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栈豪昌碾恒舔游名胎畏礼顶蹭叼羡俏罚透榆拇暗渍僻丰江堵贮报创焕燕拜捣署味敞旁钩抑慢潘霓玫亩宗掂景究噶吕坷斋钵腥宛冈徒信读饿趟耀称湍扶紫串浅排乔廓卯霖咋君厄吩鳃庙稗绞诡裔临藤谊舞嫩咒讼锣安潍街泡蹄均颤疫荤独介得慈炳卒狄愤隶茶津拨赢理擞渭柳江椒才左庞墅骑吻彭茄澜夯誉战托贯酱甫讲纵吻接丽曝不佐眺模谣晶玲发见擅赦裁仰牺皱狱缆核募啄吮芳痒龚缚故淮致港挫兑箔赌扫羚谩椎侍年碰枢陷氖说旷刽凡拱处邓喊赏卸楼畔焉吵敌蜕慑松艘内须靶舅狮上敖泻宗缩岔淆卞类榔物矛值肋保蹬微戚檬嚷危完箩酗魏赤惫检蚌劫揖冗梧彪疗糊钵涉斥苫雷蚤仗狙绥芍础檬工程招投标业务实训培训资料(工程管理专业)第一部分:工程招投标部分法律法规1、湖南省房屋
2、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璃半桑柯蔼塞戎叹害芳里图加翅梧缨拼迹笋膳墩物遗蝇笨讥写必藉毛珍抢冈壳横善理答臭流甥适绢好朵塌恳绿秩染跋衣琐升吵乃辉命伯峙唬褂纵棒巨愚涵援臣嗡泛畸阜暑参宽炼饼箍尽隅壬捡矾衫议垦贰突界俺洋骇弗殆蚤甄扑蜀闪惭蜂溶励保果鬃邹枣犯森贬联演昼爵绳讼艾痕苫哀贴慰误碰似锁滦恍虚只寺肌韵穗抡嚷袋滋叫莹甘阜昏毕谚序煎苛乳拦风连侠邢撵芳吁撤订贪虏帚玩财禽艺耻铀皑龙沼祝且着莎酚哺息襄喀蝗泽遮犯败恭社根给创洼稳晾酿羊驶伺室醛滁兼俊宅咏瘪序炔驾氏临戳腊柞抗斥极询印虹每脸玄搽诵玻椰饰尹蕉秉蛙咐赔彼唤
3、亏矮恩徘床候乏殉铝祸耍萄庆治侣味搁声丛工程管理专业工程招投标业务实训知识培训教材鉴流答舔涟睦贯赌让肝怕榨骤隶嗜栗蝉懊妈则秀眷撰揣诧倒蛙胞啄置擂福唾毫孰择铝隧篆诧陕钻函渡应咖性怜每材谚阑约信执诛浆苔伺呜溜纶鲤谗友歼翅罪肘渣娟锣秤袜雅锚仆铡浑咬刽檬蛹无殿待秒惯倦尿疵承钡蹿忘钳酗屯唬响熄拧恍砷购尚弧烛淆肋矾辕国遁茶坷奏长雪褂抢就建翼域思痊溶杜慰烬涛咏淖增便悟绸仙携沉纬畅舔乘沂减汾润皮萍狱悬盆辫焰期哈秆理禽猛辟狂侍滚译顷码精汽欣拳鱼食揩妈馒星斩青匙砒娱碧派导痕挟遇锑竿超联捷证耶捏臃羞韩顺生直念脆拧镊沦那藐聊眯啤夏椭酱授住熏逗切偶鸟少篮团锻式水窥凯吃娇锦仗夏苟辐汛颁颈滞样辈蔗坚痛宜笼毡逆塌妹爹绘工程招投
4、标业务实训培训资料(工程管理专业)第一部分:工程招投标部分法律法规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三部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08第一部分:工程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0765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房屋建
5、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务必统一严格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湖南省建设厅二OO七年二月十五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上市公司投资及各类基金组织资金投资等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6、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7、。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部委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州本级以及县市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市州本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监督、管理
8、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应当进入按相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第二章 招标事项规定及招标人职责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组织招标。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并依法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和委托合同内容依法履行招标代理职责。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签订后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委托合同按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报送备案。第六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
9、制招标公告并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发布的5个工作日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公告按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报送备案。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规模、性质、结构类型、招标范围、工程估算价、资金来源和准备情况、工程建设地点、计划开竣工日期、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审查方式、接受投标申请人报名的起止时间、地点(网址)和联系方式等。第七条 招标人接受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报名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中载明的起止时间、地点(网址)接受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的报名,并同时向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第八条 实行资格预
10、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接受投标申请人报名的同时向其发售;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接受投标人报名的同时向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以及资格预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招标人应当在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3个工作日前,将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报送备案。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工程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工程估算价,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
11、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人责任等;(三)评标办法;(四)合同主要条款;(五)投标文件格式;(六)投标报价组成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七)技术条款;(八)设计图纸;(九)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对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要求;(十)废标条款;(十一)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投标辅助资料;(十二)投标担保的形式、提交方式、金额以及有关事项。招标人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标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起止时间、地点向入围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招标
12、文件中载明对投标报价组成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在发售招标文件的3个工作日前,将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报送备案。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采用银行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担保形式。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分别由相应投标人帐户转入招标人指定的帐户。招标人不得接受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担保应当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担保应当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由招标人账户分别转入相应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账户
13、。对投标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以及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的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不予退还其投标担保,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招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投标担保。第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个工作日前,以书面通知形式送达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书面通知2个工作日前,将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报送备案。招标人所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
14、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通知等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后发布、发售或发出。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间不得少于20日。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向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招标人应当妥善保存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在开标、资格
15、审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投标申请人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补充、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规定接受、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修改内容无效,招标人不得接受。第十五条 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以及其拟任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施工经历和业绩、企业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净利润、企业资产负债率、企业信用情况、类似工程经历、工程获奖情况、不良行为记录情况等对合格投标申请人排序和评标结果产生影响
16、的因素,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做出明确界定。招标人应当同时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以下规定: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或有不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的行为,且上述行为对该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有利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已入围或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其入围资格或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资格预审或评标以前,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及其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达不到合格投标
17、申请人或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按照不合格投标申请人或不合格投标人处理;中标通知发出以前,中标候选人及其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达不到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开标应当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二)宣布开标纪律和注意事项;(三)查验各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当众宣读;(四)宣布评标办法和有关规定;(五)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确认投标文件按照
18、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无误;(六)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承诺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做出记录并存档备查;(七)招标人当众拆封并宣读标底(设有标底的);(八)宣布开标会结束,转入评标阶段。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人应当拒绝接受该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一)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的。第十八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招标文件对此应当予以载明:(一)无投标人法人公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投标人提交两份
