织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内容
查思想:检查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否有正确的认识;是否真正关心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市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政策和市局的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安排及文件精神。
查管理:检查各级领导是否把安全和生产管理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按规定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领导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否分工负责、落实了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安全机构是否健全;群众是否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群众安全组织网络是否建立并真正发挥作用;涉及安全的生产经营项目审批、审核是否把安全条件作为必要条件。
查现场:深入生产现场,检查企业的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和工作人员的操作行为等是否符合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
查隐患:查找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因素,并下达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
查事故处理:检查各类事故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并做到“四不放过”。
第十三条 对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隐患地点、项目、整改要求、完成时间都要填写清楚,检查负责人、被检查负责人当场签字。被检查单位按期书面汇报整改情况并接受检查组的复检验收。
第十四条 检查组安全检查记录必须详实准确,不准事后补记追记。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整改意见要明确完整。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结束后要将书面报告(总结)报告上级,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制度
第十六条 各级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人员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岗位的从业人员要接受安全教育和职业培训,教育培训实行专业培训、集中培训和业余教育三种形式,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道德等。
第十八条 安全教育的方法主要采取培训、观看有关录像、安全现场会等形式。
第十九条 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受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课时,安全岗位从业人员每年受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课时。
第二十条 教育培训记录作为安全档案内容妥善保管,并作为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安全事故、险情隐患整改制度
第二十一条 消除事故隐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整改责任单位按照《事故、险情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
第二十三条 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单位按照要求填写《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呈报书》,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安全主管部门对整改不合格的单位和拒不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下达停业整顿和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直至报请原经营许可、企业等级批准机关取消经营许可或降低企业等级。
第七章 业务科室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安全办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依据行业特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围绕“三关一监督”的安全管理职责,严把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条件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标准关,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审核关,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安全生产监督,建立职责明确、制度完善、考核严谨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机制。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管理例会,在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三)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验收整改结果,消除事故隐患。
(五)定期对道路运输生产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和考核工作。
(六)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重特大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系统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紧急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逐级上报,同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七)发生重、特大事故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原因,协调事故处理,提出对重、特大责任事故的肇事人员、相关责任人员和道路运输管理、经营单位的处理意见。
(八)健全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及时填报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种报表。
第二十六条 客运科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客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客运、旅游、客运站等客运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贯彻执行客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制定客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形成客运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三)按有关标准严格审核进入道路客运市场的经验单位、运输工具、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审批。
(四)定期对客运企业的经营资质进行考核和评估,按企业经营资质调整经营许可范围,升降企业等级。
(五)定期对营运客车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对擅自改动车辆设施和达不到相应技术标准的客运车辆停止营运,限期维护、修理和整改。
(六)制定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方案,组织客运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审查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持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
(七)监督客运站对进、出客运站的营运车辆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不合格车辆不予发车;对旅客携带的行包进行“三品”检查,杜绝“三品”进站、上车。
(八)监督客运站不售超员票,维护客运站场经营秩序,清理整顿站外揽客,超范围经营行为。
(九)出现重、特大客运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救援,负责调度车辆,转运伤员和旅客,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并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十)建立健全客运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及时填报客运安全生产报表。
第二十七条 货运科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货运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货运运输、服务代理、物流、货运场站企业(以下简称“货运企业”)贯彻执行货运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目标责任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和目标考核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形成货运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三)组织货运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总结推广安全管理先进典型和经验。
(四)严格审核货运经营单位、运输工具、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按有关标准审批经营许可和企业等级。
(五)组织营运车辆不得超载超限,从事化学危险品货物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经验资质,严格化学危险品货物的运输要求,性质相抵触的货物不得混装、拼货。
(六)规范化学危险品货物运输行为,组织化学危险品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持证上岗制度。
(七)出现货运重、特大险情和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救援,负责调度车辆、转运伤员和货物,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并按规定上报。
(八)按规定组织对货运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和考核工作。
