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银行湖南省分行柜面业务凭证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三章 准入与退出第四章 印 制第五章 调 拨第六章 领用与发售第七章 保 管第八章 作废与销毁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柜面业务凭证管理,整合资源,防范风险,提高客户满意度,根据xx银行柜面业务凭证管理办法(xx发2015210号)及建设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柜面业务凭证指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柜面人员执行交易核算所使用的凭证。按照重要性程度划分,柜面业务凭证包括重要单证和一般凭证。其中,重要单证包括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指经批准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
2、的特定凭证。重要空白凭证指无面额的空白凭证及重要凭据,经银行或客户填制金额并签章或加密后即具有特定效力。一般凭证指除重要单证外的其他柜面业务凭证。按照业务用途划分,重要空白凭证主要包括:存款与结算业务类: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支票、实时通付款凭证、本外币活期储蓄一本通、本外币定期储蓄一本通、储蓄存折、储蓄存单、大额存单、(个人高端客户)储蓄特种存单、资金证明凭证、个人资信证明凭证、印鉴卡、银行卡等。代保管类:发票、保单等代客户保管和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其他:实物黄金调拨单、(实物贵金属)提取凭证等其他重要空白凭证,以及重要空白凭证票样。第三条 柜面
3、业务凭证管理以标准化、规范化、电子化和防范风险,以及有利于客户、员工体验为总体目标,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控制”的原则。“统一管理”指渠道与运营管理部门牵头管理柜面业务凭证,组织制定相关制度规定。“分级负责”指省行、二级分行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柜面业务凭证进行层级管理。“有效控制”指重要单证须编号管理,其调拨、领用、发售、收回、销毁须实行销号控制。第四条 省行及各二级分行办理本外币业务涉及柜面业务凭证时,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省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省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是辖内柜面业务凭证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 组织制定辖内柜面业务凭证的管理实施细则。(
4、二) 负责辖内特有业务或监管部门有特定要求的柜面业务凭证准入与退出管理。(三) 组织柜面业务凭证的印制、订购、配送及销毁工作。(四) 组织辖内柜面业务凭证在营业网点使用、保管期间的操作风险检查。第六条 省行业务部门(一) 负责向省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提出本级柜面业务凭证的准入与退出申请。(二) 负责协助省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做好柜面业务凭证管理工作。其中财务会计部、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公司业务部、国际业务部、个人金融部等负责组织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外部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三) 参与本级相关柜面业务凭证的监督销毁工作。第七条 省行相关部门(一) 财务会计部负责组织行内自行印制的
5、柜面业务凭证的采购工作。(二) 结算与现金管理部负责就总行统一会计核算规定中与柜面业务凭证相关的内容进行解释与咨询。(三) 个人金融部负责银行卡的订购、制作、销毁等工作。(四) 信息技术部负责柜面业务凭证的相关系统开发、优化工作。(五) 法律事务部负责对柜面业务凭证的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核。(六) 安全保卫部负责柜面业务凭证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二级分行做好押运和销毁过程的安全保卫工作。第八条 二级分行相关部门渠道与运营管理部门是二级分行辖内柜面业务凭证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一般凭证的印制、订购、配送、销毁工作。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柜面业务凭证安全防护管理,押运和销毁过程的安全保卫工作。渠
6、道与运营管理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辖内重要单证(不含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大额存单、个人高端客户储蓄特种存单)销毁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三章 准入与退出第九条 柜面业务凭证的准入与退出应遵循“严进宽出”的原则,即加强准入审批管理,保持柜面业务凭证种类、样式的相对稳定。第十条 柜面业务凭证的新增和修改(包括种类、样式、适用范围等)应优先复用现有柜面业务凭证;样式、适用范围相近的柜面业务凭证,原则上应进行整合;新系统、业务或产品流程优化措施可代替现有柜面业务凭证的,原则上应对现有柜面业务凭证进行退出处理或电子化。第十一条 柜面业务凭证的准入(包括新增和修改)与退出须由省行业务主管部门以OA
7、文件形式(工作联系函)向省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提出申请,新增和修改须省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审批同意并报总行备案,退出须经省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审核。第四章 印 制第十二条 有价单证由发行单位组织印制。第十三条 省行应按季编制重要空白凭证印制计划报总行,按季通知承印厂家印制。总行对印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具号码,属于区域范围内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在印制时应冠有地区简称,以便区分和控制使用范围。第十五条 省行自行印制的柜面业务凭证,应按照集中采购管理规定执行。各二级分行根据省行签订的框架合同组织本行一般凭证的订购。第十六条 柜面业务凭证的印制应合理估算用量,控制库存,避免因改版等原
