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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第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概述ﻫ第一节 安全生产形势
考点1:三项行动
(1)安全生产执法 (2)治理 (3)宣传教育
考点2:三项建设
(1)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 (2)安全保障能力 (3)安全监管监察队伍
考点4:我国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考点5:三同步
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1)同步规划 (2)同步部署 (3)同步推进
考点6:近年来深圳市修订和出台的一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
(1)《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考点7:目前深圳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面临的挑战
(1)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基础设施滞后等遗留问题
(3)城市规模和发展速度给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节 安全生产方针
考点8: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历来
2005年10月11日,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首次将“安全发展”纳入科学发展观,并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深化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考点9: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内涵
“安全第一” 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的其它目标。“安全第一”的原则是党和国家指导安全生产的基本国策。
“预防为主” 就是按照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
“综合治理" 就是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在采取断然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实施治标的同时,积极探索和实施治本之策.“综合治理"的根本任务就是为实现“预防为主"扫清障碍,为达到预防效果提供条件。
治理:包括依法治理、以管治理、技术治理,综合:运用科技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的整体。在这个体系中,预防是“重心”,“预”字是关键。
考点10:反“三非”:
(1)非法建设 (2) 非法生产 (3)非法经营
考点11:反“三违"
(1)违章指挥 (2)违章作业 (3)违反劳动纪律
考点12:治“三超“
生产企业:(1)超能力
运输企业 :(1)超载 (2)超强度 (3)超限 (4)超定员 (5)超负荷
第三节 安全生产理念和概念
考点1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观
(1)安全第一的哲学观 (2)尊重人的情感观
(3)安全就是效益的经济观 (4)预防为主的科学观
考点14:安全
安全就是社会公众可以接受的危险度。
考点15:事故
事故就是人们在一个有目的行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的、导致该行动暂时或永久中止的意外事件。
考点16:危险
危险,指材料、物品、系统、工艺过程、设施或场所对人发生的不期望的后果超过了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
考点17:风险
风险是某一有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事故后果的组合。
考点18:危险因素
危险因素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能对物 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考点19: 有害因素
有害因素是指能影响人的身心健康,导 致疾病(含职业病)的,或能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考点20:危险源
危险源是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1)第一类危险源:指系统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
(2)第二类危险源:指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措施破坏或失效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包括人、物、环、管四个方面的问题。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考点2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考点2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考点23: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考点24: 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是管理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是为实现安全目标而进行的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方面的活动;主要运用现代安全管理原理、方法和手段,分析和研究各种不安全因素,从技术上、组织上和管理上采取有力的措施,解决和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劳动条件,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和员工的安全健康.
考点25: 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指对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性事件进行识别和评估,并采取应对措施将其影响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的过程。
一般 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驾驭、风险监控等一系列活动来防范风险的管理工作。
v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ﻫ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规的性质与作用
考点26: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规是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安全生产法规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的安全生产法规是指我国保护劳动者、生产者和保障生产资料及财产的全部法律规范。
狭义的安全生产法规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保障生产安全所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法律规范。如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对女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关于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的规定;关于劳动保护的组织和管理制度的规定等
安全生产法规是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集中表现,是上升为国家和政府意志的一种行为准则。
考点27:安全生产法规的特征
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法规体系的一部分,因此它具有法的一般特征。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
(1)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生产经营人员、生产资料和国家财产;
(2)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强制性的特征;
(3)安全生产法规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因此具有政策性特点又有科学技术性特点。
考点28: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考点29:安全生产工作的最基本任务
安全生产工作的最基本任务之一是进行法制建设。
考点30: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作用
(1)确保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2)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化管理
(3)指导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经济发展
(4)保证用人单位经济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
(5)对保持社会稳定起到促进作用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考点31:目前,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由九大方面内容构成:
(1)宪法
宪法第42条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第43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宪法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2)刑法
(3)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项法
专项法是针对特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和特定保护对象而制定的单项法律。如《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国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
(4)安全生产相关法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妇女权 益保障法》、《环境保护法》、《卫生防疫法》、《工会法》
(5)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6)各部委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有关部委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原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防护用品规定》,国家经贸委颁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卫生部颁布的《工业企业听力保护规范》等。
(7)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指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由省长、市长签署。
(8)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标准属强制性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凡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我国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由基础标准、管理标准、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其他综合类标准组成。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框架包括12个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子体系。
(9)国际公约
经我国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也是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到目前为止,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加入的以劳动安全卫生内容为主的国际公约共有20余项。作为安全生产的国际法规范,这些国际公约在国内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
考点32:法律责任分为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所涉及的法律责任是前三种。
考点33:规定法律责任的目的
给违法者以法律制裁,给受害者以物质和精神补偿,从而恢复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
考点34: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
(1)因果原则 (2)责任法定原则 (3)公正原则 (4)及时、违法必究原则
考点35: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一般分为职务过错责任和行政过错责任.
