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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文处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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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事业单位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水平,推进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xx23号)、xx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xx2001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文处理办法(试行)(人社厅发200980 号),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

2、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厅办公室负责公文处理、网上办公系统公文处理的综合管理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网上办公系统的技术保障和系统维护工作。 第七条 各处室应明确人员和岗位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按照厅办公自动化工作相关要求,熟练准确地使用办公自动化软件处理公文。 第八条 严格实行在内网办公制度。厅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及时登陆网上办公系统,及时查阅公告、通知、处理公文和待办事项。外出时间半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应指明、落实代办人员。 第九条 网上办公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实行统一管理。各处室单位需增加或减少用户时,应经厅人事处、办公室审核同意,由信息中心办

3、理。 第十条 通过网上办公系统处理公文,不得私自修改IP地址。工作人员要妥善保管和设置个人登陆密码,如发现密码被盗或遗忘,应及时告知信息中心。 第十一条 各处室办公自动化的收发员职位应由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章 公文类别 第十二条 按照公文内容和作用,省xx公文种类主要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一) 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或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 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三) 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四) 通知 适用于转发上

4、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 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六) 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 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 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九) 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既可作上行文,也可作下行文或平行文使用。作为上行文,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作为下行文,应明确下级机关是否照此执行或参照执行;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

5、。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仅供对方参考。 (十) 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十一) 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三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发文机关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要素组成。 (一)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在首页右上角标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和保密期限,标注方法为“密级保密期限”。凡未标明保密

6、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在首页左上角用阿拉伯数码标识份数序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根据公文性质、内容,应在文尾附注处标注“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公开”。 (二) 紧急公文应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需7个工作日内办结的公文)、“急件”(需14个工作日内办结的公文),特别紧急的公文应注明时限要求。紧急程度由各承办单位提出,由办公室确定。其中电报应分别标明“特提”(1日内要办的特别紧急事项)、“特急”(3日内要办的紧急事项)、“加急”(5日内要办的事项)、“平急”(10日内要

7、办的稍缓事项)。 (三) 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与同级或相应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一般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在公文稿中应按顺序写明联合发文的单位名称。 (四) 发文字号应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号。 1.省xx制发的上行文,主要用于向省委、省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请示工作,发文机关代字为“浙人社”,发文字号编为“浙人社号”。 2.省xx、省xx办公室普发的下行文、平行文,主要用于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安排、部署重要工作,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等,发文机关代字为“浙人社发”和“浙人社办发”,发

8、文字号分别编为“浙人社发号”和“浙人社办发号”。 3.省xx、省xx办公室非普发的下行文、平行文(函、批复、意见、通知等),发文机关代字为“浙人社函”和“浙人社办函”,发文字号分别编为“浙人社函号”和“浙人社办函号”。 4.省xx任免干部通知(限于本厅机关、直属单位),发文机关代字为“浙人社干”,发文字号编为“浙人社干号”。 5.省xx与省直有关单位、市县人事劳动部门及其他不相隶属机关(单位)之间商洽、询问和答复的一般事项,用事业单位便笺,发文机关代字为“浙人社厅函”,发文字号编为“浙人社厅函号”,标注在便笺眉首红线右下方(右空1字)。 6.省xx明传电报的发电机关代字“浙人社明电”,发文字号

9、编为“浙人社明电号”。 7.省xx密码电报的发电字号,由省委办公厅机要局统一编“部门号”、“总号”和“抄送号”。 8.省xx厅长办公会议纪要、厅专题会议纪要以及与有关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纪要,发文字号只编“年份”和“序号”,不编“机关代字”。 (五) 上行文应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意见”等上行文应在附注处(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空1行,主题词之上)加括号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 公文标题应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 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主送范围由承办单位商厅办

10、公室确定,排列顺序一般为: 1.发往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文,主送单位为“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发往部分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文,按照行政区域顺序排列。 2.发往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文,主送单位为各市和义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3.发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各单位的公文,主送单位为“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各单位”或“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各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发往省政府部分部门、直属机构的公文,按照省政府机构序列排列。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的名称一般应用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规范化简称。 4.发往机关各处室、

11、直属各单位的公文,主送单位为“厅、公务员局机关各处室,省外国专家局,厅直属各单位”。 5.发往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和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的公文,主送单位为“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厅、公务员局机关各处室,省外国专家局,厅直属各单位”。 (八) 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空一行)、成文日期之前,左空二格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 公文要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要加盖印章。 (十) 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如负责人批准后,因故不能及时发文,时间推迟10个工作日以上的,成文日期可由承办单位商办公室确定。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

12、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 印发日期以开印时的时间为准。 (十二) 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在在成文日期之后和印章之下,空一行后另起一行空两格标注。 (十三) 公文应标注主题词。主题词按类别词、类属词和文种的顺序排列,数量不超过5个。上行文按照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xx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补充公文主题词表的要求标注。其他公文按照事业单位公文主题词表的要求标注。标注主题词表中没有的主题词应在该主题词后加“”。(十四)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排列顺序一般为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

