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银行“财园信贷通”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企业融资环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工业园区企业“财园信贷通”融资试点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我行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园信贷通”授信是指省财政厅和工业园区安排专项资金与我行合作,向工业园区生产经营状况稳定、经济效益良好,还款来源充足的省内中小微企业发放的1年期以内(含1年),单户500万元以下的信贷资金。第三条 省财政厅与工业园区分别指定下辖企业按照1:1的比例向我行存入作质押担
2、保的“财园信贷通”贷款风险代偿保证金(以下简称“财政保证金”),我行按不低于财政保证金的8倍安排贷款额度,向园区内企业提供授信。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第四条 “财园信贷通”授信的适用对象:(一)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二) 须为当地工业园区推荐办理“财园信贷通”授信的企业;(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不涉及诉讼;(四)在工业园区内,已正常生产经营;(五)上年度已缴纳税收总额达5万元以上。如为退税、免税企业,须提供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六)对环境可能造成污染的企业,要求提供相关部门审核的环境评估报告及批复;第五条 “财园信贷通”授信的适用条件:(一)在我行信用评级为B级以上(含)
3、;(二)原则上连续正常经营时间2年以上,成长性好,现金流及利润稳定增长;(三)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企业法人及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近2年内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60天以上的个人信用记录;(四)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账户,并承诺其结算业务在我行办理;(五)资产负债率应控制在一定水平(原则上生产型企业不得超过60%,商贸流通企业不得超过70%)。第六条 “财园信贷通”授信仅限用于满足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短期资金需求,可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信贷业务,不得用于中长期资金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
4、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我行禁止用途。第三章 授信额度、期限、利率第七条 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大小、上一年度经营状况、实际控制人资金积累、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单户企业申请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八条 授信期限在1年期以内(含),实行额度循环使用管理,可一次性审批给予授信申请人1年期以内(含)的授信额度,在该额度内授信申请人可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第九条 贷款利率原则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或贸易融资存入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第四章 授信操作流程第十条 申
5、请“财园信贷通”授信申报和受理程序如下:(一)经办行会同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园区内符合基本条件并有融资意愿的企业进行资信调查,根据资信调查结果,初步确定拟贷款企业名单和授信金额,并向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申请财政保证金;(二)省财政厅与省工信委、工业园区管委会、总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附件一)。根据三方合作协议由省财政厅与工信委、工业园区指定下辖企业按照1:1的比例将各自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用作质押担保;(三)工业园区管委会与经办行将确定的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名单公开公示,公示期为三天,接受社会监督;(四)公示无异议的拟授信企业可在一年期内申请“财园信贷通”政策支持。拟授信企业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授信申请后
6、,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书。拟授信企业的关联企业不得重复申请授信额度;(五)经办行根据园区审核意见书,按照我行一般信贷业务操作流程规定予以受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贷前调查和流程申报工作。同时经办行须将受理的企业信息录入到财政厅网报平台系统内,并根据审批、放款进度及时更新。第十一条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的主要内容除按xx银行授信调查管理办法第三章相关要求进行外,还应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工业园区管委会指定下辖企业交存的财政保证金是否到位,且确认保证金不能是借款企业代交;(二)重点调查借款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过度融资,是否涉及民间借贷,是否涉及经济纠纷;(三) 授信用
7、途是否仅限用于本办法规定用途,授信金额、期限是否具备合理性;(四)经办行要求调查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总行直属支行受理“财园信贷通”业务的,依照我行“财企惠贷通”授信审批权限的相关规定执行;省内各分行及下属支行受理“财园信贷通”授信业务的,上报分行授信审批部进行审批。第十三条 拟授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上述人员为自然人应包括其配偶)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相关合同。第十四条 审批通过后,借款企业应在用信前按照获批授信额度的1%缴纳企业互助保证金并存入在我行开立的内部活期企业互助保证金专户内。由保证金开户行按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五章 保证金管理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
