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第号借款人:受托贷款人: 某银行借款人:住所: 电话: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帐号:受托贷款人: 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根据(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乙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由乙方代 委托人向甲方发放贷款,并在受托范围与甲方协商后订立合同。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第二条借款用途甲方借款将用于。第三条借款期限甲方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利息贷款利率按息计算,按结息。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帐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委托人调整贷款利率,自利率调整之日 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第五条用款计划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年月万
2、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第六条还款计划甲方的分次还计划为: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第七条付息方式甲方应在结息日前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内,以便于乙方 按期、按规定收取利息。甲方不能按时付息时,乙方按委托人的书面通知或与委托人的约定计收复利。付息户帐号为:。第八条扣款方式甲方保证按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和借款利息, 若不能按期归还,又未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则甲方同意由乙方代委托人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2、贷款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
3、化,甲方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借款的,可以在借款到期前日内向委托人申请展期,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通知乙方。甲、乙双方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3、甲、乙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进行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 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其经营方式时,应提前日书面向委托人报告并通知乙方。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发放贷款;2、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存款户;3、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4、甲方必须按约定
4、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5、甲方应按委托人要求提供其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6、委托人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7、委托人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乙方应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及时发放贷款。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期或超过本合同约定分次还款计划未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按委托人规定对逾期贷款按收取罚息。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1、借款后,甲方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转移资产、抽逃资金的,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甲方股东负责跟踪借款使用,如借款期满不能归还,委托人有权要求甲方股东清偿。3、涉及本合同项下贷款担保,由甲方与委托人另行约定,委托人向乙方发放通知,乙方按通知内容执行,但与乙方代理业务不发生直 接关系。4、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方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乙方予以协助。协商不成,委托人有权在委托人住所地提起诉讼,要求甲方还清 贷款本息。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 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转委托 人留存。甲方:公章乙方: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