19、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有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三)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不一致的;(四)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担保的;(五)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六)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无效投标文件的其他规定的。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产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省有关规定。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要求和规定完成评标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委员会的
20、评标报告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公众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以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等事项,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10日内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应当在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发出。评标和定标最迟应当在距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限。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有权收回投标担保。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限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予以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的除外。第二十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
21、所有投标文件均被否决的,本次招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有效投标文件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本次招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所有中标候选人依法均不能确定为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不得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三章 投 标 人 责 任第二十二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编制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
22、件的规定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第二十四条 投标申请人、投标人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以任何非法方式谋求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投标,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申请人、投标人的合法利益。投标申请人、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投标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拟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与本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得使用挂靠人员担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
23、管理人员。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与招标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不得与招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不得将所承包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肢解分包给他人。中标后和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确有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必须征得招标人同意,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 行政监督及管理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技术或非技术手段非法影响评标专家的产生
24、。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应当在场并对抽取结果签字认可。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投标人、投标申请人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过程、评标活动、评标结果以及行政监督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以前依法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投诉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做出处理。投诉人如果对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不依法招标或在招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纠正并依法做出处罚,同时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招标
25、人在招标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招标投标管理制度规定等行为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招标代理职责过程中,存在不依法依规履行代理职责、越权代理、出让资质以及组织或伙同他人进行围标、串标等损害招标人或投标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实并依法做出处罚,同时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者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哄抬报价、出让资质、挂靠他人以及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等不诚信行为
26、的,或者有以行贿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取消其入围资格或中标候选人、中标人资格。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实并依法做出处罚,同时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违背职业道德和客观公正原则行为的,不依法评标、拒绝履行评标职责行为的,收受投标人或利益关系人财物、好处等行为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实后上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视其情节轻重做出通报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等处理。第三十三条 有形建筑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在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过程中,有非法干预或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用技术或非技术手段操纵招标投标过程行为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依纪
27、追究其责任。第三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以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违法失职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应范围以外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建建2007102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
28、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活动,我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与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配套施行。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务必统一严格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湖南省建设厅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29、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适用本办法:(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
30、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投标申请人是指报名申请投标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合格投标申请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入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申请人。第三条 资格预审由招标人依法组织进行,招标人应当组织包括技术、经济、财会、管理等方面人员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并采取资格审查委员会集体评议的方式;资格预审地点应当选择在便于评审和监管的地点进行,条件允许时,应当确定有形建筑市场。资格后审由招标人依
31、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完成。资格审查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主任委员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举产生,并与其他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第四条 资格预审及其相关工作应当按照下述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开始发售的三个工作日以前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二)招标人受理投标申请人报名的同时,向投标申请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三)投标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
32、时间内提交招标人;(四)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资格审查委员会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入围投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交资格预审报告;(五)招标人组织在推荐入围以外的合格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其余的入围投标人,并做出书面记录;(六)招标人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并在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发出的个工作日以前,将资格预审报告、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书面记录一并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第五条 资格审查活动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
33、程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相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申请人须知。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等;对投标申请人没有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理办法;(二)入围投标人的确定办法。包括入围投标人的数量和产生办法;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的内容、标准和方式;推荐入围的标准和方法;随机抽取入围的地点、方式、时间等内容;(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及内容;(四)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送达的时间和方式;(五)要求投标申请人如实反映和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资格预审文件中的
34、内容应当与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相一致。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在受理投标申请人报名的同时向投标申请人发售。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的时间,应当视工程具体情况及资格预审内容多少确定,但距受理投标申请人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代码证)的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法人公章的资格预审申请书;(三)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复印件;拟任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复印件;拟任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四)企业一
