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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合同号:(xx)业务字第21-1号
本《借款合同》由下述双方于xx年____月_____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共同签署:
借 款 人:xx(以下称“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x
地 址:x
贷 款 人:xx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x
地 址: x
“借款人”因其控制的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贷款人”申请借款。经审查,“贷款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发放借款。
为明确“贷款人”与“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借款金额、期限及用途
第一条 “贷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提供¥1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借款(以下称“借款”)。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应于xx年____月_ _日一次性发放。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起始日期以实际放款日为准,实际放款日以借款实际从“贷款人”账户划出之日为准)。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补充借款人控制企业的流动资金。
第二章 借款利息计收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息为1%/月,自借款起始日开始计算,最后计息日为到期还款日的前一日。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息收取方式为:放款当日一次性收取三个月利息共计3%。本合同项下借款利息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第三章 借款的发放和支付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一次性发放。只有在下列条件得到满足并得到“贷款人”认可的情况下,“贷款人”才履行放款义务:
1、本合同及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担保合同(文件)已签署完毕;
2、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担保合同应履行的登记或交付手续已履行,担保已有效成立;
3、“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在借款前提满足后,“贷款人”将“借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如下账户后即视为“贷款人”履行了付款义务:
账 户 名: x洋实业有限公司
开 户 行: x部
银行账号: x
第四章 借款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第八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陈述和保证如下:
1.“借款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的权利和资格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借款人”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并完全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3.“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
4. 向任何人提供可能影响到“贷款人”债权受偿的债务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需经“贷款人”同意;
5. 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
6.“借款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五章 借款的偿还
第九条 “借款人”应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款;“借款人”还款的确认以所还款项到达“贷款人”账户为准。贷款发放满1个月借款人可书面向贷款人申请提前还款。
到期还款日为借款起始日在借款期限届满当月的对应日,借款期限届满当月无对应日的,到期还款日为借款期限届满当月最后一天。
如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借款人应于到期还款日的前一个工作日进行还款。
第十条 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本金,自逾期之日起对所欠借款按0.5‰/天计收罚息。
“借款人”逾期交纳利息或逾期归还本金时除须及时补交利息、本金及罚息外,还需每日按借款之未还金额(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的0.5‰支付违约金, 直至实际结清全部债务之日止。
第十一条 如“借款人”申请“借款”展期,至迟应在“借款”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展期申请和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同意该“借款”展期的证明文件)。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借款人”应与“贷款人”另行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第六章 担保
第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采用如下担保方式:
1、由x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出具《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不可撤销)》;
2、由x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出具《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不可撤销)》;
3、由x(身份证号x)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不可撤销)》;
第十三条 上述条款下的担保方式均是完全独立的,其中任意一项担保方式因为任何原因导致无法成立的均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七章 违约事件与处理
第十四条 以下任一事件,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期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或未按本合同约定方式进行 “借款”资金支付;
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提取“借款”;
4.“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或担保人在有关担保合同项下作出的陈述和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
5.“借款人”或担保人违反了在本合同或有关担保合同中所作的承诺;
6.“借款人”或担保人在其为一方的其他合同项下严重违约;
7.担保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8.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抵押物、质物贬值、毁损或灭失;
9.或担保人被合并、分立或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未能做出令“贷款人”满意的偿还安排或债务重组;
10.担保人破产、被解散、关闭或撤销;
11.“借款人”或担保人违反了本合同或有关担保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 上述违约事件是否发生,由“贷款人”作出判断并通知“借款人”。上述任何违约事件发生后,“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 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
2. 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借款”额度;
3. 宣布所有已贷出的“借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贷出“借款”本金、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或者要求担保人立即承担担保责任;
4. 要求“借款人”追加或更换保证人、抵押物、质物;
5. 宣布解除合同;
6. 宣布实施或实现有关“借款”的任何担保项下的权利。
第八章 抵销、转让和权利放弃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全额支付其应当支付的款项,不得作出任何抵销、保留或反请求,并免于任何性质税项或费用的扣减或预提。如果根据任何法律的要求对“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扣减或预提任何税费,“借款人”应在任何款项扣减或预提任何税费的同时向“贷款人”支付一笔额外款项,以确保“贷款人”不受该等扣减或预提影响而立即全额收到本应收到的全部金额。“借款人”应立即将正式收据副本或其他证明交给“贷款人”,以表明任何该等扣减或预提款项已向相关税务或其他主管机关支付。
第十七条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十八条 “贷款人”给予“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等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并不视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十九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二十条(本条适用)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决定向____________公证处申请对本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共同确认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之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白了解,没有误解。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全部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息和费用,“贷款人”有权单独向_________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并持执行证书和本合同的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包括但不限于质押物、保证人财产)。
“借款人”承诺就本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全部债权的费用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并自愿放弃对该执行的抗辩。
第二十一条 若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若各方当事人未对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互相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发送至本合同首页列出的有关方的地址或传真。任何一方如变更其地址或传真,需及时通知对方。
各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在挂号信寄出后三(3)天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但“出质人”发给“质权人”的文件,则需在“质权人”实际收到后可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双方应当对对方提供的任何注明为保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本条所规定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之后仍长期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贷款人”和“借款人”各执贰份,办理股权质押手续壹份,其余壹份备查。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本合同签字页)
借款人(签字、手印):xx
借款人配偶(签字、手印):
xx年 月 日
贷款人(盖章):xx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黄健华
xx年 月 日
附件:
信用信息查询及报告授权书
xx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贵司在办理涉及到本人的业务时,有权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或其他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查询、使用、报送本人全部或部分信用信息,具体约定如下:
一、本人同意并授权贵司在办理以下第壹、贰、叁、肆、伍、陆、柒项涉及到本人的业务时,可以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的信用信息,并有权对查询到的本人信用信息进行打印、保存和使用:
(壹) 本人向贵司申请、办理信用业务及其他融资业务等,用于授信或放款前调查、审查审批、放款、贷/租后管理等用途的。
(贰)审核本人作为担保人,用于提供担保的审核与存续期管理等用途的。
(叁) 本人关联单位向贵司申请办理信用/融资业务,需要了解本人信用状况的。
(肆) 本人重要关系人向贵司申办零售信贷及其他融资等业务,需要了解本人信用状况的。
(伍) 本人提出信息异议,用于处理异议核查的。
(陆)贵司配合监管机构检查、调研及内外部审计等需要查询本人信用信息的;
(柒) 其他事项(请具体说明) 。
二、本人在此确认并同意,在办理第一条所述的涉及本人的业务中,贵司全资子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因审查审批、授信/融资后管理等需要开展的查询、打印、保存和使用本人信用信息的行为,亦属于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
三、本人同意并授权贵司根据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专业运行机构的报送要求,有权将有关与贵司签署的全部合同、协议、承诺或其他法律性文件的信息,包括与上述法律性文件有关的履约信息,以及本人的基本信息及其他信息,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报送至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本人同意,在本人发生与贵司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或其他法律性文件项下的违约时,贵司有权根据违约情况酌情决定公开本人的违约信息,并可以根据欠款催收、债权转让、金融服务外包等需要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外包公司等第三方机构。
四、若第一条所述的涉及的业务审批不通过、未实际发生,本人同意贵司保留本授权书以及本人的基础资料、信用报告、信贷业务申请书等。
五、本人声明,贵司已经依法向本人提示了相关条款,本人已经完全知悉并充分理解本授权书条款的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本授权书条款的约定。
六、本授权书的授权期限自本人签字之日起,至本授权书授权事项项下的业务办理完毕并结清之日止;在授权期限内非经贵司书面同意本授权书不可撤销。
授权人:xx
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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