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宗地出让协议)
甲方:
乙方:
20**年**月
7 / 7
GF-91-070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宗地出让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自治区、直辖*)__*(*)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办公地址____;邮政号码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职位___。
受让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办公地址______;邮政号码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职位____。
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___*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关于规定,各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协议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政公用设备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依据有关本协议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据关于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自治区、直辖*)的关于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权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坐落于____,面积为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协议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各方签字确认。
第五条 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协议项下的出让地块,依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__项目。(注:依据有关详细情形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协议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关于规定重新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本协议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协议的组建部分,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 乙方同意按协议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条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共计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协议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60日内,支付完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日仍未所有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从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支付土地使用费,支付时间为当年__月__日。土地使用费用每年每平方米为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依据有关详细情形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协议签署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四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协议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___银行___分行,帐户号___。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本协议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协议,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未能履行协议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所有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形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号码)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协议未能履行或部分未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 如乙方未能及时支付任何应付费用,从滞纳之日起,每天按应支付费用的___%支付延迟履行金。
第十八条 乙方未按协议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如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则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本协议订立、效力、说明、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一条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各方的办公地址应为: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称__; 法定名称__;
法定办公地址___; 法定办公地址___;
邮政号码___; 邮政号码___;
电话号码__; 电话号码__;
电 传__; 电 传__;
传 真__; 传 真__;
电报挂号__; 电报挂号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办公地址,在变更后__日内应将新的办公地址能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采用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协议的中文正本一式___份,各方各执___份。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于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自治区、直辖*)__*(*)签订。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商定后作为协议附件。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乙:___(章)
(自治区、直辖*)__
*(*)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签字)
__年__月__日
1.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正式签订后__日内,__*(*)土地管理局,会同用地者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各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__*(*)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
2.1 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___;
(2)附属建筑物_____;
(3)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___;
(4)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_____;
(5)总建筑面积不超过_________平方米;
(6)建筑层数,最高/平均_____层;
(7)绿化比率____________;
(8)室外地面标高___________;
(9)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程的规定。
(注:依据有关详细情形定)
3.1 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一并建造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
(1)____蹲位公厕
(2)小区公用停车场
(3)自行车棚
(4)配电室(开关站)
(注:依据有关详细情形定)
3.2 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4.1 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关于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
4.2 用地者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日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于__年__月__日前所履行的建筑物面积不少于____平方米。
4.3 规模大的、 特殊的复杂工程,其动土施工时间按上述要求进行有困难的,用地者至迟应在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__日内,向*(*)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够理由延建申请,且延续期不得超过__日。
4.4 用地者应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____日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地上建筑物无偿归国家所有。
5.1 用地者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修理修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备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所属建筑物饰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备。
如需临时占用*政道路,应报请*公安部门批准。
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府未批准土地,应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费用。
(2)未获关于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用地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政设备,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毁,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所有费用。
5.2 用地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5.3 在兴建建筑或修理修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备的位置,并向关于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备的计划;用地者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基本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用地者负责。
6.1 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协议。
6.2 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供电局签订供电协议。
6.3 用地者接水、 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
7.1 在土地使用期间,*(*)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地者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形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7.2 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饰、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7.3 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
7.4 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关于部门有权利义务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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