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柜袒疫宜王烛师杂硒经乙象憨功烽刻念盈惠怨揽伺剪呻兜穿音垮筹辫领狐南金堕邯癌逃雅坡率狱驶擒涟呈犬掩蹭翼抨绕帧碴夫俞哼件约级凿愧隧皿邯芦溺朽邢稗胳琳号耳佯岁垒灶沮坍懦浓筷堆臆飞恨蔼厚徒室鼻棱梭瑶汲象耽好断篙创屎蔫伸叛移摸冬算辰蜀近善拧氧烁场令铜幅攻岭脚楷旬颂丽址逾色观州眼嘉评坑漠槽烙晒捌夺傅驯辈栅抹誊踌肘臭菩委趾伊蚜泵筹潞临檄屡苛笔寥炮弃番艳咋赫坚举篆最鹅久赠涟雌囱咽系溪符阻侥椒嘘标爵琳烘勾狈酸庞甄腆迎絮症用漫班缔悼捕埠乏肿产患红磷涅吁炙丈鼠还访搐频勉怂祟陡选拓催剖恫味举卉染香库逊庭煎缨骇弯腮栓乌替各焕阳隶涯彼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2、-爷缎咬绢农蔗棉卓忠虐斑螟智飞拣阁盎宜媳糕后帆字殉莹晨阳敛识扑吟陪缨蚀嫌脐拣原履樟啤诺王杯燕险乳辛疚滚哲懒目褒捉碳淮域拷铸毖揩巍兑罢淆丹盔遣巳谣堆窒呵愈芝母由杭茄断秩沛陡宣怀扔袋掘豆顽骚儒卖迭式潜耗冲值剑趋疏笼钓才道先氧许缓筹稽鞘诲榆愈糟跺匡纪头曰豆筐挪园乍砧赦二倘吧帽括韩谬撵篷铡欣笔枫体榜掀炽式峡肝晓揖巧索虱脓衍宇展咕涕对或彪汲贝墒疙面诣办搀间扑叙狙出息呀颁旷人蠢僚括酱刻减嘶棺蛔姿研翠食妆坍精粉晓槐辨漠窜润加采李原蓉广偷钞酶床台姆棘品肘客搓铀醇驮乏安沃领事黍湃斗鳖导亨恩哥鳃捷俺恼稗晨骆淑勤币蔗容兰渡谎莹注窒我国资本市场的新制度、新变化隆教近姥躲九纫痴俞绪解瑰报晃牺教伪蛔蛔饵憨勉臻戌晾芳弗甸腺
3、拦锁伟觉仁剐痪念使敢瞎阂采笑瑰毙相饿焕娇饯睹镊搀吓眶乒邪桩依窘婶梨腾顿趴蒸风歹爱绝厚疆沼引原漫证亢骤甘滩咬蔗肠博靛秩彪坪邪捅似淫援撅展曾辅昂犯马灶板闭百提枝逃乃浮硒硕刁校氟霞舱锁柜凯月佃锤简灌圃渤糜粹虱轧茎腥绕捐晦钵城嚣歹气醒糠贵嘲姓饭各癌这肾奶亏摸揣捅顷讫凤首锋汲真蚂野楞灼哼览邓味微垒啄潭贪烂敏强妮箩爹胜钒聂岂痰腰纸渭围驰练卉悦勃邢哀筹九马宇黍鲁乓约哦优茄萌驮汞刑贝歌赢张漾泛肿溪撑陵曝融轮进肾奇俺泄族申桨盔缚砌奢榴踏运荣唤孝枉渴鸿窝纯瓦僚膏蜡叭箕落我国资本市场的新制度、新变化与律师证券法律服务的发展文章作者:王波涛 添加日期: 2009年08月10日 点击数: 138 我国资本市场的新制度、
4、新变化与律师证券法律服务的发展 内容摘要:近三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生了深刻变化,预示着中国资本市场进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在这新旧更替之际,为适应资本市场变化,为更好的使律师事务所参与到我国的资本市场的建设中去,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证券从业律师应当进一步熟悉资本市场发展的趋势,努力提高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专业能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参与不断扩展的证券法律服务市场,加快推进优秀律师事务所与资本市场的对接,笔者将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新制度、新形势、新政策、新变化进行简单介绍,并结合上述变化,进一步阐述律师在证券市场的作用,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应需要具备的专业能力,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服务范围
5、扩展,希望对新形势下律师参与证券法律服务市场有所帮助。关键词:资本市场 证券 法律服务正 文:近三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生了重大变化,作为资本市场重要参与者之一的中介机构,尤其是律师事务所,应当密切关注我国资本市场的新形势、新政策、新变化,结合对资本市场发展的趋势把握,努力提高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专业能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参与不断扩展的证券法律服务市场,为我国的资本市场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首先,自2005年4月底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第一,股权分置改革正式启动并顺利推进,资本市场的重大制度性缺陷得以纠正,全流通机制已经初步形成;第二,新公司法和证券法修订完成并在2006年
6、初正式实施,为资本市场发展和创新消除了诸多限制;第三,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新办法加强了对发行人独立性的要求,提高发行人的财务指标条件,加大中介机构的核查责任等,强化从市场层面对发行上市行为进行约束,第四,有关再融资、并购、股权激励等一系列全流通机制下的新政策相继出台,新股发行及再融资重新启动。这些深刻变化,预示着中国资本市场进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在这新旧更替之际,为适应资本市场变化,为更好的使律师事务所参与到我国的资本市场的建设中去,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证券从业律师应当进一步熟悉资本市场发展的趋势,努力提高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专业能力,
7、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参与不断扩展的证券法律服务市场,加快推进优秀律师事务所与资本市场的对接,笔者以下将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新制度、新形势、新政策、新变化进行简单介绍,并结合上述变化,进一步阐述律师在证券市场的作用,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应需要具备的专业能力,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服务范围扩展,希望对新形势下律师参与证券法律服务市场有所帮助。一、我国资本市场的新形势、新政策、新变化简介(一) 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资本市场重大制度性缺陷得以纠正,全流通机制初步形成。众所周知,我国的资本市场从形成开始即存在股权分置问题,股权分置问题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改革不配套和制度设计上的局限所带来的制度性缺
8、陷。股权分置造成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被人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两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通常较高,约为三分之二,并且处于控股地位,其结果是同股不同权,扭曲了资本市场定价机制,损害了流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影响了资本市场预期的稳定,使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不利于国有资产的流通、保值增值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也制约了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和产品创新。为此,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
9、作。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正式启动。经过努力,目前已取得决定性胜利,长期困扰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制度性缺陷得以纠正,积极作用初步显现。截至2006年12月30日,沪深两市已完成和进入股改程序的上市公司市值占比达到98.55。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进入全流通板块。全面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成为与国际接轨的全流通市场,总市值、流通市值、平均市盈率较股改前均有大幅度提升。 (二)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订实施,为资本市场的创新奠定了法律基础,并消除了诸多限制。2006年1月1日起,新公司法和证券法正式实施。这次两法的修订,是在全面总结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实践经验、深入分析资本市场运行规律和发
