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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项目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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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项目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促进泾河新城的建设及发展,根据《西咸新区总体规划》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投资建设“**景区”项目有关事宜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景区”项目占地约 亩,总投资约 亿元。项目是以中国第一高砖塔**为依托的环境综合整治及文化旅游景区,项目整体将以商业及餐饮娱乐功能为主,建筑均属多层,最终建成集文化宣传教育、休闲娱乐、展览购物于一体的综合型城市公园。(以上地块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面积以实测为准)。 二、该项目用地面积约 亩,项目地块出让价格定为:商业用地 万元/亩,配套景观用地 万元/亩。 三、为确保该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及乙方(或其子公司)按约定参加土地管理部门项目用地的出让交易,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诚意金人民币 万元整(¥:)。 四、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相关手续,使项目正常开发建设及经营。乙方应在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土地之后,该项目用地必须三年内完成项目建设。 五、当土地部门发布本项目宗地的挂牌出让公告后,乙方同意委托甲方将上述乙方已支付的诚意金人民币 万元整(¥:)转交给土地部门,抵作上述宗地相应金额的竞买保证金或土地出让金。若土地部门有异议,甲方负责予以协调。 六、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乙方(或其子公司)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乙方(或其子公司)最终摘牌价格超出本协议约定价格的部分,甲方负责以政策扶持资金等合法形式,在一年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返还给乙方。 七、如乙方(或其子公司)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程序,未能取得本协议约定的土地,则甲方在招、拍、挂程序结束后90日内将以上诚意金全额退还乙方。 八、在乙方(或其子公司)取得上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本项目相关手续的过程中,甲方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九、若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和数额支付诚意金,则本协议自行终止。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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