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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2)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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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有限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最大保护投资人和公司股东的权益,确保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的运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行业最佳操守,保障公司平稳、持续的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业务开展需要而专门制订。 第三条 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市场状况发生变化时,公司应及时调整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第四条 公司员工个人交易的原则和要求体现在《员工个人交易制度》之中,公司的员工个人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证券投资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规定; (二) 审慎性原则,证券投资管理应当充分考虑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和利益冲突问题,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行业声誉; (三) 有效性原则,证券投资管理应当结合基金管理人业务及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相关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维护制度有效性。 第五条 公司员工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第六条 公司员工不得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第七条 公司员工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第八条 公司员工不得侵害、挪用基金财产; 第九条 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第十条 公司员工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不得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常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证券投资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公司员工应定期申报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交易记录和证券账户的证券资产持有情况,并提供证券经纪商出具的对账单或交易流水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要求基金从业人员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交定期报告并保证报告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保管公司员工对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证券投资的事前申报、定期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的记录。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责任人批评、警告、降薪、赔偿、罚款、调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于违反法律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的管理层督促本公司有效执行员工个人交易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证券投资行为的合规教育和培训,鼓励员工进行长期投资,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执行董事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经执行董事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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