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农村信用社资金调剂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资金调剂业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监管规定、《xx农村信用社章程》及《xx农村信用社资金营运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辖内农村信用社包括市联社、县级行社(含各市、县级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资金调剂业务是指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根据辖内农村信用社申请,为解决辖内农村信用社因临时性资金头寸不足而向其提供资金的业务行为。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四条 辖内农村信用社申请调入调剂资金仅限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禁止利用调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第五条 辖内农村信用社向省联社申请调剂资金需逐笔与省联社签订《xx农村信用社资金调剂协议书》(附件1),约定调剂资金金额、期限、利率等。
第六条 调剂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 辖内农村信用社申请调剂资金需符合人民银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单家法人机构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机构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二)最高拆入限额不得超过各项存款余额的8%。
(三)监管评级二级(含)以上的机构资金业务营运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8倍,其他机构不得超过1.4倍。
(四)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其他相关规定。
第八条 省联社调出资金最高限额按《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营运业务授权授信管理办法》(xx联字〔2015〕51号)及《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营运业务授权书》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辖内农村信用社要求提前归还调剂资金的,按约定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息,调剂资金到期后不得展期。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条 业务申请。辖内农村信用社填写《xx农村信用社资金调剂申请书》(附件2)、《xx农村信用社资金调剂协议书》、《xx农村信用社资金调剂业务限额参考指标》(附件3)等资料经办事处(市联社)同意,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章后,通过专网或传真传至省联社。
第十一条 业务审批。省联社前台业务人员按照《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营运业务授权书》规定的权限,经有权审批人签字同意后,加盖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公章和主要负责人名章,交由后台业务人员记账。
第十二条 资金汇划。后台业务人员收到《xx农村信用社资金调剂申请书》、《xx农村信用社资金调剂协议书》等资料后办理款项汇划。
第十三条 到期还款。辖内农村信用社于调剂资金到期前一个工作日与省联社核对利息,并于调剂资金到期日当天将本金与利息足额划至省联社。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四条 县级行社应加强资金监测,不断提高流动性管理水平,避免出现流动性风险。对于频繁调剂资金的,省联社将委派市级管理机构对其流动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对内控制度缺失、执行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不按时足额归还调剂资金本息的,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第十六条 一年内累计出现不按时归还调剂资金等违约行为超过2次(含)的辖内农村信用社,原则上省联社当年将不再受理其调剂资金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处置风险等特定用途的资金调剂业务按省联社相关决议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办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xx农村信用社资金调剂协议书
2.xx农村信用社资金调剂申请书
3.xx农村信用社资金调剂业务限额参考指标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