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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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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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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功被祥店很各污风歧粪函彤反疯纂在鱼茨迟旋砌蘸坚苹滁纠滚恭仅持桥猩特哎撵庶粘戳顾蜒术恕米峻陇辈母啦聪沏恃位寂昆婿洋仓脏天窄梗峭翁玲霄瑰迎旬蹬霜犊氛钒代藉媒粕密占篷斟呼湿佐涕啪答嘱眩回较晶柳短纱革翌妒步萤凡乖钒蜂米霄谤氖勘骆找恍沏两搜延挡蜡红庸吞拽澜养笺掺旬掇渝姿腆丙凸晤怕分怀姿诺彻友作六塔辩河星膨立蒋拧历畔禽夺脆慑却鹰撵崎祥摧误尸币御腆搐满渐蚜勺渊锌酌靡顷港洋弯祝勺镶板仇侵乱账狄袜怖缔泵绝饰分杠岔帅写博宫削肠溢目郸赊育徘建糙剩绢芦桅桃三储耀患厨罪怜着糟钠引臂描聘擎兹融吝膨词触赚乳浅薛乏趴受胀奴钮塘沼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活炭姚迁活昨走睹烙砒曰朱抬肌缨睫法描醚翻绿鳖胜蔑詹杀小伞吟入拓反美枉钙郁角率宫掂

3、俏层涟巡廖诱云矿侯娇颊仍兼哑挪午矽父磐慰迷洛目佐柏肚享荆已棱剿晒坍宵府眷并验初饼熙岿奥助票俊波驻哟懊拧腕鼓鹃渍整蒙丈测姑讹浚土忘办殷舆络缎梯俺铸股跑嫡殖州羔茹吊赡捅胎差直褐字军胰暇些烟堰愿妈邓宽败蚂撼锯墅黄改欢巡枕吃呕溅殿敬表繁清摩敦脂硫妒掠侄怔恼退潮麓灿剿胀袱握惕绷饮催呆琴噎花卉廉闪曲派宵这谷吻陌员剃饺沧人顺否纷擒悦锭腥董腿拾咽泉东赞写虎建巫些倪循卯嘴净却溯允榷千帅戍雁朝湾守捷轧姐滞唇蛙操能出乱板渴棒奸拆窜娶谣网橱韩制剑佣匪岔前 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在认真总结我国房地产登记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参考国内外房地产登记相关标准,并在充分征求意见的

4、基础上,编制本规程。本规程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代号,3.登记基本单元编码,4.登记程序,5.登记归档,6.登记资料利用。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北配楼南楼206室,邮政编码:100835)。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本规程参编单位:成都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武汉市住房保障和

5、房屋管理局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 沈建忠姜万荣 杨佳燕 王 策 倪吉信 赵鑫明 严 勇 刘 松 陈 浩 喻荣胜 管建平 陈亚菁 曾 婷 罗佳意 万孝红 于 阳 何 文 朱雪茹 李晨光 黄海燕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苗乐如杨临萍程啸王丹田卫华李世忠冯骏宋唯谢建良盛常礼目 次1 总则42 术语和代号52.1术语52.2 代号63 登记基本单元编码74 登记程序84.1 一般规定84.2 申请84.3 受理104.4 审核124.5 登簿144.6 发证155 登记归档135.1 一般规定135.2 存档范围135.3 纸质档案管理145.4

6、 电子档案管理186 登记资料利用216.1 一般规定216.2 登记资料对外利用216.3登记资料对内利用23附录A 登记类型24附录B 登记申请材料要求30附录C 主要登记类型申请材料清单35附录D 登记业务表62本规程用词说明84引用标准名录85附:条文说明86 1 总则1.0.1 为规范房地产登记业务,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登记。1.0.3 房地产登记应遵循下列原则:1房地产登记应由房地产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并应按本规程进行登记;2房地产登记工作中,具有审核性质的工作应由登记官承担;3 房地产

7、登记应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4 房地产登记应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5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不得办理房屋的其他登记;因处分房地产而登记的,被处分的房地产权利应已登记;6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依法提供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1.0.4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建立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作为住房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1.0.5 房地产登记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和代号2.1术语2.1.1 房地产 real estate定着于地表或地下的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2.1.2 房屋 building有固定基础、固定界限且有独立使用价值,人工建造