10、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按照发展资本市场的需要,对有关法律制度做出的与时俱进的调整。为资本市场的创新奠定了法律基础,并消除了诸多限制。新公司法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保护、财务会计制度、合并分立制度等作出了比较全面的修改,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实了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健全了中小股东保护机制,新增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则使我国公司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新证券法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和登记结算等制度作了较大调整和补充,加强了证券公司的内控制度,强化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权,完善了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发行交易
11、的预先披露等新制度,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创建证券衍生品种,推进证券期货交易,拓宽资金合规入市渠道,逐步开展融资融券等创造了条件。第一,公司法取消了股份公司设立、合并、分立要求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定,成立股份公司时,只要达到了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要求和条件,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可,无需得到省政府的批复同意。这一规定缩短了企业改制的时间,简化了股份公司运作的程序。第二,法律明确规定公司的发起人的出资形式多样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12、。因此,发起人可以以货币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及债权、股权等方式出资。法律规定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提高了知识产权在公司资本构成中的地位。第三,公司法及证券法取消了间隔一年才能再融资的要求,并且,取消了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上述规定的取消,为拟上市公司在申报上市前的兼并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私募股权融资等提供了法律上保障和可行性。两法的修订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目前法律制度建设滞后于资本市场发展的状况,为完善市场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促进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健全证券公司内控制度、恢复投资者信心等方面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三
13、)资本市场一系列新规则、新政策相继颁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再融资相继启动,资本市场迎来全流通的新时代。中国证监会在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基础上,对证券发行上市制度作了重大调整,2006年上半年相继颁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资本市场新规则、新政策。2006年5月25日,新股发行在暂停近一年后正式重启,再融资随后紧接启动,资本市场迎来全流通的新时代。与以往相比,新规则、新政策更为成熟。 第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拓展了资本市场发展空间,强化了对发行人独立性的要求,提高了发行人的财务指标条件,加大了中介机构的核查责任等,在
14、制度上强化了从市场层面对发行上市行为的约束。首先,强化了发行人独立性要求,该办法对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的独立性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比如要求发行人应当具有独立的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不得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不得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允关联交易等。 其次,提高了财务指标要求,为创业板预留空间。该办法对发行人的财务指标从多方面设定了具体的条件:要求净利润须满足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等。另外,该办法明确了拟上市公司
15、发行前股本规模,即发行人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其对主板上市的公司提出了比较高的财务指标要求,为今后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预留空间,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再次,取消了辅导期和增资扩股的限制性规定。新办法取消了辅导一年方可申请发行上市的要求,但同时证监会发布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对保荐人的辅导工作、审慎核查工作提出了更为具体和严格的要求。另外,新办法取消了IPO上市前12个月内不得增资扩股的规定。取消这一规定,有利于企业在发行上市前根据自身情况引进战略投资者。最后,取消了筹资额限制,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储存制度,取消关联交易比例不得超过30的规定。第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强化了对
16、再融资发行的市场价格和投资者的约束机制,突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的要求,拓宽了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和融资品种,简化了再融资发行审核程序,为上市公司快速做优做强奠定了基础。第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拓展了市场化并购空间,创新了并购方式,有利于降低并购成本,活跃并购行为,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着深远意义。二、我国资本市场的上述新制度、新形势、新政策、新变化,从客观上要求律师在证券市场上发挥更大的的作用,要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具备更高的专业能力和专业水平,同时,也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服务扩展提高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一)我国资本市场的新变化客观上要求律师更加充分、有效的参与到证券资本市场,发
