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十四章 异地存款管理办法为促进全行对公业务发展,有效整合资源,发挥全行联动的营销推广优势,最大限度地挖掘全行对公客户资源,特制订本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异地存款是指我行分支机构在其所辖区域之外,且有我行其他分支机构的地区,所吸收的对公存款、同业存款及大额对私定时存款,报批单笔日均存款金额不得低于(折合人民币)000万元。第二条 异地存款管理涉及委托行和受托行。本办法所指的异地存款只考核到分行(或直属支行),文中所述“委托行”和“受托行”均指各分行((或直属支行)。委托行指开发开拓客户的机构,详细负责客户的前期开发、深化合作、将来开拓等营销推广工作。受托行指客户存款所在机构,详
2、细负责办理客户的日常业务和柜台服务等维护工作。委托行和受托行应各负其责,恪守信用,维护我行的整体权益,避免系统内恶性竞争,共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第三条 各行开拓的异地存款客户原则上应当是本办法实施后新开户客户(包括新开定时存款账户)。第二节 操作程序第四条 委托行开发营销推广异地存款前,应填写*银行异地存款审批表(附件一)向总行公司业务部申请报批,总行公司业务部审核确认拟开发客户未在受托行开户后签批建议或意见,并将签批同意的审批表分别反馈委托行和受托行。第五条 自审批表批复之日起,委托行应在一个月内贯彻客户存款资金到位,受托行应避免在同一时间营销推广该客户。逾期资金未到位的,受托行有权
3、利开始营销推广该客户。委托行若再行开发应当重新报总行公司业务部审批。第六条 委托行应在异地存款客户第一笔资金到位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填写*银行异地存款报备表(附件二)经受托行确认后,报总行公司业务部备案。第三节 统计考核第七条 存款考核切分:异地存款由受托行进行帐务处理,全额计入该行存费用目。在存款季度考核时,由总行依据有关报备帐户情形手工调整涉及额度70%至委托行,余下30%计入受托行存费用目。第八条 异地存款的资金使用:委托行可以使用异地存款资金的70%,剩余资金的%由受托行使用。受托行依照规定上缴存款筹备金和备付金。第九条异地存款的资金划拨:异地存款资金中70%的比例由受托行划拨给委托行使
4、用,资金划拨通过系统内融资实现,依照总行系统内融资关于规定办理。1、定时异地存款的资金划拨:定时异地存款的资金划拨一次性履行。受托行对应客户存款金额的0%、期限、利率向总行资金部申请上存资金,委托行同时依照相同金额、期限、利率向总行资金部申请短期借款,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对于提前支取的定时存款,针对已拨付和实际发生额的差额部分依照上述划拨路线逆向操作。2、活期异地存款的资金划拨:活期异地存款的资金划拨按季度进行,受托行依照存款帐户上季度日均余额的70%、活期存款利率、三个月期限向总行申请上存资金,委托行同时依照相同金额、期限、利率向总行资金部申请短期借款。第十条 委托行和受托行对异地存款分配
5、比例以及存款资金使用比例另有商定的,应在提交报备表时同时说明,关于说明需经委托行、受托行各方签章确认。执行过程中,原则上定时存款不允许中途调整分配比例,活期存款需调整商定比例的,也应提供经委托行、受托行各方签章确认的调整说明,并在次季度存款考核中开始实施。第十一条 异地存款由总行公司部负责考核、裁定。第四节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说明、修改。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银行异地存款审批表 2、*银行异地存款报备表附件:1*银行异地存款审批表 日期: 申请行(委托行)(盖章)申请部门及联系人、电话异地存款客户名称申请行主管行长建议或意见存款异地存放行(受托行)异地存款有关事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业务内容简要说明、存款金额及存期、拆借利率等。总行公司业务部审批建议或意见业务经办人建议或意见部门负责人建议或意见备注申请行叙作业务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银行异地存款报备表传真号码至总行公司部备案。附件二:*银行异地存款报备表 日期: 委托行受托行客户名称存款账号开户日期存款性质活期存款 定时存款 同业存款 (请在相应位置打“”)存款利率期限(有确定时限的才需要填列)存款分配比例委托行 %,受托行 %资金使用比例委托行 %,受托行 %委托行确认受托行确认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总行公司业务部建议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