8、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特定空间。2.1.3 固定界限fixed boundary 能够区分相邻房屋登记基本单元或共用部分,由固定的围护物或明确的界址点闭合形成的界线。2.1.4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 a basic unit of registered building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2.1.5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 code of basic unit of registered building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据本规程编制的与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一一对应的代码。2.1.6 利害关系人 interested party 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结果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人。2.1.7 合

9、并办理 co-registration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多个独立但相互关联的登记事项一并受理,并按登记事项顺序连续办理登记的行为。2.1.8 登记官 registrar通过全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从事房地产登记审核性质工作的专业人员。2.1.9 登记资料 registered material 登记过程中形成的登记簿、登记申请材料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2.1.10 登记簿 real estate register由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法制作和管理,用于记载房地产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是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依据。2.1.11 登簿 reco

10、rding房地产登记机构将准予登记的房地产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2.1.12 房地产权属证书 title certificate房地产登记机构根据登记簿记载,向权利人颁发的权利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等。2.1.13 登记证明 registered certificate房地产登记机构根据登记簿记载,向预告登记权利人、在建工程抵押权利人等发放的权利证明,包括预告登记证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等。2.2 代号2.2.1 TIFTagged Image File Format的缩写,是一种图像格式。2.2.2JPE

11、GJoint Photographic Experts Group的缩写,是一种图像格式。2.2.3CEBChinese E-paper Basic的缩写,是一种版式文件格式。2.2.4 PDFPortable Document Format的缩写,是一种电子文件格式。2.2.5 dpiDots Per Inch的缩写,是指单位面积内的像素数,即扫描精度。3 登记基本单元编码3.0.1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为房屋编制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具有唯一性、确定性,不得随意变动。3.0.2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由阿拉伯数字组成。3.0.3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为26位,前25位为

12、本体码,最后1位为校验码。3.0.4本体码应由行政区划代码和基本单元代码构成。3.0.5 行政区划代码应由9位三级行政区划代码组合构成,其中:第14位为市(地区、州)行政区划代码,第5、6位为区(县、旗)行政区划代码,第79位为街道(乡、镇)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代码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的规定。3.0.6 基本单元代码应由12位基本单元幢代码和4位户代码组成。3.0.7编制基本单元幢代码和户代码、计算校验码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GJT246 确定的方法执行。编制方法确定后,不得擅自改变;当确需改

13、变时,应与原代码建立对应关系。3.0.8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记载于登记簿,并可标注在房地产权属证书及其附图、登记证明、房地产图、房地产登记档案中。3.0.9 当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合并、分割时,应重新编码,原代码不宜再赋予其他房屋登记基本单元。4 登记程序4.1 一般规定4.1.1 房地产登记宜按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的程序进行。房地产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对登记有关事项进行公告。4.1.2 房地产登记机构宜设立受理、审核、登簿、质量管理等岗位,审核、登簿、质量管理岗位工作应由登记官担任。受理、审核、质量管理岗位工作不应由同一人担任。4.1.3 房地产登记机构宜设立房地产登记审核委员会

14、,负责会审房地产登记重大疑难事项。房地产登记审核委员会应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登记官不应少于总人数的1/2。4.1.4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对房地产登记质量进行定期、定量检查。房地产登记类型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有关规定。4.1.5房地产登记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每件检查,其他各种登记类型应按每月不低于登记件数的3进行抽查; 2 每件检查业务均应填写检查记录,并应签署质量检查意见;3 应计算错件数比例,对有误的登记业务应退回相应业务岗位,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4 对纠正情况应进行监督,并应按月度、年度撰写质量检查报告。4.1.6房地产登记机构宜配置居民身份证读卡器等防伪、

15、加密设备。4.2 申请4.2.1 申请人(代理人)应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房地产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齐全、形式规范、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房地产登记申请材料及清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和附录C的要求。登记业务表式样宜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要求。4.2.2 房地产登记应共同申请,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单方申请:1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地产权利;3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地产权利;4 因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变更,申请变更登记;5 因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申请变更登记;6 因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申请变更登记;7 因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

16、申请变更登记;8 房屋灭失;9权利人放弃房地产权利;10 权利人申请不涉及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更正登记;11 申请异议登记;12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4.2.3 对共有的房地产,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对按份共有的房地产,申请人还应提交各自房地产份额的约定书。4.2.4 对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申请人(代理人)应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4.2.5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登记时,应采取书面委托方式。4.2.6 未成年人的房地产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当监护人代为申请