8、指保证金是指省财政厅与工业园区各自指定下辖企业按照1:1的比例交存的贷款风险代偿保证金(财政保证金)及拟授信企业缴存的企业互助保证金。其中财政保证金根据交存主体划分为省厅财政保证金和园区财政保证金。第十六条 保证金申请(一)初步确定拟授信企业名单和授信金额后,由经办行及拟授信企业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园区财政保证金申请,园区财政保证金金额为拟授信金额的1/16;(二)园区审核通过后,由经办行或分行企业金融部向总行企业金融部报备园区审核意见书及拟授信企业名单、授信品种、授信金额等,总行企业金融部向省财政厅与工信委提出省厅财政保证金申请。(三)省厅财政保证金由总行与省财政厅、工信委指定下辖企业签署保
9、证金质押合同(附件二),园区财政保证金由保证金开户行与工业园区管委会指定下辖企业签署保证金质押合同(附件二)。(四)保证金质押合同签署后,经办行须于下个工作日将合同复印件报备至总/分行企业金融部备案,由总/分行企业金融部对合同签署情况进行核实、登记。第十七条 保证金开户和管理:(一)由总行选定省内分支机构,作为省厅财政保证金的开户行和账户管理行,负责省厅财政保证金的存入、转出及其他日常管理。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自选定园区管辖行政区域内我行分支机构作为园区财政保证金及企业互助保证金的开户行和管理行,负责园区财政保证金及企业互助保证金的存入、转出及其他日常管理。(二)省厅、园区财政保证金以省财政厅、
10、工信委或工业园区管委会指定下辖企业的名义开立专户,该专户仅限用于“财园信贷通”保证金业务办理。(三)省厅财政保证金存入专户后必须于当日通过特转凭证转入我行内部活期保证金账户,园区财政保证金存入专户后必须于用信前按照已审批授信额度的1/16通过特转凭证转入我行内部活期保证金账户,在220491-其他活期保证金科目核算。户名以省财政厅、工信委或工业园区管委会指定下辖企业的名义统一设立为“*公司财园财政保证金”。企业互助保证金由拟授信企业在在授信审批通过后、用信前按照授信额度的1%通过特转凭证存入我行内部活期保证金账户,在220491-其他活期保证金科目核算。户名统一设立为“xx银行*工业园区财园互
11、助保证金”。(四)财政保证金由开户行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手工计付利息,利息作为下一年度财政保证金滚存使用。企业互助保证金由保证金开户行按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自动结息。(五)财政保证金和企业互助保证金实行封闭专户管理,未经总/分行风险管理部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支取和转出。 第六章 授信后管理第十八条 “财园信贷通”授信除按照我行xx银行授信后管理办法及xx银行授信后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的一般授信业务进行贷后管理以外,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监控贷款资金流向,收集贷款资金使用相关凭证,分析借款人账户资金划付情况,并与交易合同或货物单据进行核对,审核贷款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二)对借
12、款人进行账户监管,关注经营性现金流入是否正常、稳定。(三)及时了解借款人和企业主及其配偶在我行和他行的融资余额以及对外担保情况,是否出现不良信用记录。第十九条 授信期间内,若借款人出现生产经营的不利变化,且影响我行授信资产安全的,经办行须立即上报总/分行企业金融部、风险管理部,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或提前收回。第二十条 试点园区企业应按照江西省财政企业网络快报系统管理要求,及时填报相关报表。未按要求连续上报财务报表的企业,将不纳入“财园信贷通”贷款支持范围。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贷后管理,经办行需每月定期参加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召开的贷后管理监管会议,根据会议要求做好贷后管理。 第七章 代偿程序第
13、二十二条 贷款期间企业发生欠息或贷款期满企业未偿还贷款的,由经办行下达代偿通知书(附件三)告知企业并抄报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时经办行须上报总/分行企业金融部、风险管理部,并由总行企业金融部抄报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第二十三条 收到代偿通知书后,工业园区管委会联同开户行先从企业缴纳的互助保证金中扣划代偿,再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经办行配合对企业进行追偿(包括企业资产和所有股东个人资产)。第二十四条 在下达代偿通知书一个月后,追偿款不足以清偿借款资金本息,则启动保证金代偿:在合作期内,经办行“财园信贷通”放贷规模达到保证金规模的8倍及以上时,追偿款与贷款本息之间差额先从省财政、工业园区保证金中按各承担
14、50%的比例由我行按规定直接扣除;在合作期内,经办行“财园信贷通”放贷规模没有达到保证金规模的8倍时,追偿款与贷款本息之间差额部分由省财政、工业园区、经办行按40%、40%、20%比例同时分摊。财政保证金代偿后,从企业追回的贷款清偿款,分别按财政、园区、银行所承担代偿比例补偿。第二十五条 省厅、园区财政保证金及企业互助保证金扣划代偿由开户行使用特转凭证将规定比例的代偿金额转出至企业结算账户,进行代偿。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其存入的财政保证金承担有限责任,扣完为止。企业缴纳的互助保证金在合作期内滚存使用,待授信结清后,报总/分行风险管理部书面同意,使用特转凭证转出至企业结算账户,返
15、还给企业。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xx银行制定,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附件一:“财园信贷通”三方合作框架协议甲方: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工业信息化委员会 乙方: 丙方: 工业园区管委会“财园信贷通”三方合作框架协议为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优化企业融资环境,根据江西省工业园区企业“财园信贷通”融资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合作的“财园信贷通”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甲方的义务1.以甲方指定下辖企业作为出质人(本合同以下所称“甲方”非特指则均包括甲方及甲方指定的下辖企业)按规定指定下辖