13、厅、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协办公厅、驻浙部队、省高院、省检察院、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人事部门。 (十五)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四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规格,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下白边为 35 mm1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 28mm1mm,右白边为26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六条

14、 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不发,可长可短的要短。 第十七条 属于我厅职能范围内的事务,由我厅自行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明确主办部门。根据职能范围,我厅可以与省委、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相互行文;可以与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互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一般不得向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正式行文。确需向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文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省政府同意”字样。 我厅可与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市人民政府、驻浙部队机关、同级人民团体、群众组织、协会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联合行文。 第十八条 厅

15、机关除办公室外其余处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如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信函的形式行文。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未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意见不一致时,不得向下行文。 第二十条 “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报告” 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一条 请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公文,应同时附代拟稿。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处室、单位起草的公文,在送办公室核稿前,必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

16、,并签署意见。如公文内容涉及相关处室的,主办处室要主动征求相关处室的意见,相关处室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再送办公室核稿。 第二十四条 本厅主办的联合行文,一般先由厅领导签署意见后,再送会办单位依次会签。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 其他主办单位送我厅会签的文件,有关处室应给厅领导留出研究、决定的时间。除主办部门已有时限要求的以外,我厅一般要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有关处室应主动与主办单位沟通协商。除特殊情况外,会签文件送厅领导审签前须经办公室核稿。 第五章 内网公文处理 第二十五条 通过内网办公系统处理的公文范围: (一) 公文处理:

17、收文、发文(含厅主办的联合发文、便函等)、建议提案承办答复、领导讲话稿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报送等。 (二) 公共信息:包括图片新闻、内部通知、最新文件、领导活动安排、工作要点、大事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及其他信息。 (三) 内部资料:需相关处室传阅的文件资料。 凡涉密和不便通过内网办公系统处理的公文(主要是指省领导的批示件、法规交办件,省政府会议纪要、抄告单、干部人事任免件,外单位主办的联合行文、会签文件,以及附件、办文依据等附加说明材料在30个页码以上的公文),可以纸质文件形式流转。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公文处理操作规程,对本岗位公文处理业务要应知应会,熟练应用,避免出现差错

18、。不得擅自删除或更改与内网办公系统有关的软件和设置,发现病毒要及时告知信息中心。 第二十七条 使用内网办公系统处理公文时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严防泄密,严禁擅自拷贝、打印不宜对外公开的文件或转给无关人员阅读,违反规定者视情按保密纪律处理。严格遵守国家和省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利用内网办公系统处理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事情,更不得发布有违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文明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信息中心负责公文处理系统的后台维护管理,做好公文处理系统计算机信息备份工作,实行每日增量备份和定期备份制度,确保公文处理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六章 发文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

19、、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三十条 草拟公文应做到: (一)符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制定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充分论证,切实可行。(二)观点鲜明、正确,表述简捷、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逻辑性强;内容丰满、充实,数据准确;语言平实,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 公文的文种应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 拟制紧急公文,应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 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写具体的年、月、日。 (六) 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20、“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 公文标题用二号小标宋简体,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正文用三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页排22行,每行28个字。正文第一层小标题用黑体字,第二层小标题用楷体字,如有第三层、第四层小标题统一用仿宋体字。 (八) 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九) 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在第一次出现时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十) 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制发公文时一般不得使用字母词,确需使用字母词的,应在文中首次出现时以括注方式注明已经国

21、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定的汉语译名。 (十一)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二) 情况复杂的公文,应附有必要的背景材料或另纸说明,供厅领导审签时参考。 (十三) 在内网拟稿时,应先正确填写公文“文件属性”的各个项目,再撰写正文,附件列在正文之后;由本厅主办的联合发文,需在发文套红模板栏选择联合发文模板。除内容简明单一的一般公文外,送办公室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文稿应附有关政策依据、起草过程以及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等情况说明。 第三十一条 审稿。文稿经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

22、审核同意后,送办公室核稿或其他处室会稿。 第三十二条 会稿。如需其他处室会稿的文件,由拟稿处室负责人在公文流程中选择“会稿”,相关处室会稿完成后返回主办处室。对于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涉及重要政策调整的公文,由主办处室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核会稿。处室会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急件、特急件应即到即核。主办处室应认真研究吸收会稿处室的意见,经协调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在递交办公室核稿时应作出说明。 第三十三条 核稿。凡以厅和厅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处室负责人审稿后必须送办公室核稿。办公室文秘人员核稿后报办公室分管主任复核。特急件、急件应即到即核,其他文件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毕。 审核公文时,应加强对