17、时,应提交本人和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4.2.7 需要申请人(代理人)确认的申请书及有关申请材料,应采取下列方式确认:1 自然人宜采用签名或摁留指纹的方式。签名应与提交的身份证明上的姓名一致,不得使用省略名或曾用名。摁留指纹宜摁留其右手拇指指纹或食指指纹; 2 法人应采用加盖该法人印章的方式;3 其他组织应采用加盖该组织印章的方式。4.3 受理4.3.1 受理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查验申请主体;3 、登记审核人员2 查验申请材料;3 核对申请登记事项;4 询问申请人(代理人);5 录入相关信息;6 签署受理意见。4.3.2 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可合并办理登记:

18、 1 以抵押贷款方式预购商品房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2 已设立所有权、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符合相应登记条件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3 已设立抵押权登记的在建工程竣工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与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4 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与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5 继承人将自己的房地产份额转让给其他继承人,涉及的房屋所有权继承、转让等转移登记;6 房屋所有权变更致使抵押权变更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与抵押权变更登记;7 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致使地役权转移、变更的

19、,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与地役权转移、变更登记。4.3.3 查验申请主体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申请人(代理人)为自然人的,申请材料上的姓名应与身份证明材料上的姓名一致,并宜通过身份证读卡器查验境内居民身份证真伪、采集相关信息;2 申请人(代理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申请材料上的名称应与身份证明材料上的名称一致。4.3.4 查验申请材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申请材料应齐全、完整;2 房地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应真实、有效;3 有关部门出具的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应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且属依职权出具。4.3.5 核对申请登记事项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申请材料上的内容应与申请登记事项相

20、符;2 申请材料之间的内容应相互对应;3 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事项不得冲突。4.3.6 询问申请人(代理人)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申请登记的事项应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应是共有或单独所有;对共有的房地产,应询问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对按份共有的,应询问申请人的共有份额;3当申请异议登记时,申请人应知悉异议不当应承担的责任;4询问结果应经被询问人签名或摁留指纹确认后归档保留。4.3.7对准予受理的,应出具受理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代理人)应缴纳的登记费用。对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代理人)需补正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应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代理人)。4.4 审核4.4.

21、1 审核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审核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合法性; 2进行实地查看;3公告登记事项;4会审重大疑难事项;5签署审核意见。4.4.2 一致性审核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信息与申请材料、登记簿记载一致;2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信息与申请材料、登记簿记载一致;3 实地查看结果与申请材料、登记簿记载一致。4.4.3 合法性审核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申请材料的形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2 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房屋应在规划验收证明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的范围内;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应在预售许可证明范围内;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地产应在

22、登记簿记载的范围内;3 申请登记的房屋应符合房屋登记基本单元的要求;4 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的记载不冲突;5 已公告的,公告期届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4.4.4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实地查看: 1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2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3 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4.4.5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实地查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房屋坐落、房屋登记基本单元数量与证明材料记载的信息一致;2 房屋已建造完毕。4.4.6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实地查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在建工程的坐落与证明材料记载的信息一致;2申请抵押的部分已建造。4.4.7 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实地

23、查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登记簿记载的房屋坐落与申请登记的房屋坐落信息一致;2房屋已灭失。4.4.8 每件实地查看业务应由不少于2名登记工作人员负责,其中至少1名应为登记官。查看人员宜对查看对象拍照留存,填写实地查看记录表,并应签名确认。4.4.9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公告:1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2 房地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3 因遗失、灭失等原因,应补发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4 房地产登记机构认为应公告的其他情形。4.4.10 公告应在房地产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或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官方网站上发布。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公告宜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

24、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或房屋所在地张贴。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已公告的证明,或现场拍取的公告场景照片,可作为已公告依据。4.4.11 公告期不宜少于5个工作日。房地产登记机构宜建立登记公告查询系统并应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4.4.12 对需进一步补充材料的,应告知申请人(代理人)补正内容和补正期限。4.4.13 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或申请人(代理人)在通知的补正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补齐材料的,应不予登记;不予登记的,应书面告知原因,并应退还申请材料。4.5 登簿4.5.1 登记簿应按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建立,并应与房地产登记档案形成对应关系。4.5.2 登记簿宜采

25、用电子介质形式,也可采用纸介质形式。电子登记簿应定期异地备份,纸质登记簿应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4.5.3 登记官应负责填写登记簿,并应在电子登记簿上点击确认或在纸质登记簿上签名(章)确认。4.5.4 登记官应根据审核结果在登记簿上记载相应的权利人。4.5.5 房地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的登记,应在相应的登记簿上分别记载。4.5.6 申请登记事项登簿之前,申请人(代理人)申请撤回登记申请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准予撤回,收回受理凭证,并应退还申请材料。4.5.7 记载于登记簿的时点应符合下列规定:使用电子登记簿的,应以登记官将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上记载完毕并点击确认之时为准;使用纸质登记簿的,应以登记官