职务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因滥用职权或违法失职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过错责任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构成职务过错责任的行为人主要包括政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构成行政过错责任的行为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
考点36:行政责任制裁方式分为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
对于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七种,并可给予一定的罚款。
考点37: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等申诫罚;
(2)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停建、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取消资格、除名等行为罚;
(3)罚款、没收财产等财产罚.
考点38: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并带有明显的补偿性质。
连带民事责任是指由于甲方行为的过错而导致乙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甲方要连带与乙方一起承担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79条规定,中介机构在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服务工作中,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应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考点39:刑事责任
我国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国家审判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
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刑事违法者本人。
考点40:与安全事故罪有关的犯罪主要有:
(1)危害公共安全罪 (2)渎职罪
(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第四节 我国主要安全法规内容简介
考点4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确保人民生命安全,严厉制裁安全生产领域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制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安全生产犯罪主要有:
(1)重大责任事故罪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3)危险物品肇事罪 (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5)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考点4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相关内容作了具体修订。
考点43: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即从业人员,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
考点4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135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包括这些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观要件是虽明知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但并不希望事故发生,从而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过失。
考点45: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12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主体是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
考点46: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
刑法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设计人员、作业人员、监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考点47:消防责任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点48:玩忽职守罪
刑法397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考点49: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犯罪主要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刑法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犯罪主体是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包括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中介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考点50: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
考点51:劳动者享有的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考点52: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
(3)执行职业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道德。
考点53: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职责
(1)劳动法53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是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性辅助设施
(3)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的处理制度。
(4)劳动法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劳动法55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考点54:生产性辅助设施有
(1)女工卫生室 (2)更衣室 (3)饮水设施
考点55:特种作业的范围有:
(1)电工作业 (2)锅炉司炉 (3)压力容器操作 (4)起重机械作业 (5)爆破作业 (6)金属焊接与气割作业 (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8)机动车辆驾驶
(9)机动船舶驾驶与轮机操作 (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考点5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共7章,共90条。
考点57: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
(1)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2)防治职业病
(3)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考点58: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考点59:劳动者享有的7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教育、培训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防治服务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知情权:了解作业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防护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治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考点60: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活和使用。
(2)对已经被诊断为职业病的病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3)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4)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除非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与已无关。
(5)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7)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8)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考点61:消防法修订的背景
《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施行,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 2009年5月1日正式全面实施。
全国消防日:11月9日
考点6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考点63:不再设置处罚前限期整改前置条件
修订后的消防法取消了先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才能处罚的规定。
考点64:消防违法行为将面临重罚
最高罚款数额从10万元调整到30万元.
考点65:消防工作方针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考点66:消防工作原则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考点67: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1)政府(2)部门(3)单位(4)公民
考点68:消防志愿者
消防志愿者既是初期火灾扑救者,也是消防知识宣传者,还是火灾隐患督促整改者,更是公安消防机构工作监督者。
考点69: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1)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3)任何单位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4)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5)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考点70: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特殊的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2)建立消防档案
(3)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
(4)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考点7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1)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3)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4)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5)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考点72:火灾公众责任险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考点7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被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的行为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2)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
(4)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对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考点74:依法行政和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要求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需赔偿、违法要追究.
