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气总公司总部职能部室通讯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气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职能部室通讯管理,规范通讯费用补贴,参照陕西电子信息集团通讯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总公司办公室是总部职能部室通讯业务管理的主责部门。第二章 办公固定电话管理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总公司职能部室固定电话的新装、管理、维修和费用缴纳。第四条 办公室每季度对各职能部室固定电话费用进行登记和考核,并将费用超标情况列入经济责任制考核。第五条 各职能部室应严格控制固定电话费用,禁止用办公电话办理与工作无关事宜。第三章 个人通讯费用的管理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总公司可给予部分工作人员
2、通讯费用报销和补贴。第七条 个人通讯费用的补贴范围为:(一)总公司级领导;(二)职能部室领导;(三)特殊工作岗位(需总经理特批)。第八条 个人移动通讯费用的报销标准:(一)总公司级领导每人每月不超过450元;(二)职能部室副总师级领导每人每月不超过180元;(三)职能部室中层正职每人每月不超过180元,副职不超过100元。(四)其他特殊工作岗位人员需总经理批准后按照相应标准执行。第九条 住宅电话补贴标准:(一)总公司领导每人每月补贴150元。(二)职能部室副总师级领导每人每月补贴120元。(三)职能部室中层正职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副职补贴80元。(四)其他特殊工作岗位人员需总经理批准后按照相应标准执行。第十条 总公司级领导的移动通讯费用由办公室统一进行缴纳和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副总师级领导和职能部室领导以及享受补贴的特殊岗位人员的移动通讯费用由本人缴费和报销,办公室主任按照相关规定审批,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第十一条 住宅电话补贴由办公室按季度于每季度中旬造册发放。第十二条 享受通讯费用补贴报销的人员,必须24小时开机,以确保工作联络畅通,如一个月内三次联络失效,则当月通讯费用不予补贴和报销。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总公司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制度修改权属总公司总经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制度与本制度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