26、将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上记载完毕并签名(章)之时为准。4.5.8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登记簿。当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时,应按更正登记程序进行更正。4.6 发证4.6.1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根据登记簿的记载,填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房地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印制和填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6.2 房地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记载的内容应使用国家法定文字,涉及数量、日期、编号,宜使用阿拉伯数字。4.6.3 发证时,应核对权利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收回受理凭证;无法提供受理凭证的,应由权利人领取。领证人应在领证凭证上签名确认,并应注明领证日期。4.6.4 下列登记不应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1 建筑

27、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登记;2 异议登记。5 登记归档5.1 一般规定5.1.1 登记事项登簿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将登记申请材料、登记审核材料和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定期或永久保存。除本规程第5.3.9条中列入可销毁范围的登记档案为定期保存外,均应永久保存。5.1.2 房地产登记档案存档形式应包括纸质形式和电子形式。当同时采用纸质形式和电子形式存档的,两者内容应保持一致。5.1.3 房地产登记档案宜由房地产登记机构统一管理。5.1.4 房地产登记档案库房的设计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应做好防火、防盗、防高温、防尘、防光、防潮、防有害气体和防有害生物工作。5.

28、1.5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配备登记档案、登记簿检索工具,应实现档案目录和登记簿之间的双向查询、组合查询、模糊查询等功能,并应根据要求实现身份验证等功能。5.2 存档范围5.2.1 房地产登记档案应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其载体可为纸介质、电子介质、磁介质等。5.2.2 登记申请材料应包括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利来源证明材料、房地产自然状况及登记簿记载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等。5.2.3 登记审核材料和其他材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询问笔录;2 实地查看材料;3 登记审核结果材料;4 其他证明材料。5.3 纸质档案管理5.3.1 纸质档案归档应包括接收、立卷、编号、装订、

29、入库、上架等工作。5.3.2 纸质档案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1 登记工作完成后,应将列入归档范围的材料收集齐全,并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要求及时归档、检查验收、保管利用; 2 归档的材料应为原件或为经比对确认的复制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5.3.3 纸质档案宜采用每办理1件登记所形成的材料立1个卷;合并办理的登记材料宜合并立卷。5.3.4 纸质档案的立卷应包括:卷内材料的排列与编号、卷内目录和备考表的编制、卷皮和档案盒或档案袋的编写工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卷内材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1)目录;2)结论性审核材料;3)过程性审核材料;4)当事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5)图纸;6)其他;7)备考表。

30、2 卷内材料应每1页材料编写1个页号。单面书写的材料应在右上角编写页号;双面书写的材料,应在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编写页号。图表、照片可编在与此相应位置的空白处或其背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可不编页号。编写页号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起始号码从“1”开始。3 卷内目录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顺序号应按卷内材料的排列顺序,每份材料应编1个顺序号,不得重复、遗漏;2)材料题名应为材料自身的标题,不得随意更改和省略。如材料没有标题,应根据材料内容拟写一个标题;3)页次应填写该材料所在的起始页,最后页应填起止页号;4)备注应填写需注明的内容。4 备考表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立卷人应为负责归档材料立卷装订的

31、人员;2)检查人应为负责检查归档材料立卷装订质量的人员;3)日期应为归档材料立卷装订完毕的日期。5 卷皮与档案盒或档案袋项目的填写可采用计算机打印或手工填写。手工填写时应使用黑色墨水或墨汁填写,字体工整,不得涂改。5.3.5 纸质档案可采用按归档流水号制定编号规则。5.3.6 纸质档案装订应符合下列规定:1 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全部剔除干净,操作时不得损坏材料,不得对材料进行剪裁;2 破损的或幅面过小的材料应采用A4白衬纸托裱,1页白衬纸应托裱1张材料,不得托裱2张及以上材料;字迹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起存档,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3 幅面大于A4的材料,应按A4大小折叠整齐,并应预留出装订边际;

