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文科技学院外事工作管理规定为保证外事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外事工作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总 则(一)学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严格遵循中央关于“外事暨港澳台工作授权有限”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作为学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在学校的领导下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和归口管理学校的外事工作。(三)学校支持和鼓励各单位及个人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四)各单位特别是教学系(所)应重视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开展,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特别是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建设
2、需要以及科研和人才培养需要,积极主动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二、关于邀请外国专家和外国代表团来访的管理规定(一)学校外国专家的聘请与报批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具体办理手续及到校后的管理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国(境)外代表团或个人(限专家学者)来访的邀请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办理邀请函。各单位拟邀请来访的,应提前按照相关程序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呈报学校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和校长批准后,方可发邀请函。(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国(境)外代表团来访的具体安排。需要学校领导出面会谈、宴请的,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安排会场与宴请。三、关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程序(一)国际会议指与会人员由3个
3、国家(含3个,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上人员参加的会议。(二)国际会议的报批和审批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需组织国际会议的有关单位需把计划主办或承办的国际会议内容、形式等按照有关要求提前1年报送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按照程序向上级部门申报。未经上级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举办国际会议。四、师生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及工作管理(一)学校在职教职工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及工作管理按人文科技学院教职工出国(境)培养暂行规定执行。(二)凡学校在校学生学习期间因交流学习或科学研究或其它需要出国(境)的,需由个人向所在教学系提出申请,在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并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国(境)。学生在
4、国外期间的管理由所在系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负责,学生需要定期向所在系汇报学习生活情况。未经批准擅自出国的学生,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五、留学生事务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中心)负责学校留学生的招生及其他事务的管理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留学生教学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六、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管理(一)本办法所指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主要指学校与国(境)外大学或机构之间以学校名义开展的包括合作科研、合作办学和语言文化交流等项目以及各级各类的带有研究性质的引智项目、海外名师项目等。(二)学校所有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的协议均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草拟并报校领导审批;校内各单位及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与国外(境外
5、)机构签订合作与交流协议。(三)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由承担项目的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对于不同项目,学校可视情况另行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七、外事经费管理凡是涉及到外事方面的经费,包括外教经费、外事交流与出访经费、留学生招生与管理费、涉外与引智项目费、出国学习前期的培训费、国际会议费等,需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编入学校年初的财务预算,专款专用,特殊情况未编入预算的经费须经校长批准。八、外事事务管理(一)凡境外与我校联系信函或邮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办理意见并呈主管校领导批转有关部门酌处。(二)对上级下发到我校的与境外教育合作交流及培训的文函、指示等,按照学校文函
6、处理方式办理。 (三)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接受国(境)外机构或个人的资助或捐赠。经学校同意接受的国(境)外机构或个人资助或捐赠,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或管理。(四)聘请国(境)外人士作为我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或学术顾问等荣誉学衔或职衔,均应事先将有关材料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并报学校同意后,方可授予。(五)有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各单位,要大力加强对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宣传力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配合党委宣传部共同做好该项宣传工作。各部门凡涉及到以学校名义进行的外事宣传,均应事先上报宣传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必要时
7、应经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有关单位各项正式的宣传材料均应上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进行备案,并存入外事档案。(六)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在参与接待外籍人员和出国访问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外事工作的管理规定,做到热情、礼貌和不卑不亢,注意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形象与利益。九、外事纪律与监督管理(一)外事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对外政策。所有涉外人员在对外活动中均应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二)涉外单位和人员要加强党风廉正建设,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三)加强对外事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对外方针政策、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的人员,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查处、监
8、督纠正,对严重违反外事纪律、影响恶劣者应按照规定给予处分。十、其它(一)凡涉及到学校与港澳台等地的交流与合作,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出国(境)审批表人文科技学出国(境)(201 ) 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系别学号身份证号码本/ 硕留学国家(地区)出国(境)起至日期留学单位全称:电话: 传真: Email:经费来源自费公费奖学金往返旅费: 在外费用:出国(境)事 由 参加会议 合作研究 校际交流 实习培训 进修学习 就读学位 其他本人联系电话:系部教务干事联系电话:以下栏目由审批单位填写班主任(导师)意见(研究生)签 字: 年 月 日 所在系部意见签字: 年 月 日计财处(本科/研究生)负责人: 年 月 日学生处(本科生)负责人: 年 月 日教务处(本科生)负责人: 年 月 日研究生处(研究生)负责人: 年 月 日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负责人: 年 月 日学校领导签发人: 年 月 日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