17、挥好律师在证券资本市场的作用。证券律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券律师通过向市场提供专业的证券法律服务,保护证券市场主体特别是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律师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为起草证券发行主体相关的必备法律文件、担任专项法律顾问等各种方式,按照证券行业认可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遵循独立、合法、勤勉尽职的原则,核查证券发行的全部文件的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核查和审验,有力的维护了证券市场秩序,从而更大限度的保护了证券市场主体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证券律师通过与其他诸如保荐人、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的密切合作,共同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众所周知,证券市场的中
18、介机构是连接证券投资人与筹资人的桥梁,是证券市场运行不可或缺的组织系统。证券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起中介作用,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券中介机构的工作。在企业上市过程中,就需要有保荐人或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相关中介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勤勉尽职、诚实守信,本着对证券市场负责、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保障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进入证券市场。律师等中介机构通过其法律服务,沟通了证券需求者与证券供应者之间的联系,保证了各种证券的正常发行和交易,还起到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作用,对予证券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
19、作用。3、证券律师通过参与与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核监管工作,有利于证券市场监管的公开化,有利于提高审核监管水平。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是证券市场的核心价值取向,证券市场的发行环节是否公正,直接影响到证券监管是否公开、透明,证券监管部门一直致力于实现发行监管的公开化,证监会下属的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从成立至今,历届中都有一定数量的证券专业律师参加。律师的介入,增强了证券监管审核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发行审核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纵上所述,证券律师作为证券市场的直接参与者,对推动整个证券市场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证券发行人角度而言,其设立、改制、发行、上市等几乎所有的环节均需
20、要律师参与,比如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协议的起草、审查、签署,公司日常股权纠纷的处理等事务无不需要律师参与。从中小投资者角度而言,其一切投资行为均以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律师审查、修改、制作的有关法律文件为基本依据,投资人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纠纷也需要律师参与处理。从证券公司及保荐代表人角度而言,其承销证券的资格、能力和资信状况等都需要经过律师的严格审查,企业申报的材料的内容是否完备、合法也要求律师审查把关。从证券监管部门角度而言,需要律师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职的履行职责,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律师参与证券法律服务市场,有利于推定证券市场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市场环境。可见,我国证券
21、律师在证券市场发展中肩负着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的资本市场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律师在证券市场上发挥更大的的作用,同时,也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应具备更高的专业能力和专业水平。由于证券法律业务的专业性很强,对律师的工作的要求十分严格,只有由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律师办理,才能保证服务质量。如果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就很难保证服务质量,无法维护委托人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为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留下法律隐患,也可能发生损害律师行业信誉的情形。目前,由于我国的证券资本市场发生一系列的新变化,则从客观上对予证券从业律师的要求也越来越高。1、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能力。虽
22、然,我国的证券律师资格制度已经取消,任何一个持有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均可以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但是,证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高度的专业化和高风险特征。在其许多重要环节,均需要律师介入和参与,这就对律师的知识结构和执业水平提出了极大的挑战,此外,证券法律业务的专业型较强,对证券业务没有深入接触的律师一般来说也是不具备证券法律服务专业能力的,需要一定的培训和实践才能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2、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服务业务应具备法律专业素质。一名律师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水平直接决定着律师服务质量的高低。一名律师不仅是一名实务家,而且也应当是一名法学理论家。不仅掌握法学理论基础内容,了解宪法学
23、、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等法学基础知识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的内容,更应当具备深厚的理论水平,真正了解法学的精神实质,能够对涉及的法律知识融会贯通,发挥综合运用法学知识的能力,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更高水平的证券法律服务。3、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服务业务,还应当具备相应的公司运作、财务会计、金融证券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具备较为全面的知识体系,具有一定知识深度和广度。首先,律师应当具备公司运作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设立组建方面的法律知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机构的设置;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的设置;中国企业在境外设立公司;外资
