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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办公楼和建设工程项目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制度的审批,确保应急救援预案的及时修订和定期演练。
第四条 工程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草拟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制度,报送公司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审核,负责编制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模板,收集各部门编制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
第五条 工程部、工程项目现场管理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填写演练记录。
第六条 综合部负责编制食堂、车队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填写演练记录。
第七条 物业部负责编制消防、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填写演练记录。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按下列要求实施:
(一)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3、结合公司危险性分析情况;
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5、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公司应急工作要求;
7、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8、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二)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结合公司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按下列要求实施:
(一)评审方法: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评审,要素评审用于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1、形式评审。依据《导则》和有关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
2、要素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为细化评审,采用列表方式分别对应急预案的要素进行评审。评审时,将应急预案的要素内容与评审表中所列要素的内容进行对照,判断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指出存在问题及不足。应急预案要素分为关键要素和一般要素。
(1)关键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必须规范的内容。包括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与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与处置技术等要素。关键要素必须符合公司实际和有关规定要求。
(2)一般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可简写或省略的内容。包括应急预案中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单位概况等要素。
(二)评审程序: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1、评审准备。成立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成员包括公司领导,部门、项目部负责人及技术人员。
2、组织评审。评审工作分管安全工作领导主持,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讨论并提出会议评审意见。现场处置方案的评审,采取演练的方式对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3、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编制组织者应认真组织分析研究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4、批准印发。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符合要求的,由公司总经理签发。
第十条 应急预案的备案按下列要求实施:
(一)公司应急预案,报属集团质量安全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二)公司应当向接受备案的上级部门,领取备案登记证明。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实施按下列要求实施:
(一)公司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二)公司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三)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四)公司在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时,同时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五)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六)应急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公司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公司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八)公司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九)公司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各单位必须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十)若发生事故,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工程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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