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公司
商誉维护、秘密保守、竞业限制暂行规定
编号:RL--07
批准:
制订部门:人力资源部
批准年月:
年4月
1 总 则
1.1 为了维护公司多年经营形成的良好商誉,保护公司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保证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公司全体员工的根本利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本部的特点,特制订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公司本部全体员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全体员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均负有维护公司商誉,保护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义务和责任。对掌握和知悉公司重要或较多秘密的公司核心骨干人员和特殊岗位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公司核心骨干人员,人员范围主要是公司领导、公司管理的干部及专业所长、公司授权的项目经理和经营人员、涉及公司战略、人事、财务、技术、营销、审计、公关工作的主要工作人员,涉及重大或国防等特殊项目核心部分的工作人员,教授级高工、市级以上专家,具体名单由公司另行认定)更应担负维护本公司商誉,保守公司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的义务和责任,有必要进行竞业限制约定。
1.3 按照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公司对商誉维护、秘密保守、竞业限制有不同要求的员工,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重要保密人员,公司在工资福利、发展持股、重要培训、出国考察、商业保险、专家培养等方面给予倾斜,优先从厚考虑,在各项政策实施时具体体现。
2 范 畴
2.1 公司商誉、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内容的界定
2.1.1 公司商誉指公司所具有的声誉、信誉、无形资产和品牌,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在社会和同行中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公司的名称和标志、公司业绩、印有公司名称的名片、公司因特网域名等。
2.1.2 公司技术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指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下同),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非专利技术及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制造方案、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设计图纸(含草图)、样品、样本、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
2.1.3 公司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诀窍、财务数据、客户名单、货源情报、营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2.2 公司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产生的界定。
2.2.1 公司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公司享有,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公司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享有,公司尊重其精神权利并协助行使这些权利。公司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公司申明。经公司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本人享有知识产权。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公司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他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亦不得要求公司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2.2.2 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公司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公司所有。
2.2.3 公司授权的项目经理和经营人员在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客户资源等经营信息,属公司的商业秘密,归公司所有。
2.3 公司将上述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列入公司保密范畴,并逐步建立规范的保密制度。
3 鉴 定
3.1 公司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签订员工个人知识产权及专利申明,负责公司技术秘密的鉴定。
3.2 公司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商业秘密的鉴定。
4 职 责
4.1 公司在商誉维护、秘密保守方面对员工的要求:
4.1.1 公司要求全体员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维护公司商誉,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不在任何场合故意贬低或诋毁公司信誉、技术能力、质量水平;员工不得私自向业主或供方要求合同以外的财物;员工不故意破坏公司的宣传广告、图标等有关公司形象的载体等。
4.1.2公司要求全体员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1) 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2) 在职期间,非经公司事先同意,公司员工不得在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工、代理人、顾问等等。
3) 公司员工不得利用公司的技术、业务渠道、经营信息和其他职务之便,非法为亲友牟利。
4) 离退休人员受聘于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单位的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公司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返聘的,应优先接受公司返聘。
4.2 有关商誉爱护和保密管理的奖惩规定
4.2.1 有下列表现者应予表扬和奖励,奖励可以以现金或实物的方式进行,价值不低于500元,并保护被奖励人的权益。
1) 对盗窃公司秘密行为能及时举报者;
2) 在紧急情况下,不顾险阻,保守公司秘密有贡献者;
3) 能与侵害公司商誉现象作斗争,有突出表现者;
4) 一贯遵守公司保密制度,并能带动他人共同遵守保密制度有明显成绩者;
5) 其他有利于维护公司商誉和保守公司秘密的行为。
4.2.2凡损害公司商誉者,失、泄露公司秘密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处罚、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 损害公司商誉者,根据情节轻重程度,赔偿500元以上,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2) 凡失、泄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者,赔偿500元至2000元,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3) 凡失、泄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至5万元者,赔偿2000元至1万元,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4) 凡失、泄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至10万元者,赔偿1万元至3万元,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5)凡失、泄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者,赔偿3万元以上,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6) 凡泄密甚至出卖情报,个人从中谋取私利的,公司将加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惩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7) 不接受公司返聘,且未经公司同意受聘于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公司有权停发其在公司享受的离退休待遇(包括各类补贴、福利、补充医疗保险、住房货币化补贴等)。
5 竞业限制的界定
5.1 竞业限制的定义:指公司员工在离开公司(包括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和退休)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公司提供同一种技术服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从事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生产经营管理。
5.2 竞业限制的具体内容:指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在离开(无论因何种原因)公司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任职,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工、代理人、顾问等;不得以个人或亲友的名义注册开办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企业。
6 其 它
6.1 公司核心骨干人员必须在上岗前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不安排上岗。
6.2 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期限、补偿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
6.3 竞业限制协议的期限原则上为三年,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原则上为2至20万元,具体由公司和公司核心骨干人员协商确定。
6.4 在竞业限制的期限内,公司和公司核心骨干人员可以根据约定或者协商提前终止竞业限制协议。
7 附 则
7.1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和管理部门。
7.2 本规定条款出现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7.3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制订并负责解释,经职代会审议通过、董事长批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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