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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私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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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 地址:x 乙方:广东xx律师事务所 主任:x 地址:xx 因甲方拟补充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完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下称“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和内容 (一)协助甲方处理项目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咨询意见,起草或修改相关协议、决议、授权、批准等法律文件; (二)根据有权政府部门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等专项法律意见; (三)办理本项目相关法律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为有资质、有能力从事此专项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二)乙方指派xx律师作为甲方本项目专项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上述专项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三)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四)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五)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在工作计划列明的期限内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但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按时完成委托事项的,乙方不负责任。 (六)乙方律师在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七)乙方律师在本合同期内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对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八)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与本项目有关的非公开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九)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根据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本合同生效后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必要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并保证该复印件与正本一致。甲方保证由于其提供的上述基础文件、材料及情况有误而导致乙方出具不恰当的意见或证明,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并给予合理的工作时间; (三)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方指定专人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法律顾问; (五)甲方有权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商业考虑或者未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工作费用 (一)项目法律顾问费为8万元(大写:捌万元)。 (二)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翻译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广州市城区外(指增城、从化、南沙、番禺)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第五条 支付方式 (一)分期付款 第一期: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10日内支付50%的法律顾问费,即40000元(大写:肆万元)。 第二期:甲方应于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登记之日起10日内支付50%的法律顾问费,即40000元(大写:肆万元)。 (二)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前提供相应额度的合法发票。 (三)法律顾问费以到达以下账号为收讫,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不予承认: 户名:广东xx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x 账号:x (四)本合同到期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专项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6-9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职业规范的;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三十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视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二)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二条第6-9项规定的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甲方、其他中介机构或者主管部门等原因造成乙方律师工作不能按期完成,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甲方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导致乙方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件出现错误或者遗漏,并导致乙方或者乙方律师受到处罚或者导致第三人向乙方追偿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二)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项目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止。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二)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以下无正文】 甲方: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签名): 乙方:广东xx律师事务所 代表(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xx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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