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ﻬ****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交易
业务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四章 柜面业务办理
第五章 非柜面业务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个人投资者投资贵金属的需要,促进**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业务的发展,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账户贵金属交易”,是指投资者依据有关****银行以美元、人民币或其他币种计价报出的各账户贵金属买入/卖出价格,买入或卖出相应账户贵金属份额。在进行账户贵金属交易过程中,投资者以实名开立的账户贵金属账户作收付记录而未能直接进行实物交割,且账户中的不同类别账户贵金属份额不得串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贵金属”包含黄金、白银和铂金,涉及钯金的账户交易业务将另行补充规定。
第四条 按标的贵金属类别和交易币种区分,本办法所称的“账户贵金属”细分为“美元账户金”、“人民币账户金”,“美元账户银”、“人民币账户银”,“美元账户铂”、“人民币账户铂”,共计六个品种。涉及其它外汇的账户贵金属交易将另行补充规定。
第五条 账户金报价标的为Loco London金(“Loco London Gold”),其中“人民币账户金”分设“AU9999”和“AU9995”两个交易牌号;账户银报价标的为Loco London银(“Loco London Silver”);账户铂报价标的为Loco Zurich铂(“Loco Zurich Platinum”)。
第六条 **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依托现有证券业务系统实现,其业务管理、操作、风险监控等应严格遵守《****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银行证券业务系统操作规程(暂行)》等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总行金融*场部是个人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详细负责全行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的产品研发、做*报价、敞口管理及交易平盘。
第八条 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负责个人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的客户开拓、*场营销推广和渠道管理,并牵头负责业务有关的证券业务系统的管理。
第九条 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个人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客户电子交易渠道的日常管理、功能开拓、服务应用及有关电子银行系统的管理。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条 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采取做*模式进行交易。总行依据标的贵金属的*场价格、人民币即期汇率并考虑*场供求情形等因素后确定相应账户贵金属交易的买卖双边报价。总行负责及时公布账户贵金属做*的买卖双边报价,其中“客户买入价”为投资者买入账户贵金属的交易价格,即**银行的卖出价格;“客户卖出价”为投资者卖出账户贵金属的交易价格,即**银行的买入价格。
第十一条 账户贵金属交易按品种采用不同报价单位、最小交易单位和最小价格变更单位。详细见下表:
交易品种
报价单位
最小交易单位
最小价格变更单位
美元账户金
美元/盎司
0.01盎司
0.01美元
人民币账户金
人民币元/克
1克
人民币0.01元
美元账户银
美元/盎司
1盎司
0.01美元
人民币账户银
人民币元/克
1克
人民币0.01元
美元账户铂
美元/盎司
0.01盎司
0.01美元
人民币账户铂
人民币元/克
1克
人民币0.01元
第十二条 证券业务系统账户贵金属代码设置分为两类:
1.人民币账户金交易业务
代码规则为BBCCCC,其中BB为黄金代码01,CCCC为黄金成色。例如,成色为99.99%的人民币账户金,其完整代码为0*9。
2.其它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
代码规则为BBCCAA,其中AA为交易币种代码,人民币为01、美元为14、其它币种另行规定;BB为贵金属品种代码,黄金为01、白银为02、铂金为03;CC为预留数据位,此处为“00”。例如,人民币账户银的完整代码0*1,人民币账户铂的完整代码为030001。
第十三条 账户贵金属的交收采取实时逐笔全额交收的银货对付方式,且所有交收均为不可撤消的,无条件的最终交收。交易过户登记依据有关成交数据同时履行。
第十四条 投资者买入账户贵金属,须提供全额资金,卖出账户贵金属须提供实有的账户贵金属份额,**银行不为其提供融资和融金服务。投资者当天买入的账户贵金属当天可再卖出。
第十五条 投资者进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交易的交易介质为理财卡或龙卡通,投资者须先开通证券交易并开立账户贵金属账户,认真阅读并签署《****银行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客户须知》方可办理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开通证券交易与开立账户贵金属账户可同时办理,投资者开立账户贵金属账户后当天即可办理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
