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口托收押汇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出口托收押汇业务操作,防范出口托收押汇业务的风险,根据《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国际惯例及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出口托收押汇”是指申请人由于资金需要,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的全套单据/票据(包括即期单据和远期未承兑单据)权利作为担保,并应本行要求向本行提供本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后,由本行对申请人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
第二条 受理
(一)受理原则:
1.出口托收项下,申请人应为出口收汇方;
2.如出口地区为政局不稳、风险较高的国家或地区,应要求申请人预先购买出口信用保险;
3.D/A 项下原则上不予叙作出口托收押汇,除非出口商品属于适销商品,且申请人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并具备较强的还款能力。
(二)交单时申请人向经办行逐笔提交《出口托收押汇申请书》(附件7-1)、《出口托收押汇合同》。
第三条 审核要点
(一)申请资料中申请人的签章必须与其留存在本行的印鉴或授权签章相符。
(二)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必要时可通过查询海运提单/保险单的真实性等方式,来确定贸易真实性。
(三)以往收汇记录。
(四)出口地区的国家风险。
(五)国外进口商资信状况。
(六)代收行资信状况。
第四条 押汇比例、利率、计息方式及天数
(一)押汇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出口托收交单金额,放款期限一般为预计的付款日后30天,特殊情况可根据业务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总放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押汇利率遵照《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执行。
(三)押汇利息计算及收取方法
押汇利息可以在给予押汇时收息也可以在收汇时收息,超过押汇期限的按照实际天数收取罚息。
第五条 审批与操作
(一)审核无误,经办行填制《银行出口托收押汇审批书》(附件7-2),附申请人填写的《出口托收押汇合同》和担保合同(如需)及全套申请资料交审批人,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二)审批完成后,经办行与申请人签署相关业务合同,核查审批条件均已落实,并从台账中扣减相应的授信额度,
(三)凭出帐通知办理出账手续,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
第六条 贷后管理 参照《银行出口押汇操作规程》。
第七条 档案管理 参照《银行出口押汇操作规程》。
第八条 本规程由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各经办行应根据本规程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及业务操作流程,并报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备案。
第十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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