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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人文科技学院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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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人文科技学院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确保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校招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第三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切实提高

2、生源选拔质量;应坚持实践导向的原则,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查;应坚持差额复试的原则。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招生类别及领域必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第五条 我校研究生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为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副校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第七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研究生招生工作方针、原则和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二)审定上报的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三)审定学校复试

3、分数线,审定考生复试和拟录取名单。(四)对研究生招生的全过程实施协调和监督。(五)受理有关申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六)处理和解决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第八条 经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研究生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校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二)编制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三)校内外研究生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四)组织研究生入学考试报名、命题、试题的寄送、保管、阅卷工作。(五)制定学校复试资格线,组织资格审查、复试、政审、体检和录取工作。(六)招生中各类报表的统计

4、及上报。(七)新生入学工作。第三章 招生专业目录与招生计划管理第九条 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包括专业学位类别名称、专业领域名称、初试科目、复试科目及拟招人数等内容。初试统考科目执行当年教育部文件规定;初试自命题业务课考试内容应尽可能覆盖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初试与复试科目考试范围、参考书目及相关解释说明应符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各领域招生专业目录内容(拟招人数除外)在公布后不得变动。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生源情况,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自主确定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招生人数及各领域的招生人数。第十一条 研究生招生类别分为非定向、定向、委托培养、自筹经费。非定向和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中央或

5、地方财政拨款,非定向研究生毕业后按国家的政策规定通过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定向研究生毕业后按定向合同就业;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自筹经费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学校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用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或向社会多种渠道筹措解决,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合同中没有规定就业去向的,通过双向选择办法就业。第四章 命题与评卷第十二条 命题原则(一)硕士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试题要突出实践能力的考查。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一般应使本专业领域本科毕业的优秀考生能取得及格以上成绩。

6、(二)自命题考试科目应当根据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考试大纲或本校自定的本科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命题,试题应能反映本专业领域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试题应避免出现尚有争议的问题,并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第十三条 命题组织与管理(一)命题及评卷工作由研究生处组织,参加命题和评卷的教师名单由研究生处在相关课程的任课教师中遴选。命题人员的姓名对外保密。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二)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试题命好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以防止泄题。命题人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命题教师须与研究生处签定保密协议。(三)有亲属报考本单位硕士研

7、究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领域各科试题的命题和评卷工作。(四)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正性、严肃性,命题人员均不得举办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五)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认真核对,防止差错。定稿后打印一份装入专用密封袋,对应的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分开封装,在封口部位签字。命题教师直接将试题、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交研究生处试题专管人员按机要文件妥善保管。第十四条 命题内容的具体要求(一)试题中应有一部分用以测验考生掌握该门课程的深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内容,适当增加联系实际的内容。(二)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要准确简练,导语要明确,措词要确切,以免引起考生的误

8、解。命题中应注意考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原始数据和资料,须在试题中提供。(三)命题时应同时确定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每道题的分数须在试卷上注明。(四)试卷要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要做到题卷分离。图表、公式等书写要规范、工整、清楚,试题须打印或胶印。第十五条 试题保密和保管工作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及标准答案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标准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标准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试题和答案及评分标准必须存放在机要保密室,机要保密室要符合国家保密局和教育部规定的标准要求。试

9、题存放期间要有专人昼夜看管。在试题的命制、印刷、封装、移交、收发、保管等各环节,手续要严密、清楚、无误,要保证试题的绝对安全。第十六条 自命题科目评卷工作要求:(一)应选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守纪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当年无亲属参加该科目考试的人员参加评卷。评卷人员要遵守当年制定的“评卷规则”。(二)我校自命题的业务课考试科目的评卷,一般以原命题小组为基础并经研究生处同意组成评卷小组,评卷小组应按命题时确定的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阅。第五章 考 试第十七条 研究生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推免生只参加复试)。复试目的是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实际能力,选拔具有培养潜力的合格考

10、生。拟录取考生均须参加复试,凡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复试办法、方式和程序,由研究生处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控制120%左右。生源充足的领域,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第二十条 对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考生,除加强复试外,还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进行复试。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教育部录取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所有参加复试考生都必须参加体检,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学校根据教育部

11、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检查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有关要求,提出具体体检要求。第六章 录 取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根据研究生招生规模,依据考生考试成绩,并结合其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心健康状况择优拟定录取名单。学校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第二十六条 拟录取研究生须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正式录取名单。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处可根据社会需求、办学

12、条件和生源情况,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内对各领域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加强招生制度改革,制定优先录取政策,并在招生简章中明确。第二十九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相关证明,并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第三十条 一志愿报考生源不足,且可供调剂生源少的专业领域,可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对初试成绩略低于基本要求但在本专业领域考生中专业成绩名列前茅或在专业领域创新等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一志愿考生进行破格录取。破格录取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国家下达招生规模的3%。

13、第七章 违规处理第三十一条 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学校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录取资格或学籍。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规定将作弊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记入考生的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三十三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或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年根据各领域的研究方向、招生计划、考试科目等制定当年的招生简章(含专业目录)。第三十五条 现役军人报考我校研究生按照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收港澳台地区人士、外籍人士为研究生的管理办法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有关条款若与国家当年的招生政策规定不相一致,以当年的国家文件和学校的补充规定为准。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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