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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药品销毁管理制度
编号:DSL-ZD-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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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销毁管理制度
1、目 的:为了完善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报废药品的管理,及时对报废药品清理、销毁,防止其流失。
2、范 围:适用于因质量问题及其他原因不能销售和不能退货的药品;经医药监督管理部门抽检不合格的药品。
3、定义:报废药品是指:经本单位质量、仓储部门确定因质量问题及其他原因不能销
售和不能退货的药品;经医药监督管理部门抽检不合格的药品。
4、内容:
4.1报废药品的管理
4.1.1 报废药品应专区储存,并要有明显标志。
4.1.2报废药品要专人专帐管理,帐卡登记准确,保证帐货相符。
4.1.3报废药品要及时销毁处理,不得长期积存。
4.2报废药品的销毁
4.2.1小批量报废药品的销毁:
4.2.1.1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报废药品。销毁前由保管员填写“报废药品销毁表”,质量管理员清点品种和数量,由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销毁。
4.2.1.2销毁时要由质量管理部负责人与储运部负责人共同监督下进行。
4.2.1.3销毁后,质量管理部负责人与储运部负责人共同在销毁表上签字,凭销毁表销帐、归档。
4.2.2大批量报废药品的销毁:
4.2.2.1金额超过(含)5000元以上的报废药品,由主管领导审批后,填报“报废药品销毁表(一式三份),于每年6月底和11月底以前报公司储运部、业务部和质量管理部,经三部门核实,组织安排销毁工作。
4.2.2.2单一规格品种超过(含)10000元以上的报废药品,由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公司财务部审批同意后,再按超过(含)5000元以上报废药品程序办理。
4.2.2.3销毁时要由公司储运部、质量管理部、业务部共同监督下进行。
4.2.2.4销毁后,由以上各部门分别在销毁表上签字,凭销毁表销帐、归档。
4.2.3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或抽查不合格的药品,一律就地封存,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组织销毁。不得自行销毁和处理。
4.2.4报废药品的帐目、单据,销毁表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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