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MBJ-2015-00001088-SC-00000003编号:承诺低消购全球通“吉祥号码”服务协议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为维护甲乙双方权益,本着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全球通预存话费获“吉祥号码”业务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信守:1. 本协议是双方针对承诺低消购全球通“吉祥号码”业务办理的依据。双方确认甲方以 (填写手机号码,以下简称上述号码),并以下列方式办理本项业务:月承诺消费金额: 元/月,包含流量承诺包: 元/月,号码入网次月起在网期间均须执行本协议约定承诺;预存金额: 元,月返还金额: 元/月,共返还 24 月注1
2、:预存金额分月返还,用以充抵甲方的月承诺消费金额。月返还金额=预存金额除以24月的平均值。注2:本协议中“月”均指日历月。2.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须全额向乙方交纳预存款。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权利和义务如下:3.1 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使用乙方移动通信网络服务,号码入网次月起在网期间均须按方案承诺每月最低消费金额,并按方案开通一款流量包。号码入网2年内不办理转户、合户、分户、提前取消、重新入网业务。号码任何时期不得办理携号转品牌业务。按协议约定执行相关承诺内容至上述号码销号为止。号码如办理转户视同新入网,新户仍须办理乙方指定的业务方案。甲乙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生
3、效次月起,甲方保证上述号码在未销号前每月消费总额不低于已办理业务方案的月承诺消费金额并及时足额缴纳,且甲乙双方同意;3.1.1 自本协议生效次月起,如甲方每月实际发生的消费总额小于上述约定的月承诺消费金额,乙方有权按照上述约定的月承诺消费金额向甲方收取费用;如甲方每月实际消费总额大于约定的月承诺消费金额,则乙方按实际通信费数额向甲方收取费用,超出部分须甲方按月自行交纳。通信账户支付(客户使用手机话费购买12580商城、和生活以及本地小额商户等商品或服务),代收费及违约金均不计入月承诺消费金额。3.1.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根据活动档位开通一款流量包。本数据流量包与其他移动数据流量包可叠加使
4、用;协议到期后,此活动的数据流量包将随协议终止。3.1.3 甲方应于每月5日至下月4日与乙方结清上月的通信费用。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乙方有权停机,且甲方每日应按欠缴金额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不能缴费的情况除外);乙方应在甲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24小时内,恢复提供网络服务;欠费停机满60日甲方仍未缴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销号)和解除合同,并追索甲方欠缴的全部费用。3.1.4 自本协议生效次月起,乙方每月从甲方交纳的预存中按照预存金额除以24月平均值进行扣除,用以充抵甲方的通信费,直至返还24个月。充抵预存后剩余的通信费由甲方按月自
5、行交纳。如甲方未按时、足额交纳上述费用,乙方有权停机、欠费停机满60天后销号,欠费销号时甲方须支付吉祥号码业务违约金(违约金=2年内未履行承诺消费金额的30%),且乙方不再向甲方提供包括上述号码重入网等在内的找回类服务。3.1.5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上述号码停机,乙方继续按照上述约定的月承诺消费金额向甲方收取费用,直至甲方上述号码销号为止。 自本协议生效次月起,甲方因自身客观因素申请销户,须向乙方支付吉祥号码业务违约金(违约金=2年内未履行承诺消费金额的30%),且乙方不再向甲方提供包括上述号码重入网等在内的找回类服务。3.1.6 协议生效当月,甲方话费按实际发生计收,甲方需自行交纳话费
6、。3.2 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如甲方办理或参加在本协议外的、且有承诺消费条款的乙方业务或促销活动,则甲方在本协议外中月最低消费金额不计入本协议的承诺消费金额。4. 对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暴乱等)及政府行为而使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亦不退还甲方预存余额。5. 因第三方责任给甲方带来的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6. 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乙方现行的移动电话入网协议中的有关内容执行。7.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号码销号时终止。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 双方因本协议引发的争议,应尽量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在签署本协议之前,甲方确认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内容,签字或盖章后表明将完全履行本协议。甲方: 乙方(业务受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CMBJ-2015-00001088-SC-000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