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公司 公司质量管理原则 编号:LH-03 批准: 制订部门: 技术质量部、生产经营部 批准年月: 年4月 1 总 则 1.1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公司承接的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含设备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含项目管理,下同)项目,都要按照岗位质量职责,在严格遵守技术纪律,建立层层负责的质量责任制的基础上,实行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精神以及相应部、省、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制订公司的质量责任制如下。 1.2 公司质量责任制实行法制化管理,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公司各级各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建筑
2、法、强制性标准、规范等法规和公司现行有效的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1.3 公司质量责任制实行岗位质量负责制。按照质量责任岗位,层层负责。 1.4 公司质量责任制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有关人员要按各自职责对其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含设备设计)、工程承包、工程监理的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当发生质量事故时,不论职位高低,不论岗位有何变动,不论是否调出公司,都要追究其相应的质量责任。 1.5 公司的质量责任是指:因技术水平不高或者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质量手册及有关技术、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在工程咨询、工程(设备)设计、工程承包、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的工程(包括设备)中造成质量事故,或使公司在经济、声
3、誉方面蒙受损失时,应负的责任称之为质量责任。 1.6 公司质量责任实行处理项目责任人与各级部门质量管理考核相结合的处理制度,以处理项目责任人为主。 1.7 公司质量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现场配合人员、项目质量经理、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设总、总监)要及时、如实向考核单元的领导和公司技术质量部、生产经营部汇报,一般及以上等级的质量事故应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对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8 加强工程(设备)项目资料和档案管理是公司质量责任制的一个重要内容,有关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2 工程
4、咨询、设计、承包、监理质量管理原则 2.1 通 则 2.1.1 公司承担的工程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1.2 公司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1.3 任何工程项目不得违法分包所承揽的任务。 2.1.4 公司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2.1.5 公司所有项目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咨询、设计、监理、承包,并对其质量负责。 2.1.6 加大质量投入,建立合理的质量成本,充分利用公司内外的专家资源,加强质量抽查、检查和设计评审,当质量与效益或进度发生
5、矛盾时,应毫不犹豫地选择质量。 2.1.7 项目经理(设总、总监)代表公司对工程(设备)项目的质量全面负责。 2.1.8 工程(设备)合同中,应规定所承担工程(设备)项目的质量要求和违约处罚条款,确保项目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从而获得顾客满意。 2.2 工程咨询、工程(设备)设计质量管理原则 2.2.1 工程咨询、工程(设备)设计实行谁咨询、谁设计、谁负责的质量责任制。确保项目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而得到顾客满意; 2.2.2 所有咨询、设计项目,应执行相应行业的工程设计标准和规范,各阶段工程设计应达到规定的工程设计深度和格式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2.3 工程
6、的重要结构部位、深基坑围护、隐蔽工程、消防、抗震和生产安全工程设计,作为工程设计质量责任的重点,应制订工程设计、校对和审核标准,其工程设计方案、工程计算和施工图应由专业的审定人批准和审核。对这类工程的计算,从原始条件到计算结果应严格校核,并用另外一种计算方法进行设计验证。 2.2.4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2.2.5 不满足工程设计要求的地质勘察资料不得接收,其质量责任由验证人和有关专业工程设计负责人负责。 2.2.6 工程咨询、工程(设备)设计单项合同额大于一定额度时,由项目设总所在的考核单元提出申请,由技术质量部组织设计评审;单项合
7、同额在一定额度以下时,由项目设总所在的考核单元组织设计评审,但其设计评审的主持人应是经技术质量部认定的有资格的人员;对工程设计方案组织的公司内外专家论证和设计评审,不能减轻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 2.2.7 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任何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2.8 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2.2.9 应当参与所承担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2.2.10 对工程设计分承包
8、,不能减轻各考核单元的工程设计责任。不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进行分承包而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有关责任人负责。 2.2.11 设计人要服从工程设计负责人的技术决定,设计(负责)人执行校对意见,校对人执行审核意见,审核人执行审定意见。在有不同意见时,可越级提出技术仲裁,董事长、总经理或公司分管领导召开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裁决。项目设总执行公司内外工程设计审查意见。 2.2.12 执行设计后期服务制度,认真填写施工配合日志。不准口头同意设计更改。联系单、施工图设计修改通知单严格执行校审、项目设总签批、盖相关的公章有效的制度,没有项目设总的签字不得盖用公司出图章。特别强调,对于对
9、方的联系单,要明确写出同意的部分和不同意的部分;联系单不作为公司修改设计的有效文件。对同意的部分,必须出施工图设计修改通知单或者修改施工图设计图纸。并在联系单上写明施工图设计修改通知单的编号。 2.2.13 必须按照公司质量手册的要求,填写和保存规定的质量记录。 2.3 工程(或设备)承包质量管理原则 2.3.1 工程(或设备)承包的项目经理,代表公司对工程承包的工程(或设备)质量全面负责。 2.3.2 工程(或设备)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工程(或设备)的验收标准或质量要求,并按验收标准验收。 2.3.3 工程承包的工程(或设备)项目,必须设立质量经理。项目质量经理任职资格由生产经营部确认。
10、当工程总承包或设备承包项目单项合同额大于一定额度时,由项目经理提出申请,由技术质量部组织专家评审;分别对技术质量问题和工程风险予以评审。 2.3.4 分承包的工程施工(或设备制造)单位,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要求。工程(或设备)的分承包,规定招投标的,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度。允许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分承包方必须是合格的分承包单位或经考核评审合格的分承包单位。分承包的工程施工(或设备制造)安装单位,不得再次将所承接的工程(或设备)进行分承包。 2.3.5 工程(或设备)项目有多家分承包单位时,公司项目经理应统一协调,并处理接口的质量问题,代表公司对全部施工(或制造)质量负责。 2.3.6 承包工程要按图
11、施工,不得更改工程设计。必须更改时,施工经理应填写工程联系单,经项目经理签批,并加盖公司公章后送顾客,在征得顾客同意的情况下,由项目经理发送给设计经理要求更改,未取得工程设计部门逐级校审并加盖公章的工程设计更改文件,不得施工。不准先施工后填写工程联系单。 2.3.7 工程承包的项目经理,要听从工程监理单位的工程监理意见。 2.3.8 材料和设备应按批准的项目采购计划进行采购,材料和设备的更换,应以设计部门经评审认可的设计文件为依据。 2.3.9 对于重要的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经理或委派的人员要实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的监督制度。 2.3.10 应保存工程(或设备)承包工程全部质量记录。 2
12、.4 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原则 2.4.1 工程(或设备)监理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公司对工程监理的工程(设备)质量全面负责。 2.4.2 工程(或设备)监理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工程(或设备)的验收标准或质量要求。 2.4.3 未经工程监理人员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工程验收。 2.4.4 工程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报告项目总监。 2.4.5 工程监理人员签署的一切报送顾客的工程监理文件,必须经过总监批准,盖工程监理公司项目监理部章方为有效。 2.4.6 应保存工程(或设备)监理的全部质量记录。 3 附 则 3.1 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的精神,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3.2 本办法由技术质量部、生产经营部制订并负责解释,经董事长批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