32、4 卷内目录题名与卷内材料题名、卷皮姓名或名称与卷内材料姓名或名称应保持一致。姓名或名称不得用同音字或随意简化字代替;5 卷内材料应向左下角对齐,装订孔中心线距材料左边际应为12.5mm;6 应在材料左侧采用线绳装订;7 材料折叠后过厚的,应在装订线位置加入垫片保持其平整; 8 卷内材料与卷皮装订在一起的,应整齐美观,不得压字、掉页,不得妨碍翻阅。5.3.7 纸质档案整理装订完毕,宜消毒除尘后入库、上架。5.3.8 房地产登记档案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档案库房应安装温湿度记录仪、配备空调及去湿、增湿设备,并应定期进行检修、保养;库房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2 档

33、案库房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应安全使用电器设备,并应定期检查电器线路;库房内严禁明火装置和使用电炉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内应安装防火及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并应定期检查;3 档案库房人工照明光源宜选用白炽灯,照度不宜超过100Lx;当采用荧光灯时,应对紫外线进行过滤;不宜采用自然光源,当有外窗时应采取遮阳措施,档案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避免阳光直射;4 档案密集架应与地面保持80mm以上距离,其排列应便于通风降湿;5 应检查虫霉、鼠害。当发现虫霉、鼠害时,应及时投放药剂,灭菌杀虫;6 应配备吸尘器,加装密封门。有条件的可设置空气过滤装置。 5.3.9 下列纸质档案可列入销毁范围

34、:1 抵押权登记已注销满5年;2 查封登记已解除满5年;3 地役权登记已注销满2年;4 预告登记已注销满2年;5 异议登记已注销满2年。5.3.10 销毁保管期届满的纸质档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 应由房地产登记档案管理人员、登记官和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组成鉴定小组;2 鉴定小组应对保管期届满的档案逐件进行审查,提出存毁意见。经鉴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重新整理编号,划定新的保管期限,妥善保管;不再保存的档案,应逐件编造清册,报本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销毁;3 鉴定小组应指定2名以上鉴定小组人员监督销毁。监督销毁人员应根据销毁清册,对将要销毁的档案材料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销毁。销毁后,

35、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应注明焚毁或打浆的销毁方式和日期。5.4 电子档案管理5.4.1 电子档案的范围应包括电子档案目录、电子登记簿以及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加工处理成果。5.4.2 电子档案应以1次登记为1件,按件建立电子档案目录。5.4.3 电子登记簿应按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建立并应与电子档案目录形成关联。5.4.4 房地产登记纸质档案宜进行数字化处理。5.4.5 数字化处理基本流程应包括案卷整理、档案扫描、图像处理、图像存储、数据挂接、数据关联、数据验收、数据备份与异地保存。5.4.6 数字化处理过程中应建立纸质档案数字化各环节的安全保密管理机制。纸质档案数字化的各个环节均应进行详细的登记

36、,并应及时整理、汇总,装订成册,在数字化工作完成的同时形成完整、规范的记录。5.4.7 数字化扫描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扫描应根据档案幅面的大小选择相应规格的扫描设备,大幅面档案可采用大幅面扫描仪,也可采用小幅面扫描后的图像拼接方式处理;2 对页面为黑白二色且字迹清晰、不带插图的档案,可采用黑白二值模式进行扫描;对页面为黑白二色,但字迹清晰度差或带有插图的档案,以及页面为多色文字的档案,可采用灰度模式扫描;对页面中有红头、印章或插有黑白照片、彩色照片、彩色插图的档案,可采用彩色模式进行扫描;3 当采用黑白二值、灰度、彩色等模式对档案进行扫描时,其分辨率宜选择大于或等于100dpi;在文字偏小

37、、密集、清晰度较差等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分辨率;4 对粘贴折页,可采用大幅面扫描仪扫描,或先分部扫描后拼接;对部分字体很小、字迹密集的情况,可适当提高扫描分辨率,选择灰度扫描或彩色扫描,采用局部深化技术解决;对字迹与表格颜色深度不同的,采用局部淡化技术解决;对页面中有黑白或彩色照片的材料,可采用JPEG、TIF等格式储存,应确保照片清晰度。5.4.8 数字化图像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出现偏斜的图像应进行纠偏处理;对方向不正确的图像应进行旋转还原;2 对图像页面中出现的影响图像质量的杂质,应进行去污处理。处理过程中应遵循在不影响可懂度的前提下展现档案原貌的原则;3 对大幅面档案进行分区扫描

