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
起草人: 起草日期: 年 月 日
制订人: 制订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人: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分发部门:质管部、业务部、储运部 执行日期: 年 月 日
1. 目的:规范本企业的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防止药品污染变质,保证所经营的药品质量。
2.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90号令)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质量管理。
4. 责任:人事部为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工作的管理部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 内容:
5.1.环境卫生管理:
5.1.1.各部门应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持续有效的管理,以保证各部门的环境卫生工作达到规定的要求,促进服务质量的全面提高。
5.1.2.营业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
5.1.2.1.营业场所应明亮、整洁、安静。
5.1.2.2.资料、样品陈列应整齐、合理。
5.1.2.3.有禁烟标志的场所严禁吸烟。
5.1.3.店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5.1.3.1.应保证仓库所配置的消防器材、安全防护设备和设施的完备有效。
5.1.3.2.办公生活区应与储存作业区保持一定距离,或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不能对储存作业区造成不良影响或污染,以确保药品的质量。
5.1.4.人员卫生管理:企业员工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穿戴整洁,言行大方,得体。
5.2.人员健康状况管理:
5.2.1.本企业对从事直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确保药品质量管理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符合规定的健康要求。
5.2.2.凡是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包括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和出库复核岗位的工作人员,应每年到当地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五年。
5.2.3.健康检查时间原则上定在每年7月份,每年一次。
5.2.4.健康检查应重点检查是否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如乙肝、甲肝等)、皮肤病等;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岗位人员还应增加检查视力程度(经矫正后视力应不低于0.9),是否患有辨色障碍(色盲或色弱)等项目。
5.2.5.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5.2.6.对新调整岗位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才能上岗。
5.2.7.上述岗位的工作人员若发现本人患病,已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应主动报告,及时调换工作岗位。本人亦应及时主动治疗,争取早日康复。
5.2.8.本企业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员健康档案的建立和管理。人事部负责每年度的健康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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