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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323∕T 86-2016 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离站服务规范(楚雄彝族自治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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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080.99 A16 -B85323 赤木. 雄、-JHJ 由巳ET目,万规范标准DB 5323/T 86-2016 代替DG5323/T86-2016 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离站服务规范2016 - 06 -21发布2016 -06 -30实施楚雄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 5323/T 86-2016 目IJ1=1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救助管理站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救助管理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育光、杨平、张晓梅、罗会秀、李艳。I DB 53

2、23/T 86-2016 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离站服务规范1 范围2. 2 2. 6 本标准规定了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的离站建议、离站服务要求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离站服务。脱离救助管理站放弃救助服务人、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接送返乡的受临时安置指对于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生活无法自理人员或患病急需治疗的人员,报请相关领导和救助管理站负责人同意后,转至临时安置区或医院予以供养治疗的情形。3 离站建议3. 1 受助人员入站后,工作人员及时查询核实受助人员的基本情况,做出离站建议:a)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根据受助人员的意愿,做出相应离站方式的建议并及时安排离站:b)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终止

3、救助井劝其离站。DB 5323/T 86-2016 3. 2 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受助人员|临时生活困难己经解决的,救助管理站应当协助其做好离站前准备井适时安排离站。3.3 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接受救治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适时安排离站。4 离站服务要求4. 1 离站准备4. 1. 1 救助管理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需求,帮助其联系亲友,并为受助人员提取亲友汇款提供帮助。4.1.2 对于办理离站于续的受助人员,应为其解释离站的原因,请点交接寄存物品,填写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见附录的,并签章确认:涉及

4、人员交接的,办理人员交接于续。4. 2 资助返乡离站4.2.1 对于无力自行承担返乡费用的受助人员,完全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助对象提供乘车凭证,乘车凭证应方便受助人员到达目的地,确需中转的,应告知受助人员中转地站名、中转地救助管理站地址及联系方式。4. 2. 2 由负责购买乘车凭证的工作人员做出购买计划,报救助管理站同意后进行购买,为受助人员购买乘车凭证后应复印凭证存档。4. 2. 3 救助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为受助人员提供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短途公共交通费的,一般不超过20元,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留存受助人员签收宇掘。4.2.4 因特殊情况需救助管理站护送乘车的,救助管理站确定送站时间,统一安排车

5、辆,送站人员将受助人员送至车站,带到检票口,并将乘车凭证发放给受助人员并完成检票进站程序。4. 3 接送离站4.3.1 对于接领离站的受助人员,应查验接领人身份证件,保留其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材料,同时清点交接奇存物品,办理移交手续,填写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见附录A),办理交接及离站手续。接领人拒不提供身份证件、证明材料或不签字确认的,不得移交受助人员O若接领人未携带合法证件,需接领的受助人员又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交接人员和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须共同核实接领人与受助人员的关系,并对接领人的基本信息资料、联系电话、照片等做好记录收集。4. 3. 2 受助人员患病的,应当将受助人员病情信息告

6、知接领人。对于病情基本稳定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接送时应当配备途中必需的急救药品、生活用品和辅助器具。4.4 护送离站4.4.1 护送服务对象包括受助对象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精神异常者及其他行动不便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及时通知亲属或当地政府接回,如无法联系受助对象亲属或其亲属、当地政府不能来接,救助管理站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将其护送返乡。4.4.2 救助管理站根据护送服务对象情况应制定护送计划,明确护送工作人员和责任人。4.4.3 出发前的准备:2 a) 出发前,护送工作人员应确认好需护送的护送服务对象,并对其卫生、就餐等情况做好准备工作,对其寄存的物品应及时领出;b) 核实须准备的

7、材料、食物及水是否齐全:c) 护送工作人员应带领被护送的受助人员统一上车,宣讲行车途中的注意事项,等待出发。DB 5323/T 86-2016 4.4.4 护送途中工作责任人,负责护送途中值班安排及协调,其他工作人员应服从责任人的安排,协助共同管理、负责途中安全。长途应及时为受助人员提供食物及水。到达目的地后,应与对方站或接领该受助人员的一方办理书面交接于续,同时应严格核实接领人身份井复印其有效证件存档。4.4.5 护送工作完成后责任人应及时将护送交接表存档,同时汇报途中工作情况。4.5 放弃救助离站4.5.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在接受救助期间白愿放弃救助,应事先告知工作人员,并提