16、企业及时将“财园信贷通”贷款风险代偿保证金(以下简称“财政保证金”)存入乙方指定账户,并由指定企业与乙方签订相应的保证金质押合同,甲方确保财政保证金质押的合法有效性。2.企业贷款发生欠息或逾期,在乙方下达代偿通知书一个月后,企业互助保证金和追偿款不足以清偿借款资金本息的,按办法规定启动财政保证金偿还银行借款。甲方以存入的财政保证金为上限,承担有限偿还责任。3.建立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对于企业未按时归还贷款的,将该企业纳入我省财政政策支持系统风险警示名单,进入名单的企业以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控股的其他关联企业,今后将不能获得财政政策资金支持。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1.在乙方、丙方不按办法有关规定操作
17、,甲方认为已经违背了合作初衷的,甲方有权终止合作,待已经发生的授信业务全部结清后,停止该项业务,更换合作方。2.甲方有权利对乙方、丙方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解,乙方、丙方必须配合。3.当乙方和丙方出现分歧时,甲方有权利进行协调,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4.对乙方、丙方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罚。5.存入乙方的财政保证金,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1.尽最大可能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只要乙方授信规模在任一时点达到过财政保证金的8倍及以上的,发生的贷款损失由甲方,丙方各承担50%;乙方授信规模在任一时点均未达到过财政保证金的8倍的,发生的贷款损失由甲方,乙方
18、、丙方按40%、20%、40%同时分摊。2.在符合乙方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缩短办理贷款时限,在前期完成基础授信之后,在收到丙方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之内发放贷款。3.在符合乙方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给予企业贷款利率优惠,贷款利息上浮上限不得超过同期人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4.不得要求企业为贷款提供资产抵押和担保(贷款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人财产保证除外),不收取贷款利息、罚息以外的任何贷款费用。5.不得违反银监会“七不准”和“四公开”的规定设定贷款附加条件,变相加大企业贷款成本。6.在乙方与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所有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签订连带担保责任的相关合同中需明确,当甲方和丙方已经代偿完毕时,乙方对
19、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所有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追偿权利,自动转给甲方和丙方享有,依法追索代偿损失。7.筹集一部分奖励资金,由甲方对丙方进行考核奖励。8.接受甲方的考核与奖罚,具体按甲乙双方认可的考核办法执行。9.与丙方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财园信贷通”工作。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1.按照银行信贷的有关条件,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对丙方推荐的企业,进行独立审核,并决定是否授信。2.有权要求将财政保证金账户和园区企业互助保证金账户设在乙方。3.在给企业下达代偿通知书一个月后,企业互助保证金和追偿款不足以清偿逾期借款资金本息的,乙方可直接按办法规定扣划财政保证金用于归还借款本息。4.在出现企业贷款欠息或逾期时,有
20、权要求丙方对企业欠息或逾期贷款本息进行追偿。5.与丙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分歧,有权要求甲方进行协调。6.当丙方开立的财政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50%时,有权暂停受理企业贷款申请。 7.将“财园信贷通”贷款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进行贷后管理。第五条 丙方的义务1.以丙方指定下辖企业作为出质人(本合同以下所称“丙方”非特指则均包括丙方及丙方指定的下辖企业)按规定及时将财政保证金存入乙方指定账户,并与乙方签订相应的保证金质押合同,确保质押的合法有效性。2.企业贷款发生欠息或逾期,在乙方下达代偿通知书一个月后,企业互助保证金和追偿款不足以清偿借款资金本息的,按办法规定启动财政保证金偿还乙方借款。丙方以存入的财政保
21、证金为上限,承担有限偿还责任。3.必须本着负责任的态度,推荐贷款企业。4.在与乙方共同完成企业资信调查后,在企业申请贷款的2个工作日之内,丙方应完成审核工作,并将书面审核意见反馈给乙方。5.督促企业缴纳互助保证金。6.在企业发生贷款欠息或逾期时,对欠息或逾期贷款进行追偿。7.园区拟贷款企业按季向丙方上报财务快报,丙方汇总后,上报至省财政厅。不上报财务快报的企业,将不纳入“财园信贷通”贷款支持范围。8.接受甲方的考核与奖罚,具体按考核办法执行。9.与乙方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财园信贷通”工作。第六条 丙方的权利1.统一管理园区内企业,统一管理企业缴纳的互助保证金。2.推荐“财园信贷通”的企业名单。
22、3.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丙方所推荐的企业是否符合授信条件给予书面答复。若乙方有不同意见,丙方有权要求乙方给出理由。4.与乙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分歧,有权要求甲方进行协调。5.有向甲方提出更换乙方的建议权。6.有权要求乙方配合追偿逾期贷款。7.有权了解园区内企业“财园信贷通”贷款的所有情况,乙方必须给予配合。8.存入乙方的财政保证金,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作为下一年度财政保证金滚存使用。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后生效,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九