23、公文中涉及字母词的把关工作,发现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 签发。凡以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办公室分管主任复核后报送厅长或副厅长签发;凡以厅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复核后报办公室主任签发,其中内容重要的文件,应送分管副厅长签发。联合发文的文件,经厅长或副厅长签发后送联合发文部门会签。 第三十五条 编号。按程序审签完毕的厅发文件、厅办发文件,送办公室文书编写发文字号。本厅主办的联合行文,应在会签单位全部同意签发后编写本厅发文字号。其他单位主办、本厅会办的联合行文,一般不编本厅发文字号。 第三十六条 印刷。经审签、编号后的公文、材料,一般由厅文印室排版印刷,主办处室

24、负责校对。文印室排版后,打印厅领导签发版本(含处理签)和校对稿送主办处室校对。 本厅主办的联合行文,会签单位审签完毕后,由主办处室将纸质文件送办公室文秘人员,共同在原起草的电子文件上填写会签单位修改意见,并审阅定稿后,送办公室文书编写发文字号。主办处室负责文件的送印、校对。 文件正本的印刷以校对版本为依据。印数较多的普发性文件,可委托定点印刷厂印制。要求用A4纸双面印刷,左侧双订。非本厅主办的联合发文由主办单位负责印制。 凡主送省委、省政府及办公厅的公文,一律由厅文印室或委托省委办公厅文印中心承印,按规定要求印制二维条码。 第三十七条 第一读者复核。正本文件实行“第一读者”审读制。第一读者由主

25、办处室工作人员担任,设AB角,主要负责检查文件是否与原稿一致,有无文字、格式或印刷错误等。经第一读者阅读无误,上行文还须经厅办公室核稿人员复核后,方可送机要室盖章。 第三十八条 盖章。凡以厅和厅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属打印件的必须加盖公章。两个单位联合行文的,主办单位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日期;三个以上单位联合行文的,行文单位都要署单位名称,印章加盖在单位名称上,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成文日期在印章下空一行。印章中心线必须对齐。 第三十九条 分发。凡以厅和厅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材料(含非本厅主办的联合行文)由各主办处室负责分发,送收发室邮寄。机密文件的封发,按有关规定执行。以厅和厅办公

26、室名义制发的文件一般应送厅办公室核稿人员1份。 一般情况下,报送省委、省委办公厅的文件为5份,报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为15份,有要求的从其要求。主送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主办处室须在封发前通过厅办公室收发报送电子公文。 第四十条 归档。厅发、厅办发各类公文必须归档。主办处室应在正式文件下发后及时将签发版本、校对版本和印制的正式文件一式1份以及相关底稿,一并送办公室归档。通过网络处理的公文,办公室文秘人员须定期将签发版本和校对版本送原签发领导补签。 第四十一条 非本厅主办联合发文。其他单位主办、本厅会办的联合行文,主办单位来文交办公室收发签收,经办公室分管主任注办后,由相关业务处室

27、会稿,报厅办公室核稿,厅领导签发后返回主办单位。文件正式发文后,主办处室应将签发完毕后的联合发文拟稿单(或主办单位拟稿单)复印件及正式文件报送办公室秘书归档。 第七章 收文处理 第四十二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四十三条 签收。外来的文件(包括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纸质文件和内网传送的电子文件),统一由办公室收发签收;机要件等涉密公文由机要秘书签收领取,领导批示件由综合秘书签收登记;会议通知由机要秘书签收。签收时应及时拆封,仔细核对,发现错误,即予退回。 第四十四条 扫描登记。收到的公文(不包括涉密公文和部门简报)由文书统一扫

28、描、拷贝或录入并校对后进入内网办公系统,分省内、省外每年按顺序编号登记,并填写“收文处理单”。部门工作简报可直接归入传阅文件夹或径送相关处室,由处室内勤签收。扫描的公文要做到页面端正、字迹清晰,不缺页乱码。 第四十五条 注办。公文经扫描、登记后,送办公室主任签署拟办意见。 第四十六条 阅批。公文经办公室主任注办后,由厅办公室收发分送厅领导阅批或者直接转承办处室办理。对急办的公文,在呈送厅领导的同时,可以先行抄送承办处室,待厅领导阅批后再正式发送承办处室。 第四十七条 承办。处室对承办的文件,由处长确定经办人员办理。承办人员根据文件办理要求和领导批示及时办理。对下级机关的请示、报告、上级领导机关

29、批办的文件、厅领导批办的文件,各处室要把办理结果及时反馈办公室。办公室根据时间要求和承办进度适时催办、督办。 第四十八条 归档。承办处室承办或阅办结束后,应及时将文件返回办公室归档。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文由办公室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销毁。 第五十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翻印,并应注明翻印的机关、份数和印发范围等。 第五十一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五十二条 公文被废止的,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公文被撤销的,自始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办公室鉴别并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四条 销毁公文由办公室机要秘书统一监销,销毁秘密公文还需到指定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进行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机构调整时,需要归档的公文、资料应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全部移交档案室。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六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各处室、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处室内部具体操作流程。 第五十八条 厅党组公文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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