8、出离站申请。4.5.2 己查明户籍地址,且与家人同时接受救助的未成年人,其家人需办理放弃离站手续时,可以为受助未成年人办理放弃救助手续。4.5.3时应对其进行救助政策现录放剖;附助管理站同意4.5.4 受助人员办理放弃救助手续,革答4.5.5 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应当,生产4. 6 擅自离站4. 6. 1 擅自离站的类别:站4. 6. 2 擅自离站应当由两名4. 7 iI备时安置离站4.7.1 对于患重病且无法疗机构,安排专人24h陪#救助管理站负责人同意后转送医、,、,/t/t/t/t/t/den-gh1.J 3 DB 5323/T 86-2016 4.9 死亡4.9.1 站内死亡4.9. 1

9、. 1 站内突发疾病或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受助人员工作人员应立即联系120进行抢救并确认是否死亡,同时应通知救助管理站负责人。4.9.1.2 注意对死亡现场进行保护,及时查明受助人员死亡时间及死者基本信息,汇报救助管理站负责人及领导,协调公安机关做相关鉴定工作后出具相关证明。4.9.1.3 救助管理站将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抢救记录、人员材料整理并保存完整。4.9.1.4 救助管理站再次开展死亡人员核实、联系工作,并通知亲友来救助管理站处理善后事宜,请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高站登记表)(见附录A)。4.9.1.5 有亲友的死亡人员,由其亲友来站办理手续,救助管理站应协助死亡受助人员亲友

10、处理好后事。亲友因故不能来站处理的,需取得其同意火化的书面证明材料或相关证明同意火化材料,方可为死亡人员处理后事。亲友拒绝前来的,应当留存其拒绝前来的相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相关证明材料,救助管理站妥善处理后事,报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办理火化手续,骨灰及相关物品留存三年。4.9.1.6 无法查明死亡受助人员身份或无法联系到其亲属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刊登公告,公告期30天(当地对无主尸体处置有规定的,依照当地规定处置)0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妥善处理后事,报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办理火化手续,骨灰及相关物品留存三年。4.9.1.7 死亡人员材料由救助管理站负责销号,归档。

11、4.9.2 医院救治死亡4.9.2.1 凡在医疗机构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取得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相关医疗记录材料。4.9.2.2 救助管理站开展死亡人员核实、联系工作,并通知亲友来救助管理站处理善后事宜,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见附录A),具体按4.9. 1条执行。4.9.3 护送途中死亡4.9.3.1 在护送途中突发情况死亡的受助人员,护送工作人员应立即将受助人员死亡时间及死者基本信息,汇报救助管理站负责人。4.9.3.2 护送线路负责人应安排有经验、有能力的工作人员就近下车,立即联系事发地的医疗机构及时进行抢救,报告事发地公安部门、民政部门进行

12、协助处理。4.9.3.3 救助管理站开展死亡人员核实、联系工作,并通知亲友来救助管理站处理善后事宜,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见附录A),具体按4.9. 1条执行。4 DB 5323/T 86-201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姓名救助编号床位弓救助内容口食物口;在物口通讯联络口住宿口医疗救治口乘车凭证(另附复印件)发放物品情(时另附页)经办人:说寻宗、在联系宗友A情(时结附页)经办人:站况情医疗服务A情况(可另附页)经办人:况未成年人教(可结附页)经办人:育服务情况寄养托养A情况(附寄养托养协议)经办人:备注(可另附;以)经办人:i当站口自行离站口摘自离站

13、口单位/亲属/村(居)委会接领口救助管理机构接领口救助管理机构护送口终形式止救助口可法带离口长期安置口死t丁(另附证明材料)口其他一一一自行目的地中次车票受助人签离站面值7G 字按专院、人亲属证件(另附接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联系亲属姓名关系号证明材料)电话接领接领人签详细住址字离站护送护送人目的地手情况续终止原因口无正当理由拒不离站或出院口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家庭信息救助口违法违纪、扰乱救助管理秩序口其他不符合继续救助的情形受助人经办人签:细节情况签字子编号高站时间年月日时分寄存物品领接领人取情况生立且之L兰J主接收接收单(荒草)经办人签接收时日J情况位-r 5 DB 5323/T 86-201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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