23、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四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签约时间甲方(公章): 省财政厅 省工信委乙方(公章):丙方(公章):附件二:保 证 金 质 押 合 同(仅适用于财园信贷通授信业务) 编号:出质人:_法定代表人:_联系电话:_传真:_证件种类:_ 证件号码:_通讯地址:_质权人:xx银行_法定代表人:_ 联系电话:_根据江西省“财园信贷通”工业园区企业融资试点办法及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工业信息化委员会、_工业园区管委会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年_月_日签订的“财园信贷通”三方合作框架协议,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出质人愿意向质权人提供保证金质押。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
24、同。第一条 主合同本合同担保之主合同为:根据江西省“财园信贷通”工业园区企业融资试点办法,在“财园信贷通”三方合作框架协议项下,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与_工业园区内企业签订的所有授信业务合同。第二条 主债权及担保范围1. 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所担保之主债权,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2. 出资人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质物保管费用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等)。第三条 保证金金额本合同项下初始保证金额度为:人民币_万元整。后续出质人将按照江西省“财
25、园信贷通”工业园区企业融资试点办法及“财园信贷通”三方合作框架协议的要求,根据_工业园区“财园信贷通”业务开展情况,补充增加相应保证金(以下简称:新增保证金)。第四条 保证金账户1.保证金账户根据质权人关于开立保证金账户的业务规定在质权人或其指定的分支机构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开户行为:_,保证金账户户名为:_,保证金账户账号为:_。2.出质人应根据江西省“财园信贷通”工业园区企业融资试点办法及“财园信贷通”三方合作框架协议的相关要求,将其应缴纳的所有保证金存入该保证金账户,并授权质权人进行统一监管及扣划。3. 若保证金账户余额小于保证金总金额的50%(保证金总金额=初始保证金额度+新增保证金额度
26、),则质权人可停止对园区的企业发放“财园信贷通”贷款。第五条 保证金的交付1. 出质人通过以下第_种方式交付上述保证金:(1) 初始保证金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入/存入保证金账户;新增保证金可随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入/存入保证金账户;但出质人应于划入/存入的前一个工作日将拟划入/存入的保证金金额和笔数书面通知质权人,以便质权人接受。(2) 授权质权人从其在质权人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_)直接将保证金划入保证金账户。(3) _。2.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在质权人已发放的所有主债权被清偿前,出质人不得支取或要求返还已交付的保证金。第六条 保证金价值减少的处理在本合同主
27、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由于汇率变化或其他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造成保证金价值减少,质权人认为需要增加保证金的,有权要求出质人且出质人有义务就价值减少的部分相应增加保证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第七条 保证金利息质权效力及于保证金所生的利息,质权人有权占有保证金所生利息,用于清偿主债权。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有权实现质权:1. 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2. 出质人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第九条 出质人声明及承诺1. 出质人声明如下:(1) 出质人依法注册并合法续存,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
28、能力,并对保证金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2) 出质人完全了解江西省“财园信贷通”工业园区企业融资试点办法及“财园信贷通”三方合作框架协议的内容及该办法对出质人的约束,完全了解该办法所述“财园信贷通”涵盖的企业范围,完全了解出质人应对“财园信贷通”中企业发生的融资业务所承担的代偿义务,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他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质人为公司的,出质人提供该担保,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签署和
29、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出质人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质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3) 出质人在每一份要出质人签字的单据、文件上的签字均为有权签字人的真实签署,加盖的公章真实合法。2. 出质人向质权人作如下承诺:(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出质人同意,出质人仍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A、 质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未加重债务人的债务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B、 因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政策而导致主债权数额发生变化;C、 质权人将主债权和质权转让的。(2) 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及时书面
