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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
乙方:
20**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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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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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因 赔偿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及与诉讼有关事宜。各方经过充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律师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定 、 律师担任甲方在本案中的代理人。
2.律师姓名: ;律师执业证号: 。律师姓名: ;律师执业证号: 。
第二条 资料文件资料提供
甲方必须向乙方律师提供与诉讼关于的所有资料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甲方提供虚假证据和资料文件资料致使出现不利于甲方的诉讼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
1.代为起诉、提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有关证据;
2.代为推选诉讼代表人并接受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理诉讼;
3.代为追加、变更被告和第三人;
4.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
5.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质证和辩论;
6.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代为接收执行回来的钱物等。
第四条 报酬支付
依据有关关于规定并经各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元人民币,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 元人民币;
于诉讼开始之日起 日内支付 元人民币;尾款于诉讼终止之日起 日内付至乙方帐户 。
第五条 乙方律师权利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充份应用法律专业知识,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履行本案代理活动中的所有工作,及时出庭,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度情形和案件结果的要求,应当尽速给予答复。
3.乙方律师处理本案而取得的款物,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但有权从中扣除商定的费用和乙方律师为甲方垫付的费用。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乙方律师应及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
6.乙方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7.乙方律师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关于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加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其辩论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8.乙方律师经关于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形。
9.乙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10.乙方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各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11.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代理。
12.乙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接受委托,擅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3)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4)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关于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5)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有关费用
甲方同意依照国家的规定交纳本案所需诉讼费、公证费、执行费等费用,并由乙方依照规定代收代交。乙方在诉讼和执行期间不再收取甲方任何费用,待执行回款物后,甲方同意乙方从执行回的款物中另行扣除总额的30%作为乙方律师的报酬。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协议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所有已付的法律咨询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过错致使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咨询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协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咨询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经协议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所有或部分转让给协议外的第三人。任何一方违反此款规定,都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支付本协议律师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 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期限届满,甲乙各方不再续签协议的;
2.甲乙各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协议;
3.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目的未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协议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协议目的未能实现的;
7. 。
第九条 保密
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资料文件资料,除因本案的客观需要外,乙方律师应当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争议的处理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关于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执行终结止。
第十二条 通知
1.依据有关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所有通知以及各方的资料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关于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号码、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办公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办公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有关责任。
第十三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形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资料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风险提示
1. 存在正常风险,该风险造成或产生的损失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2.乙方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最有利于甲方的方法计算损失的,法院最终支持的损失赔偿数额可能与该计算数额有所不同。
3.法院在案件调解或者和解过程中,可能依据有关需要在损失赔偿的数额上作出适当让步。
第十五条 协议的说明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协议各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本协议的原则、协议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依照通常理解对本协议作出合理说明。该说明具备约束力,除非说明与法律或本协议相抵触。
第十六条 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关于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建部分,与本协议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协议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各方各执 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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