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大学职工工伤认定及相关待遇暂行办法
**校发[**]173号
(**年九月二十日)
根据**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成立工伤认定审查委员会,由劳资处、人事处、工会、医疗与保健中心、政策法规处、工伤人员所在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工伤的定性认定,如有争议,交荆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裁定。
二、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事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所在单位应持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治疗证明、有关部门认定材料等)向学校工伤认定审查委员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审查委员会在30天内作出是否确定为工伤的认定。
五、工伤认定决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用工单位全称;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事实,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4.认定工伤的依据;
5.认定结论;
6.作出认定结论的时间;
7.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学校工伤认定审查委员会公章。
六、劳资处保险科受理工伤认定材料,建立相关档案。学校工伤认定委员会确定为工伤后,由劳资处保险科和工伤者一起持相关材料向荆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等级认定。
七、工伤待遇支付渠道:
1.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医疗费由学校专项医疗经费支付。
2.治疗期间按工伤文件应该享受的陪护费、生活费等由用工单位支付,离退休人员由学校支付。
3.工伤认定相关费用由用工单位支付。
4.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工资按现行支付渠道办法;
八、各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得力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劳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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