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xx〔2014〕16号)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淮投资兴业,促进城市转型和产业升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淮北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新办生产性工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3年至第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现代服务业项目,自建成运营之日起,前两年按实缴税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或“营改增”政策改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第3年至第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财政奖励。
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入园工业企业,完成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省市规定的投资强度并及时按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前两年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全额给予奖励;企业在约定的时间内达到省市规定亩均税收的,受益财政再给予企业连续三年的实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50%的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上述项目,财政奖励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前5年按实缴税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财政奖励;自第6年开始,每年按实缴税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奖励。
第二条 收购、兼并、投资改造现有国有企业的,扣除原企业前3年应缴税收平均数后,新增税收(仅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部分按第一条执行。
第三条 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 投资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宾馆、4A级以上(含4A 级)风景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会展中心、建筑面积2 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购物中心(自持物业、统一经营)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物流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两年内建成运营的,经考核验收后,市政府给予土地出让净收益额40%的财政奖励。
第五条 投资兴办工业项目,淮北经济开发区、濉溪经济开发区、临涣工业园、凤凰山经济开发区、杜集经济开发区、烈山经济开发区、濉芜现代产业园和段园工业集中区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年;土地开发费用按不低于5万元/亩收取;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土地开发费用“一事一议”。
第六条 鼓励生产型企业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建设两层以上(含两层)多层厂房,所属区县及开发园区可以按照二层150元/平方米、三层200元/平方米、四层以上3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助。
第七条 鼓励投资兴办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类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其中兴办非营利性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类项目,按照规定实行划拨方式供地,经投资方申请,也可实行出让方式供地;投资兴办营利性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类项目,实行出让方式供地。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偿为其提供用工服务,组织对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用人单位培训补贴。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免缴开工建设审批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减半征收开工建设审批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政策必须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已转为经营性收费的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费。
第十条 严格执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所有入园项目实行全程免费代理服务。对招商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外,须到市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登记备案,并由该企业代办单位陪同检查。
第十一条 凡在我市投资的招商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政策及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其它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类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三条 淮北籍人士返乡创业项目、招商引资企业实现利润再投资新建项目、本市企业新建项目,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凡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已明文规定取消的各类收费项目,一律严格执行到位。市政府另有减免规定的收费项目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凡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附件:1.xx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减、免缴收费目录
2.xx招商引资现代服务业项目减、免缴收费目录
3.主要涉企经营性收费项目
附件1
xx招商引资工业项目
减、免缴收费目录
部 门
46项
收费项目
市国土
资源局
8
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勘察登记费、采矿登记费、土地复垦费、土地登记费、征(土)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土地证书工本费
市水务局
2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市城乡
建委
2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挖掘后需重新恢复)
市房管局
3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白蚁预防费、维修基金
市环保局
2
环境影响评价咨询费、环境监测服务费
市公安局
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机动车抵押登计费
市交通局
3
船舶登记费、货物港务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无线电管理部门
1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市农委
1
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
市卫生局
3
卫生检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医疗事故鉴定费
市质监局
6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计量收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收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1
出入境商品法检费用
市林业局
1
森林植物检疫费
市工商局
2
开业注册登记费、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费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药品检验费、GSP认证费
市供电供水部门
1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市气象局
2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费、防雷装置施工跟踪监测费
市招标局
1
建设工程交易费
市人防办
1
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
市墙改办
1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市散装办
1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附件2
xx招商引资现代服务业项目
减、免缴收费目录
部 门
16项
收费项目
市国土局
2
土地登记费、土地证书工本费
市水务局
1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市城乡建委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市房管局
3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白蚁预防费、维修基金
市环保局
1
环境影响评价咨询费
市工商局
2
开业注册登记费、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费
市气象局
2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费、防雷装置施工跟踪监测费
市招标局
1
建设工程交易费
市人防办
1
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
市墙改办
1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市散装办
1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注: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3项,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附件3
主要涉企经营性收费项目
收费单位
6项
收费项目
备注
有资质的
单 位
1
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
所有经营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费。
1
测绘费
2
评估费、地籍测绘费
1
图纸审查费
1
房屋测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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