8、因造成库存浪费。第五章 调 拨第十七条 有价单证的运送、调拨比照现金办理;重要空白凭证实行专(款)车运送,专箱(包)封存,交接双方须始终在场,严密交接手续,加强身份认证。第十八条 接收行收到发行单位或印制厂家发送的柜面业务凭证,应根据有关合同或订单、发货清单认真核对,抽样检查质量,经核点无误后双人入库保管,其中重要单证应及时入账。核点不符的应及时与发行单位、上级行或承印厂家联系解决。第十九条 重要单证调剂使用须由上级行组织进行,同级行之间不得自行调剂。第二十条 一般凭证调剂使用可由上级行组织进行,也可在同级行之间自行调剂。第二十一条 调拨数量由调入行申请,上级行根据调入行业务量核定审批并登记,
9、做到手续严密,控制有效,严格授权审批管理。第二十二条 营业网点撤并时,被撤并营业网点的柜面业务凭证应退回上级行。第六章 领用与发售第二十三条 重要单证应根据实际需要适量领用,原则上柜面人员一次领用不超过1个月的用量。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印鉴卡、大额存单的领用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营业网点领用重要单证,应核对凭证种类、号码、联次,清点凭证数量并登记。第二十五条 对外发售重要单证应验证客户身份,发售时须由客户签收确认,严禁代客户签收、购买重要单证。属于我行签发的重要单证,不得由客户签发。第二十六条 对外发售重要单证时,应及时登记;使用时,应做销号处理。第二十七条 柜面人员应按号码顺序签发重要单
10、证,不得跳号;对外发售时原则上应按号码顺序发售。第二十八条 使用系统签发重要单证的,应严格签发、打印管理,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手工填制或重打、补打重要单证,重打、补打应有标识。第二十九条 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及程序使用柜面业务凭证,严禁柜面人员擅自在柜面业务凭证上预先加盖印章备用。第三十条 除总行或监管部门明确可在非营业网点办理的特殊业务外,不得将重要单证带出营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第七章 保 管第三十一条 有价单证须入金库保管。重要空白凭证须入现金尾箱、专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库房(以下简称“重空库”)或保险柜保管,不得与非重要物品混放。营业网点在非营业时间存放重要空白凭证的,须存放在视频监控范围内的保险
11、柜中。第三十二条 重空库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湿、防蛀等条件,配备视频监控、报警等安保设施;重空库保管的重要空白凭证不得与非重要物品混放;重空库应建立出入、交接登记制度。第三十三条 营业网点重要单证实行个人负责制,柜面人员负责其领用的重要单证的保管和使用。重要单证的保管须满足印证分离的岗位要求。第三十四条 营业期间柜面人员临时离岗,应将重要单证入保险柜或现金尾箱妥善保管。第三十五条 重要单证遗失应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分行,其中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大额存单、(个人高端客户)储蓄特种存单发生遗失须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总行。第八章 作废与销毁第三十六条 营业网点对有缺陷、停止发售使用、客户交回、
12、填制错误的重要单证应按规定作废处理。对作废重要单证应做出明显作废标记并登记,办理退库保管。具体要求有:(一) 发售、签发和使用重要单证过程中发现多页、缺页、错号、要素有误等有缺陷的重要单证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加盖作废戳记,入库登记保管。(二) 已停止发售使用的有价单证经核点无误后,应封存并做出明显批注,入库登记保管。(三) 对公客户销户时,原则上应将剩余重要空白凭证全部交回开户行登记作废,办理销户手续;客户因故无法交回剩余重要空白凭证的,由其按规定出具书面证明并保证承担相应风险后,办理销户手续。(四) 对于银行卡制卡过程中产生的作废银行卡、因版面更换或不再继续发行的银行卡、过期无人认领的ATM
13、吞卡和拾获卡产生的作废银行卡以及毁损换卡或16位卡同卡号换卡所产生的作废银行卡需回收并登记。(五) 柜面人员办理业务过程中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加盖作废戳记并登记,作当日凭证的附件。第三十七条 有价单证由二级分行组织销毁。营业网点对待销毁的有价单证应按年(或根据通知)进行清理并登记造册,集中退库上交二级分行。第三十八条 停止使用的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大额存单、(个人高端客户)储蓄特种存单由省分行组织销毁,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由二级分行组织销毁,并报省分行备案。第三十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和一般凭证的销毁工作应在宣布停用后三个月内完成。第四十条 重要单证的销毁工作应由渠道与运营管理部门会同本级安全保卫部
14、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实施。销毁方案应报请分管行领导审批。销毁时,上述部门人员应同时在场,共同监销,并在销毁记录上签字。销毁后,应及时登记。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第四十一条 柜面业务凭证在营业网点使用完毕后,应纳入稽核模型监督范围,随后应作为会计档案管理,并遵循会计档案的相关管理要求。第四十二条 重要单证应作为柜面检查的必查内容。其中,有价单证应比照现金组织检查。第四十三条 对重要空白凭证应按照下列要求查库:(一) 省行分管行长每年对所辖重空库检查的数量不少于所辖重空库总数的1%且不少于3个,其中对本级重空库每年查库不少于一次;省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负责人每年对所辖重空库检查的数量不少于所辖重空库总数的
15、3%且不少于10个(总数少于10个的全部检查),其中对本级重空库每半年查库不少于一次。(二) 二级分行分管行长每年对所辖重空库检查的数量不少于所辖重空库总数的10%且不少于5个(总数少于5个的全部检查),其中对本级重空库每半年查库不少于一次;二级分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每年对所辖全部重空库检查不少于一次,其中对本级重空库每季查库不少于一次。(三) 营业网点负责人每月对现金柜员保管的重要空白凭证的检查不少于两次,每次应覆盖所有现金柜员;营运主管应不定期抽查普通柜员保管的重要空白凭证,每月要覆盖所有普通柜员,对所有柜面人员同一时点查库不少于一次。(四) 本级核算机构在用重要空白凭证的检查要求比照营业网点要求执行。第四十四条 查库时应将库存数量、起止号码与登记簿和表外科目有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簿相符,并将核对情况进行登记。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造成重要单证被滥用、盗用、丢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按照xx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和xx银行湖南省分行工作人员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xx银行湖南省分行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