第十六条 投资者须以实名制办理账户贵金属有关业务。账户贵金属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所持有的账户贵金属产品种类、数量及相应权益和变更情形,其中的账户贵金属份额不计利息。资金账户用于记载资金变更情形,交易资金将通过理财卡或龙卡通实现自动清算。
第十七条 账户贵金属交易分为实时交易和挂单交易。实时交易未能撤销,挂单交易委托具备一定的有效期,挂单委托尚未成交时可办理撤单,过期自动失效。
1. 账户贵金确定时交易(下称“实时交易”)是指投资人依照**银行实时报价进行账户贵金属买卖委托,委托即时成交,若价格不符则该笔委托即宣告失败。
2. 账户贵金属挂单交易(下称“挂单交易”)是指投资人可以高于或低于**银行当前报价的价格委托买入或卖出,当投资人的报价达到成交条件,**银行挂盘数量大于或等于投资人委托数量时,该笔委托即可成交,否则该笔交易处于委托状态。投资人进行挂单交易,其理财卡/龙卡通内须有足够资金或账户贵金属份额。
2.1 挂单交易分为获利挂单和止损挂单。获利挂单可接受投资人的买入和卖出委托,止损挂单只接受投资人的卖出委托。若投资人以低于**银行当前卖出价的价格委托买入或以高于**银行当前买入价的价格委托卖出,则应选择获利挂单。若投资人以低于**银行买入价的价格委托卖出,则应选择止损挂单。
2.2投资人在委托当天未能对其持有的同一账户贵金属份额重复进行卖出挂单委托,即投资人挂单委托卖出后,当天只能对其持有的剩余账户贵金属份额进行挂单卖出。
2.3 投资人挂单交易委托被接受后,账户内等同于履行委托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账户贵金属即被冻结,直至委托成交、客户撤销委托或委托自动失效。
2.4 获利挂单委托有效期最短为24小时,最长为120小时;止损挂单有效期为24小时。挂单委托有效期连续计算,不区分**银行交易时间与非交易时间,超出委托有效期而未成交的委托将自动失效。投资人可在系统批量处理时段以外,对处于有效期但尚未成交的挂单委托进行撤销。
第四章 柜面业务办理
第十八条 投资者通过柜面开展账户贵金属交易时,投资者须已开通证券交易并开立账户贵金属账户。若投资者尚未开通,经办人员可遵守现有证券业务系统规章制度,利用证券业务系统内原有“开通证券交易”、“增开证券账户”交易为其开通。
第十九条 行情查询及揭示
经办人员可通过系统“实时行情查询”交易获取即时账户贵金属买卖双边报价,也可通过系统“账户贵金属行情揭示”程序,实时向投资者公布账户贵金属买卖价格。
1.实时行情查询
经办人员启动“柜员查询”中的“当天行情查询”交易,录入账户贵金属*场代码、账户贵金属代码,柜员即可查询到即时账户贵金属买卖双边报价。
2.行情揭示
经办人员启动“账户贵金属行情揭示”程序,接收账户贵金确定时行情并及时向投资者揭示。
第二十条 账户贵金属的实时交易
投资者填写“证券与账户贵金属买入委托单”一式两联(见附件1),连同交易介质、本人法定身份证件一并交经办人员。
1. 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选择“委托业务”中的“账户贵金确定时交易委托”交易,依据有关交易界面提示划交易介质,录入*场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标志(买入、卖出)、价格(两次录入,单位:元/克、美元/盎司或其它指定的账户贵金属报价单位)、数量(两次录入,单位:克、盎司或其它指定的账户贵金属数量单位),提示投资者录入理财卡或龙卡通密码,经确认后上传有关信息。
2. 交易成功,打印“证券与账户贵金属买入委托单”一式两联。若不成功,依据有关屏幕提示向投资者说明原因。
3. 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证券与账户贵金属买入委托单”上逐联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在第二联加盖业务公章后连同交易介质、身份证件一并交投资者,第一联网点留存,日终上交管辖行。
委托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第二个工作日凭交易介质到分行所辖网点办理交割手续。经办人员选择“柜台交割”交易,划交易介质,录入账户贵金属委托日期,投资者录入交易介质密码,打印“证券清算交割单”一联,加盖经办人员名章、业务公章后连同交易介质交投资者,柜员办理实时交易应选择“账户贵金属委托”交易。
第二十一条 账户贵金属获利挂单委托
1. 投资人填写“证券与账户贵金属买入委托单”(见附件1)或“证券与账户贵金属卖出委托单”(见附件2)、连同交易介质及身份证件一并交柜员。
2. 柜员审核投资人填写的品种、挂单类型、挂单价格及委托数量通过后,选择“账户贵金属挂单获利委托”交易,依据有关交易界面提示划卡,录入*场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标志、委托价格、委托数量,提示投资人录入交易介质密码,确认后上传有关信息。
3. 若交易成功,打印委托单,若不成功,依据有关屏幕提示向投资人说明原因。
4. 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委托单上逐联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在第二联加盖业务公章后连同交易介质、身份证件一并交投资人,第一联网点留存,日终上交管辖行。
5. 投资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凭交易介质到一级分行所辖网点办理交割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账户贵金属止损挂单委托
1. 投资人填写“证券与账户贵金属卖出委托单”、连同交易介质及身份证件一并交柜员。
2. 柜员审核投资人填写的品种、挂单类型、挂单价格及委托数量通过后,选择“账户贵金属挂单止损委托”交易,依据有关交易界面提示划卡,录入*场代码、证券代码、委托价格、委托数量,提示投资人录入交易介质密码,确认后上传有关信息。
3. 若交易成功,打印委托单,若不成功,依据有关屏幕提示向投资人说明原因。