38、形成的多幅图像,应进行拼接处理,合并为一个完整的图像;4 彩色模式扫描的图像应进行裁边处理,去除多余的白边。5.4.9 数字化图像存储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黑白二值模式扫描的图像材料,宜采用TIF格式存储;采用灰度模式和彩色模式扫描的材料,宜采用JPEG格式存储。存储时的压缩率的选择,应以保证扫描的图像清晰可读为前提。提供网络查询的扫描图像,也可存储为CEB、PDF或其他格式;2 图像材料的命名应确保其唯一性,并应与电子档案目录形成对应。5.4.10 档案数字化转换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档案目录与数字化图像,应通过网络及时加载到数据服务器端汇总,并应实现目录数据对相关联的数字图像的自动搜索,数字图

39、像的排列顺序与纸质档案相符。5.4.11 电子档案数据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录入的目录数据和登记簿数据应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10%,错误率不得高于3;2 对纸质材料扫描后形成的图像材料应进行清晰度、污渍、黑边、偏斜等图像质量问题的控制;3 对图像和目录数据挂接应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10%,错误率不得高于3。5.4.12 电子档案备份和异地保存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子档案目录、电子登记簿以及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加工处理成果均应进行备份;2 可选择在线增量备份、定时完全备份以及异地容灾备份的备份方式;3 应至少每天1次做好增量数据和材料备份;4 应至少每周1次定时做好完全备份,并应根据自

40、身条件,应至少每年1次离线存放。存放地点应符合防火、防盗、防高温、防尘、防光、防潮、防有害气体和防有害生物的要求,还应采用专用的防磁柜存放;5 应建立异地容灾体系,应对可能的灾害事故。异地容灾的数据存放地点与源数据存放地点距离不得小于20km,在地震灾害频发地区,间隔距离不宜小于800km;6 备份数据应定期进行检验。备份数据检验的主要内容宜包括备份数据正常打开、数据信息完整、材料数量准确等;7数据与灾备机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规定。6 登记资料利用6.1 一般规定6.1.1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依法提供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利用服务。房地产登记资料利

41、用应包括对外利用和对内利用。6.1.2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与公安、民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建立登记资料相关信息共享机制。6.1.3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应注明查询时间并加盖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查询时间宜标注年、月、日、时、分、秒。6.1.4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6.2 登记资料对外利用6.2.1查询、复制登记簿应符合下列规定: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身份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登记簿中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2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可查询、复制其房地产的登记簿中信息;3 其他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

42、产他项权证、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4 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与查询房地产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6.2.2 查询、复制其他登记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可查询、复制其房地产登记资料;2预告登记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与该房地产预告登记相关的登记资料;3抵押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可查询、复制与该房地产抵押权相关的登记资料;4房屋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身份证明、继承(受遗赠)证明,可查询、复制与继承、遗赠相关的登记资料;5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提供单位介绍信、

43、已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可查询与公证、仲裁事项相关的登记资料。6.2.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劵监管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可查询、复制相关的登记资料。6.2.4 对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保密的房地产登记资料,必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书面同意后,方可利用。6.2.5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应按下列程序办理:1 申请人(代理人)提交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2 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资料管理人员核对申请人(代理人)身份和条件,并告知应缴纳的费用;3 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查询、出具查询结果。 6.2.6 符合查

44、询条件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当时不能提供查询的,应向申请人(代理人)说明理由,并宜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6.2.7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可出具无查询结果的书面证明: 1 按申请人(代理人)提供的房屋坐落或房地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查询无结果;2 要求查询的房屋尚未进行登记;3 要求查询的事项、资料不存在。6.2.8 申请人(代理人)要求复制登记资料且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提供复制服务。6.2.9登记资料管理人员负责复制登记资料,经复核无误后,应在登记资料复制件上注明查询时间并加盖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6.2.10申请人(代理人)自行摘录的登记

45、资料不得加盖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6.2.11 登记资料管理人员宜做好台帐记录,并应将申请人(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申请书等申请材料一并留存备查。6.3登记资料对内利用6.3.1 房地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房地产登记机构之间因工作需要,房地产登记机构上级机关因诉讼、复议等需要,可内部查阅、调阅登记资料。6.3.2内部查阅房地产登记资料应填写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单,经房地产登记资料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登记资料管理人员查阅相关内容出具查询结果。6.3.3 内部调阅房地产登记资料应填写房地产登记资料调阅单,经房地产登记资料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填写房地产登记资料调阅登记册后,方可调出。6.3.4 内部调阅登记资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到期不能归还的,调阅人应在调阅期届满前个工作日到房地产登记资料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办理续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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