30、通知质权人并协助质权人免受侵害。(3) 质权人实现质权时给予积极配合,不设置任何障碍限制质权人质权的行使。(4) 质权人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质权人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出质人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质权人放弃、变更或丧失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的,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第十条 保证金返还1. 在“财园信贷通”三方合作框架协议终止或提前解除的情形下,如质权人依据三方合作协议所发放的融资已全部清偿,且保证金尚有剩余的,质权人应返还相应的保证金。2. 质权人按以下第_种方式返还前款所述保证金:(1) 退入出质人在_开立的账户(账
31、号为:_);(2) 届时按出质人的书面指示返还;(3) (其他方式):_。按上述方式无法返还的,保证金由质权人代为保管。第十一条 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本合同项下保证金对于已发生的主债权予以担保。第十二条 缔约过失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拒绝或拖延交付保证金,或者因为出质人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质权人不能有效设立的,构成缔约过失,由此使质权人受到损失的,出质人应对质权人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1. 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1) 出质人以任何方式妨碍质权人依法及本合同约定处分保证金;(2) 发生本合同
32、第六条所述保证金价值减少的情形,出质人不按质权人要求增加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行的担保;(3) 出质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者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4)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时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5) 出质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2.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质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1) 要求出质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2) 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出质人的授信额度;(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出质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4)宣布出质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
33、的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6)要求出质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7)对保证金行使质权;(8)质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第十四条 权利保留1.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2.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第十五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1.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34、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2.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3.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在质权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3.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第十七条 附件双方确认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
35、同的法律效力。第十八条 其它约定1.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2. 若质权人因业务需要须委托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出质人对此表示认可。质权人授权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就本合同项下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3. 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4. 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5. 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
36、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保证金交付质权人之日起生效。2. 质权于合同生效之时设立。3.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质人: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质权人:xx银行_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附件三:代偿通知书 :_公司在我行办理“财园信贷通”贷款_万元整,贷款合同编号为_,期限从_年_月_日至 _年_月_日。目前该笔贷款已经_(逾期或欠息),我行现启动债务追偿和代偿程序。根据“财园信贷通”三方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由企业互助保证金户进行清偿,户名_,账号_,清偿金额_。同时,我行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借款企业_公司和保证人_进行追偿(包括企业资产及其全体股东家庭资产)。_公司(逾期或欠息)超过1个月仍未清偿的部分,启动财政保证金进行代偿。特此通知! xx银行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