4. 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委托单上逐联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在第二联加盖业务公章后连同交易介质、身份证件一并交投资人,第一联网点留存,日终上交管辖行。
5. 投资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凭交易介质到一级分行所辖网点办理交割手续。
第二十三条 挂单委托尚未成交时可办理撤单,实时交易未能撤单,投资人在办理撤单交易时填写“证券与账户贵金属买卖委托撤销单”(见附件3,可免填)。柜员办理撤单时应选择“账户贵金属挂单撤单委托”交易,有关规定比照证券业务系统关于规定。
第二十四条 账户贵金属挂单委托/成交的查询,可比照证券业务系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大额交易点差优惠(下称“大额优惠”)是指当投资人单笔账户贵金属交易量超过一定额度,该笔交易可以优先成交并享受优惠价格。大额优惠对实时交易和挂单交易均有效,并由证券业务系统自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其他操作
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所涉及的冻结、解冻等特殊业务及网点管理、柜员管理、查询等操作,其基本规定和业务流程均比照证券业务系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非柜面业务办理
第二十七条 除柜面渠道外,投资者还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须先开通证券交易功能和账户贵金属交易账户,方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渠道办理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依据电子银行渠道有关业务流程和制度,办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渠道的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
第三十条 投资者依据电话银行渠道有关业务流程和制度,办理电话银行渠道的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说明。
附件:1. 证券与账户贵金属买入委托单
2. 证券与账户贵金属卖出委托单
3. 证券与账户贵金属买卖委托撤消单
ﻬ附件1:
证券与账户贵金属买入委托单
□ 基金 □ 债券 □ 账户贵金属 年 月 日
客 户 填 写
客 户 名 称
交易介质号
被授权人姓名
*场代码
证 券 代 码
证券名称
基 金 □认购 □申购
债 券
账户贵金属
金额(元)
价格( 元 /百元)
价格( 元/克、美元/盎司)
份额(份基金单位)
数量(百元)
数量( 克、盎司 )
□ 实时交易 □买入获利挂单
银 行 打 印
银行预留印鉴(机构)
复核 经办 客户签字
(右侧竖排:“第一联 银行留存”;“第二联 客户留存”)
背面文字
客 户 须 知
1. 被授权人姓名栏由机构被授权人填写,个人客户不需填列。
2. 基金认购客户请认真阅读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如无特别说明,请填写认购金额。
3. 认购委托不允许撤单,申购委托当天可以撤单。
4. 债券买入数量单位为“百元”,请您慎重填写。
5. 账户贵金属挂单委托当天有效,当天未成交前可以申请撤单,账户贵金确定时交易不允许撤单。
6. 请工整填写此表,涂改无效。
您购买证券和贵金属的行为,表明您已自愿承担投资风险并支付有关费用。
**银行是开放式基金的代理销售机构,对基金的业绩不承担任何担保或责任。**银行受理交易委托,其结果的最终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提示:投资有风险,买卖需谨慎。
附件2:
证券与账户贵金属卖出委托单
□ 基金 □ 债券 □账户贵金属 年 月 日
客 户 填 写
客 户 名 称
交易介质号
被授权人姓名
*场代码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基 金
债 券
账户贵金属
赎回数量(份基金单位)
价格(元/百元)
价格(元/克、美元/盎司)
赎 回 方 式
□赎回□预约赎回
数量(百元)
数量(克、盎司)
预约赎回指定日期
年 月 日
□ 实时交易 □卖出获利挂单 □卖出止损挂单
巨额赎回未成交部分选择
□延迟 □撤消
确认编号
确认日期
银 行 打 印
银行预留印鉴(机构)
复核 经办 客户签字
(右侧竖排:“第一联 银行留存”;“第二联 客户留存”)
背面文字
客 户 须 知
1. 被授权人姓名栏由机构被授权人填写,个人客户不需填列。
2. 债券卖出数量单位为“百元”,请您慎重填写。
3. “确认编号”为申购后柜台交割时,证券清算交割单上打印的编号。
4. 账户贵金属挂单委托当天有效,当天未成交前可以申请撤单,账户贵金确定时交易不允许撤单。
5. 委托当天未能对同一账户贵金属份额重复进行卖出挂单委托。
6. 请工整填写此表,涂改无效。
提示:投资有风险,买卖需谨慎。
附件3:
证券与账户贵金属买卖委托撤消单
□ 基金 □债券 □账户贵金属 年 月 日
客 户 填 写
客 户 名 称
交易介质号
被授权人姓名
原委托日期
原 网 点 号
原流水号
银 行 打 印
银行预留印鉴(机构)
复核 经办 客户签字
(右侧竖排:“第一联 银行留存”;“第二联 客户留存”)
背面文字
客 户 须 知
1. 被授权人姓名栏由机构被授权人填写,个人客户不需填写列。
2. 原网点号和原流水号为原办理交易委托时,委托单上打印的网点号和流水号。
3. 原委托日期为申请撤消预约赎回的客户填写。
4. 请工整填写此表,涂改无效。
提示:投资有风险,买卖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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