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气总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使电气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印章管理规范化、流程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总公司办公室是总公司印章管理的主责部门。第二章 印章的样式第三条 总公司行政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刻五角星, 五角星外刻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第四条 各职能部室印章直径4厘米,中央刻五角星,五角星外刻职能部室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第五条 总公司财务专用章直径3.8厘米,中央刻五角星,五角星外刻总公司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方刻“财务专用章”字样。第六条 总公司合同专用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刻五角星,五角星外刻总公司名称,自左而右环形,五角星下方刻“合
2、同专用章”字样;印章下半部刻总公司通讯及财务信息。第七条 印章所刻汉字,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第八条 印章的制发和启用(一)总公司所有印章均由总公司办公室刻制并备案,用印单位到总公司办公室办理印章的领取手续,方可启用新印章。(二)因单位合并、名称改变等需要换新印章时,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刻制并备案,用印单位到总公司办公室办理印章领取手续,方可启用新印章。第九条 印章的管理(一)因单位撤销、合并、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原印章时,原印章应交由总公司办公室封存或销毁。(二)总公司行政章、法人代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使用时,属一般业务性的材料、报表(如财务、
3、人事、统计等业务材料、报表)可由总公司级主管领导审批后使用;重要事项均由总公司级主管领导审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需加盖总公司级领导私章时,应由本人审批、签字后方可使用。(三)已封存的印章使用时,由总公司级主管领导审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四)总公司的行政章、法人代表章、总公司级领导私章保管使用单位为总公司办公室;总公司和各分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保管使用单位为总公司财务融资部;总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视业务范围保管使用单位为总公司园区管理部、科技军工部和进出口部。各保管使用单位必须依照印章管理规定建立登记、审批手续,如擅自使用除追究本人违法违纪责任外,还将追究其所在单位的行政领导责任。(五)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法查处并追究其违法责任。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第四章 附 则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总公司办公室。第十一条 本制度修改权属总公司总经理。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