考点75:消防法主要从四个层面强化了消防安全责任:
(1)强化政府的领导责任. (2)强化部门的监管责任。
(3)强化单位的管理责任。 (4)强化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考点76:违反危险品建筑场所与安全距离的处罚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考点77: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的行为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考点79:民法通则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80:《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各地政府一把手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执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考点81: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审批
(1)批准 (2)核准 (3)许可 (4)注册
(5)认证 (6)颁发证照 (7)竣工验收
考点82:《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原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97条,其中最多的是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新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114条,其中最多的是第二章。
考点83:三大目标
(1)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2)保护国家财产安全 m m(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考点84:五方运行机制-五方结构
(1) 政府监管与指导 (2)企业实施与保障 (3)员工权益与自律
(4)社会监督与参与 (5)中介支持与服务
新安全生产法五位一体
(1)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2)职工参与 (3)政府监管 (4)行业自律 (5)社会监督
考点85:两结合监管体制
(1)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2)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察、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专项监管
考点86:四个责任对象
(1)政府责任方 (2)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 (3)从业人员责任方(4)中介机构责任方。
考点87:三套对策体系
(1)事前预防对策体系 (2)事中应急救援体系 (3)事后处理对策系统
考点88: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新安全生产法增加一项: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考点89:从业人员八大权利
(1) 知情权 (2)建议权 (3)批评权、检举、控告权 (4)拒绝权
(5)紧急避险权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考点90:从业人员三项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考点91:四种监督方式
(1)工会民主监督 (2)社会舆论监督 (3)公众举报监督 (4)社区报告监督.
考点92:安全监管部门的三大职权
(1)现场调查取证权 (2)现场处理权
(3)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必须在15日内作出决定。
考点93:38种违法行为
(1)政府及监管部门可能的违法行为5种 (2)生产经营单位可能的违法行为30种)
(3)中介机构可能的违法行为1种(出具虚假证明)
(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可能的违法行为2种(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考点94:处罚方式13种
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处罚:
(1)有行政处分 (2)个人经济罚款 (3)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4)降职 (5)撤职 (6)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等处罚
对从业人员的处罚:
(1)批评教育 (2)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考点95:《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考点96:《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4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第7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制度.
第8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9条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组织开展有关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企业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10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企业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的,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11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但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取得安全主任证书的人员除外.
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v 第三章 安全管理基本知识ﻫ第一节 企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考点97:企业安全管理的内容
(1)行政管理 (2)技术管理 (3)工业卫生管理.
考点98:安全管理的手段
(1)行政手段 (2)法制手段 (3)经济手段 (4)文化手段等。
考点99:职业安全卫生状况三个决定因素
(1)人 (2)物(设备) (3)管理
考点100:安全生产三大对策
(1)工程技术对策
(2) 安全教育对策
(3) 安全管理对策。
考点101:安全生产系统四个要素:
(1)生产的人员
(2) 生产的设备和环境
(3) 生产的动力和能量
(4) 管理的信息和资料.
考点102:安全生产管理五大基本原则
(1)生产与安全统一的原则,“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2)三同时原则,即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其安全卫生设施和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营;
(3)五同时原则,即企业领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
(4)三同步原则,即同步规划、同步组织实施、同步运作投产。
(5)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
安全管理采取否决权原则.
考点103:企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可划分为
(1)决策层,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厂长(经理、领导班子)
(2)管理层,包括企业的车间和企业职能部门
(3)操作层,包括企业一线的操作人员
考点104:企业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企业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不是一个独立的体系,它是融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体系之中,因为企业的安全与生产是不可分的,安全寓于生产经营之中,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第二节 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措施
考点105:重大危险包括
(1)重大危险源 (2)重大事故隐患。
考点106: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指客观存在的危险物质或能量超过临界量的设备设施。
考点107: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可能造成1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者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潜在事故危害。
考点108: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的编写时间
经市安全生产行政部门确认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接到市安全生产行政部门的通知后,应当于30日内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
考点109: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筹集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由隐患所在单位筹集,必要时报请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给予支持。
考点110: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考点111: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并经过有资格的培训单位进行培训考核取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核发的操作证。
考点112:离岗与退休(职)特种作业人员
(1)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退休(职)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所有单位收缴其操作证,并报发证部门注销。
考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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