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公司门卫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气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内部治安安全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营造稳定和谐的治安环境,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总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园区仅指总公司生产厂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园区所有单位,包括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外驻企业及进出园区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总公司治安保卫部是园区门卫管理的主责单位。负责出入证的制发、出入人员、车辆、产(物)品证件的查验,各类进出证件的收缴、保管。各单位应按规定到总公司治安保卫部办理和补办出入证件。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五条 人员出入
(一)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岗员工必须佩带统一制发的证件出入。
(二) 外驻企业员工、建筑队、临时雇佣工凭临时出入证进出。
(三) 其他外来人员应到门卫接待室办理会客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出。
第六条 车辆出入
(一) 持有总公司内部通行证的车辆、上级领导机关、协作经营单位的小轿车和救护、邮政、通信、消防等特种车辆,凭有效证件,经门卫值班人员许可后,可由东门出入,其它车辆均由北门出入。
(二) 园区生产、工作区内严禁乱停乱放各种车辆,自行车、摩托车必须停放在指定的车棚内。
(三) 外来人员由于需要骑自行车、摩托车进入生产区的可凭门卫发给的车辆通行证出入。
(四) 车辆出入管理具体情况按《电气总公司园区
车辆停放收费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七条 物资出入
(一) 物资出门证由总公司统一编号印制,一联存根、一联门卫联,由总公司治安保卫部设专人发放回收。
(二) 物品出门时,由经办单位填写《出门证》,经办人、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门卫验证后方可放行。
(三) 门卫人员要严格对带出公司的各类物资材料进行查验,做到物、证、数量相符。
(四) 自提且能够随身携带的物资,只要手续齐全可以从东门出入,其他所有物资一律由北门进出。
第八条 管理要求
(一)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在出门证上签字的责任人的手迹以及外驻企业单位的印章,必须到总公司治安保卫部生产保卫科备案。
(二) 填写出门证时,必须按出门证栏目的要求填写、字迹清楚。对手续不全、涂改出门证或无出门证的物资材料一律不得放行。
(三) 门卫收回的出门证应按月装订、妥善保管,销毁时,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释权属总公司治安保卫部。
第十条 本办法修改权属总公司总经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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