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模版.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936025 上传时间:2024-05-11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模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模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模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模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模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人文科技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03年第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省内部审计办法(省政府2011年第255号令)和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湘教发1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依法对学校及学校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

2、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监督、客观评价的行为。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第三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审计处,作为内部审计机构,配置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四条 学校审计处在校长及协管校领导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校长及协管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内审机构、内审协会以及各级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第五条 校长及协管校领导领导学校的内部审计工作(一)督促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

3、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相关部门对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和审计决定的执行;(三)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设立审计经费专项预算,保障审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和福利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第六条 审计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学校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审计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工作需要的审计人员,并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相对稳定。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执行审计岗位准入

4、制度。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审计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财务、管理、工程、法律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第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在开展审计业务时,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或协管校领导批准,可以聘请经验丰富、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财会、工程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为兼职审计员,并视审计成果付给一定的酬金。必要时,可以聘请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九条 学校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核及职务晋升和聘任,应按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审计工作的财会、工程技术和有关的

5、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按上级政策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学校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审计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者财务工作。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执行。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处负责人决定;审计处负责人的回避,由校长或协管校领导决定。第十二条 按上级规定,学校保证内部

6、审计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脱产审计职业培训或后续教育,并提供培训所需相关经费。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第十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围绕学校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 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二) 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 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四) 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使用和处置;(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概预算、结算及效益情况;(六)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七)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及学校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财务收支;(八)对外投资项目;(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十)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十一)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十二)经济合同管理情

7、况;(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及校长或协管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以上审计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校长及协管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对学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或协管校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职权:(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等;(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及

8、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四)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财务和会计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及相关经济活动资料,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核实实物;(五)审计工程预决算资料、合同、招投标资料等;检查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提供的审计资料,并要求配合进行现场勘查、测量等;(六)参加或者列席学校及所属单位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财经工作会议及其他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

9、及时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或资产,报经校长及协管校领导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职权范围内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十)经校长及协管校领导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公示有关审计结果,通报、责令改正审计发现的问题;监督和检查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以及审计决定的执行;(十一)因经营管理活动的

10、需要,参与学校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十二)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十三)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审计机关反映;(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审计处及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受法律保护,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打击报复。校长及协管校领导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十八条 学校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校长或协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相关人员的重要依据。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

11、序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严格按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程开展审计工作。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校长及协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审计方案和审计方案的调整须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应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并为开展

12、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采用审计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做好审计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应当经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两名审计人员注明原因和日期。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核实。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依据获取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或审计对象的意见后,提交审计处进行复核,由审计处提出复核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处长对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

13、审计处的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形成审计处的审计报告,并报校长及协管校领导审批。经审批后的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送达被审计责任人。对需要依法进行处理的,应做出审计决定,经校长及协管校领导批准后与审计报告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必须执行。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自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处。审计报告经校长或协管校领导批准后,可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公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校长或协

14、管校领导申请复核。校长或协管校领导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复核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二十八条 必要时,审计处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效果以及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校长及协管校领导提交后续审计报告。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制度。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资料。第三十条 基建、修缮工程的预、决算审计程序(一)审计处严格按照学校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规定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施审计;(二)基建、修缮工程的预、决算在校内实行二审制,即应由基建部门进行初审,审计部门复审。工程造

15、价在100万元以上(含)的基建项目、50万元以上(含)的修缮项目原则上必须实行三审制,即由基建部门初审、审计部门复审(或基建、审计部门联合审计)后,经校长或协管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终审;(三)造价5000元(含5000元)以下修缮工程(零星工程)的预、决算,由基建部门初审后直接报送财务进行结算。必要时,审计处可进行抽审;(四)基建项目和5000元以上的修缮工程的竣工结算,必须建立“先审计后结算”制度。学校计划财务处必须凭审计处处长签署并加盖审计处公章的审计结论(委托项目需凭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方可办理结算手续;(五)对总投资超过2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修缮项目竣工决算经审计后报省教育厅审计处备案。第三十一条 经校长及协管校领导同意,审计处应当及时向省教育厅内审机构报送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和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和省内部审计办法(省政府2011年第255号令)予以处理。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人文科技学院关于印发的通知(院政发200433号文件)同时废止。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