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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职工工资质押担保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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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职工工资质押担保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消费信贷业务发展,满足员工不断增强的对物质文化的需求,根据省联社相关信贷制度,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工资质押担保消费贷款是指联社向职工发放的用职工工资作为质押担保,并有指定用途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 职工工资质押担保消费贷款业务必须坚持合法合规、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职工工资质押担保消费贷款业务实行授权管理和审贷岗位分离制度,由不同岗位承担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五条 申请职工工资质押担保消费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必须是农村信用社的正式在册在岗职工和在编劳务派遣人员。 第六条 申请职工工资质押担保消费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品行良好,无违规、违纪、旷工等行为,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年度累计请假天数未达到40天以内的(婚嫁、产假除外); (三)借款申请人具有联社代发工资账户,并提供同意联社从其工资账户扣收贷款本息承诺书; (四)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由两名以上正式在册在岗职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核减担保人的贷款金额; (五)借款用途为购房、购车、房屋装修以及婚嫁等。 第三章 贷款品种 第七条 职工工资质押担保消费贷款业务品种主要有住房、汽车、房屋装修、婚嫁等。 (一)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二)汽车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小轿车的贷款; (三)房屋装修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住房装修的贷款; (四)婚嫁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或子女婚嫁的贷款。 第四章 贷款利率、期限、方式和额度 第八条 贷款利率参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执行利率,按合同签定之日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九条 贷款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为: (一)借款人为联社正式在册在岗职工,用途为购买住房及房屋装修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含10年);用途为购买自用小轿车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用途为婚嫁费用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二)借款人为联社劳务派遣人员的,不分用途,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贷款年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 第十条 贷款担保方式采用工资质押担保。 第十一条贷款额度根据年收入测算,联社领导班子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联社中层干部最高不得超过25万元(含25万元)、联社中层副职干部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职工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劳务派遣人员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含5万元)。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该业务在联社营业部办理,经联社人事部、财务部盖章登记、信贷部审批后发放。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职工办理职工工资质押担保消费贷款业务应向营业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工资担保消费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及结婚证明(已婚者提供);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工资证明; (三)同意用工资偿还贷款本息承诺函; (四)能够证明贷款合理用途的资料,如:购房(购车)协议或合同、房屋装修预算书等; (五) 购房、购车的,应提供不低于首期付款的相关凭证; (六)劳务人员贷款,需提供两名正式在册在岗职工同意提供担保意见书。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 (一)营业部客户经理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签署调查意见后,提交审查岗审查,由营业部主任提出贷款初审意见,报联社信贷部主任审批; (二)信贷部主任根据申报意见及有关材料,对是否贷款、贷款数额、期限、利率、贷款方式等进行审查,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营业部与借款人签订相关合同。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营业部在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贷款本息偿还。 (一)贷款偿还方式实行以月结息、按季等额还本,每月20日为结息日,结息日后10内为约定还款日。借款人应于每月在约定还款日内偿还贷款利息,每季在约定还款日内等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二)如借款人调离本系统,在调离前必须全部还清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贷后检查。客户经理应定期与不定期地对借款人执行合同用途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六章 违约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连续两个月未按约定还款日正常归还贷款利息的借款人,贷款社依据与借款人与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及《同意工资保证承诺书》的约定,通知联社人事部及财务部直接从借款人的工资账户上扣收,只留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工资,并进行全县通报;若连续二个季度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将作为不良记录永久保存,取消其在今后信用社的职工工资质押担保消费贷款资格及所剩贷款额度,并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十条 贷款逾期处理。对逾期的贷款,客户经理(贷款清收责任人)要及时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并妥善保管催收通知单回执,以保证贷款的诉讼时效,保全资产安全,并按相关规定加收罚息。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社有权依法提前收回贷款。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的; (三)影响贷款社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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