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文科技学院实施物质设备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为科学、合理、高效使用财政性资金,规范采购行为、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学校决定对我校大宗物质设备采购实行政府采购,特制订本办法。一、 总 则(一)实行政府采购的大宗物资是指30万以上的物质设备和由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10万以上的物质设备与通用设备设施。(二)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干挠政府采购。(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
2、认为采购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五)在每年学校经费预算下达后2个月内,学校经费预算范围内审核和审定本年度全校教学设备与行政办公设备采购计划预算,其它时间不再审核和审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按审核和审定的采购计划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六)因特殊情况需紧急采购的,须提交校务会议研究。二、教学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程序(一)教务处在学校经费预算下
3、达后半月内做出本年度全校教学设备整体建设规划,并下达到二级单位(部门)。(二)各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计划等在教务处全校教学设备整体建设规划下达后1个月内做出设备采购计划、论证和预算,上报教务处。1、采购计划要求有详细规格、尺寸及详细技术参数。如指定品牌,则务必提供3种(含3种)以上参考品牌(正式招标时按政府采购要求办)。2、采购计划论证要求有系主任、教学副主任、相关教研室主任和实验室主任及部分专业教师、教授、博士论证签字材料。3、认真做好采购计划预算,做到采购计划预算准确。(三)教务处在学校经费预算下达后2个月内对各系、部、所上报采购计划进行规划、论证和预算,并送国资处。1、教务处组织
4、相关专家深入论证采购计划,形成论证签字材料,尤其单价或成套设备5万元以上的要有单独论证签字材料。2、教务处进一步精确采购计划预算,把好论证和预算关。3、教务处提请校务会议研究采购计划、论证材料、预算情况,并将通过后全部材料(计划、论证材料、预算等)送国资处组织政府采购。(四)国资处组织政府采购。1、向政府采购办申请采购项目审批,积极协助政府采购机构发招标公告。2、校评标工作领导小组(国资、监察、审计、财务、教务、使用单位等)初审招标报名单位资质文件,确定评标办法(含商务、技术分值比例确认等)、采购计划清单、付款方式、采购合同格式,提出专家评委要求。3、国资处衔接政府采购机构发招标文件。4、学校
5、监察、国资处会同政府采购办及政府采购办监督机构共同抽取专家评委。5、坚持开、评标公开透明,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国资、监察、审计、财务、教务、使用单位等)全程监督开标、评标全过程。6、签署政府采购、学校、供应商三方合同。7、按政府采购要求做好验收工作。全部资料归档。三、行政办公设备政府采购程序(一)国资处在学校经费预算范围下达后半个月内做出本年度全校行政办公设备整体建设规划,并下达给二级单位(部门)。(二)机关各处、室和各系、部、所在国资处全校行政办公设备整体建设规划下达后1个月内做出行政办公设备采购计划、论证和预算,上报国资处。1、采购计划要求有详细规格、尺寸及详细技术参数。如指定品牌,则务
6、必提供3种(含3种)以上参考品牌(正式招标时按政府采购要求办)。2、采购计划论证要求有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3、认真做好采购计划预算,做到采购计划预算准确。(三)国资处在学校经费预算下达后2个月内对机关各处、室和各系、部、所上报采购计划进行论证和预算。1、国资处组织相关专家对采购计划做现场调研论证。尤其成批大宗物质要有单独调研论证材料。2、国资处进一步精确采购计划预算,把好论证和预算关。3、国资处提请校务会议研究采购计划、论证材料、预算情况。(四)国资处组织政府采购。1、向政府采购办申请采购项目审批。积极协助政府采购机构发招标公告。2、校评标工作领导小组(国资、监察、审计、财务、使用单位等)初审
7、招标报名单位资质文件,确定评标办法(含商务、技术分值比例确认等)、采购计划清单、付款方式、采购合同格式,提出专家评委要求。3、国资处衔接政府采购机构发招标文件。4、学校监察、国资处会同政府采购办及政府采购办监督机构共同抽取专家评委。5、坚持开、评标公开透明,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国资、监察、审计、财务、使用单位等)全程监督开标、评标全过程。6、签署政府采购、学校、供应商三方合同。7、按政府采购要求做好验收工作,全部资料归档。四、附则(一)本办法与学校原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未涉及的有关细则按学校原有关文件执行。(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校评标工作领导小组,未尽事宜,由校评标工作领导小组另行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