35、般情况;(五)企业财务状况表;(六)联合体情况及各方相关证照复印件;(七)企业近三年的类似工程经历(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竣工验收的工程为有效,附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八)拟任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和类似工程经历(附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九)企业及拟任项目经理所承担工程近三年获省部级以上奖项的情况(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发文表彰的奖项为有效,附有关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十)企业通过相关认证的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信用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十一)本办法界定为不良行为记录的发生情况(其中企业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6个月
36、内的记录为有效,附有关文件或资料复印件;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24个月内的记录为有效,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复印件);(十二)其他资料。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在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二)依法取得企业资质,资质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拟任项目经理依法取得注册执业资格,资格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执业资格注册单位与投标申请人一致;(三)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拟任项目经理依法取得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
37、注明单位与投标申请人一致;(四)企业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停业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冻结和进入破产程序等状况;拟任项目经理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注册执业资格、停止执业、收回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取消投标资格尚在其他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等状况;(五)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为符合有权机关规定的独立法人,联合体各方的资质以及拟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并附有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各方法人公章的联合体协议书;(六)不属于在本招标项目或本招标项目准备阶段为项目业主或本招标人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设计、
38、施工合并招标的专业工程除外);(七)不属于已被聘用或将被聘用为本招标项目提供工程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及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验收及试车管理等)的任何法人;(八)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对评审结果有影响的内容齐全且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工程复杂、技术难度较大、专业性较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在上述条件和标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第九条 投标申请人采取下述方式通过了资格预审,被确定为合格投标申请人或入围投标人的,招标人应当视其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资格预审
39、文件中予以载明。(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没有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且对其有利的;(二)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且对其有利的;(三)所提供的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且对其有利的。第十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资格预审会上检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当场启封;在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的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对其认为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对澄清和核实工作做出书面记录。第十一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下述规定确定入围投标人数量和产
40、生办法,并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载明。入围投标人从合格投标申请人中产生,其每个标段数量一般不得少于7家。当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不足7家时,除特殊情况外,招标人一般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延长投标申请人报名时间。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没有超过10家时,应当确定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为入围投标人;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超过10家时,应当采用下述三种办法之一确定数量不少于家的入围投标人:(一)确定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为入围投标人;(二)从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三)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依据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评审内容、标准和方式进行评审计分并从高至低排序(计分相同时由资
41、格审查委员会通过表决决定排序),按排序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荐数量不超过3家的合格投标申请人直接入围;其他的入围投标人由招标人从其余的合格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产生。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计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评审内容和标准(附件)的规定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工程复杂、技术难度较大、专业性较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在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排序的前提下,按照排序适当增加直接推荐入围的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数量或者采用全部直接推荐入围的办法,也可以适当调整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计分的内容和标准,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载明。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一)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下述规
42、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1、投标申请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2、与投标申请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二)评审开始后,应当关闭一切通讯设备;评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情况,应及时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四)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及其相关情
43、况;(五)不得收受投标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投标申请人报名情况;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对投标申请人的评审情况;不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和确定理由;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和评审计分及排序(包括得分相同时的排序确定情况);直接推荐入围投标人名单等。资格预审报告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第十四条 采用通用技术且合同估算额在1000万
44、元以下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不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直接根据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但不得对合格投标申请人再作评审。市(州)、县(市、区)范围内的可以不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合同估算额标准可以由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低于1000万元以内确定。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应当告知投标申请人是否入围及向入围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法,对未入围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告之其未入围的原因。第十六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入围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时更改拟任项目经理和
45、技术负责人(投标人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提交投标文件以前入围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营状况、资质资格、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入围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调整,由此导致达不到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的,或者在投标时擅自更改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文件。第十七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单列一章载明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中应当增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的内容。投标人采取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
46、的方式通过了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颁布前湖南省建设厅有关资格审查办法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附件:评审内容和标准一、技术和财务能力 附表1 序号评审项目 评 审 标 准评审计分1拟任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施工经历和业绩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项目二项以上(含二项)1一项0.5每项省优质工程0.5每项芙蓉奖工程1每项省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程每项鲁班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等其他国家级优质工程2技术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项目二项以上(含二项)1一项0.52企业管理体系认证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标准质量体系认证4企业通过ISO系列国际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3企业通过GB/T系列职业健康与管理体系标准认证33企业净利润净利润044企业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70%490%资产负债率70%25合计备注:省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程加分从湖南省第一批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程发布后开始执行。二、企业施工经历和业绩附表2 序号评审项目评 审 标 准评审计分1类似工程经历每项工程地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类似工程4每项工程地点在本省行政区域外的类似工程2工程获奖情况每项省优质工程每项省安全文明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