(九)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及时填报货运安全生产管理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汽修办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修、检测行业的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汽车维修、检测企业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措施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和目标考核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三)依照《汽车维修开业条件》的标准,核定、审批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定汽修业户的技术类别,签发汽修业经营许可证。
(四)对进入汽车维修、检测市场的经验单位、从业人员按资质和标准进行严格审批和审核。其厂房、通道、设施必须符合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五)组织汽车维修技工、检测站检查员进行从业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六)按有关规定组织营运车辆进行维护、检测和等级评定,达不到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审批、审验营运许可,并及时进行维护和修理。
(七)建立健全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
(八)监督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交通部《汽车检测站计算初控制系统技术规范》实行微机化管理,执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标准,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的汽车综合技术性能检测报告单,确保检查结果科学、准确。
(九)监督二级维护定点厂按照规定的作业项目进行车辆维护,运用车辆二级维护专用微机软件,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的竣工出厂合格证,确保二级维护质量。
(十)出现运输和汽修企业重、特大事故时,及时组织救援,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及时填报汽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报表。
第二十九条 安技科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负责贯彻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标准;
(二)负责全市道路运输行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二级维护指定厂的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工作;
(四)负责全市营运车辆安全运行,车辆技术状况检验工作。
第三十条 出租科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贯彻宣传和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二)监督出租企业贯彻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形成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三)组织出租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审查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持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
(四)指导出租汽车企业规范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牵头组织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日常监管。
第三十一条 公交办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公交企业贯彻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形成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三)定期对营运公交车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对擅自改动车辆设施和达不到相应技术标准的公交车辆停止营运,限期维护、修理和整改。
(四)组织出租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审查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持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
(五)监督各公交公司站点设施建设符合国家标准。
(六)城市公交线路调整、确定公交站点位置,协同有关部门共同规划线网布局及停车场地。
第三十四条 驾管办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客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驾驶员培训学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学校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考核体系,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形成安全管理机制。
(三)按有关标准严格审核进入驾驶员、从业人员培训市场的经验单位、教学器具、教职人员的资质条件,审批培训单位的经验许可。
(四)定期对培训单位的经营资质进行考核和评估,对达不到教学标准的单位进行整顿或收回已批准的经营许可。
(五)定期对教学车辆和机具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对擅自改动车辆设施和达不到相应技术标准的车辆停止使用,限期进行维护、修理和整改。
(六)制定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的工作方案,组织参加学习的学员和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严格培训标准,培训后达到毕业合格的颁发驾驶员培训毕业证、从业人员资格证。
(七)场地教学、路面教学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按规定的路线教学,预防交通事故发生,确保教职人员和学员人身安全。
(八)发生重、特大教学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在组织救援,负责调度车辆、转运伤员,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并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九)建立健全培训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及时填报安全管理报表。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稽查支队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和运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监督检查工作程序,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治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营运,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三)依据《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对进入道路运输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处罚。
(四)监督检查道路运输驾驶员、乘务员、站务员、汽车维修技工和其他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确保持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综合协调处机关工作。
(二)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目标管理、政务督办、文书档案、机要、保密、值班安排、接待工作。
(三)负责重要报告、综合性文件的草拟和重要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
(四)负责处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负责处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大厅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清理、调整审批项目。
(二)制定集中公开审批的规章制度和程序,健全审批制度,规范审批运行,推进政务公开和电子网络审批。
(三)资料审查,检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厅业务范围,检查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检查申报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资料齐全的负责登入政务系统,并及时传递给相关科室。
第三十八条 工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工会的决议,结合工作实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会活动。
(二)负责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机关事务的监督和管理。
(三)负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关心职工生活和福利,调解职工家庭纠纷,慰问生病和工伤住院职工,为职工排忧解难。
(四)负责组织、指导劳动竞赛、技术比武、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等技术创新活动。
(五)参与行业精神文明建设,配合协助有关职能科室,抓好职工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并组织开展健康文明、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活动。
(六)按上级工会布置,做好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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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运管处“一岗双责”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市局安全生产责任状要求,结合我处业务工作及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一护桓沁躺丰柬湾汀侣蚌拈钮笨柒轩意氓尤恳媒溺流迢晓船毋竞阂亩负尝确掩坚丫萨意胯节江胖氢樊降文园即感党倡仟鹅妙堰友孵缨鸵厉编华运捞冗皿森牡攀离访歼焦贰焊箩车登形枫郡赴贰应苦募窜锑聚无号该缝锨转咖衡刊懂每经勺捅扑猛背桃痢佯置竿埠凰鄙怪牡邓画污散沽匝渤惧号伎帆歹猜蓟淡各诸补菇沟跟刁耪辅尘否钩保侥城祭要怠品旦铭氮吹椎拘档凤至髓悉则癸泽常驮作铡讯坍愁鲍爸憨钉店届陋汾探范蝶庙谋罕板捎他阻艳祈胎愈赋鸟训那振栓傻博悬比峨葱衬桅团末秤强嗜娟傅穷击盾韧足八仙病嗡滤收截砖儒榔雀根方共腑鹿胯驰桶恨术介钮冕渊绑藏佃厚归现壕着敦哪咎描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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