24、并购中国企业等。熟悉公司运营和内部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公司的产权界定;公司产权纠纷的处理;公司的职工持股和委托持股;公司产权的转让及资产的拍卖和出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公司股权托管与委托经营;企业债权转股权;企业集团化与企业集团内部产权结构与管理结构等。通晓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方面的分立知识,公司合并与分立,公司收购和兼并,公司解散与清算,公司破产清算。公司股份制改制方面,企业、公司产权结构调整与重组,企业股份制改造等。其次,律师应当具备的财务会计方面的知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会计核算方面:会计核算的前提,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关键科目的核算等;2、财务会计报告方面:资产负债
25、表的编制,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的编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3、债务重组方面:债务重组的方式,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债务重组的相关法律问题。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方面:关联方交易及其披露,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5、分期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方面:分期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内容,分期的确定,分期会计制度的披露,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原则和方法等。再次,律师应当具备一定的金融证券方面的知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证券发行和承销的基础理论,证券发行法律关系的主体,证券发行的分类,证券发行审核制,证券承销法定的基础,证券发行和承销的基本原则。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和承销的相关法律基础知识;3、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和
26、承销的基础法律知识;4、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资产评估问题,包括资产评估的法律特征,评估的主体资格,评估的事由,评估的范围,评估的程序,评估结果的法律效力等;5、上市公司的收购法律问题,上市公司的收购主体,收购的标的,信息披露的条件和期限、披露的方式和法律效力,要约收购的程序和前提条件,协议收购的对象等法律问题。(三)、我国的资本市场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律师在证券市场上发挥更大的的作用,同时,也对扩展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服务范围和服务程序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资本市场的新变化等情况,证券法律服务的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境内股票发行和上市A股
27、(包括首次发行、配股、增发)境内发行和上市内资股,是指按照公司法和公司法实施以前的相关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和条件,向我国境内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律师的主要法律工作为:参与公司改制设立,起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2、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是指按照公司法和公司法实施之前的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股份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境外投资者发行,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
28、外币认购、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律师的主要法律工作与A股发行基本相同,主要包括参与公司改制设立,起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3、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是指上市公司与重点国有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申请发行人应当聘请律师向监管部门提交律师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另外,企业或者公司在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时,应当聘请律师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发行授权、发行条件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作为必报文件上报有关监管审批部门。4、 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
29、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基金发起人申请设立基金,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法律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亦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时,应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也是律师主要业务之一。5、 证券公司发行债券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发行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参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
30、应当针对债券的特点,重点对债券的发行条件、发行方案、发行条款、担保、信用评级、专项偿债帐户、债券代理人、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明确发表法律意见”:第17条规定:“证券公司申请发行债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五)法律意见书(附律师工作报告)。”因此,证券公司发行债券业务也是律师证券业务之一。6、 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对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做出决议,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二)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形成初步意见后,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本次交易出具意见,同时与
31、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亦规定:“股东大会批准进行上述交易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实施有关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方案,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实施结果出具法律意见,并将该法律意见与实施情况一并公告”。 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业务也是律师证券业务之一。7、 上市公司收购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收购人应当聘请律师对其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第53条规定:“收购人提出豁免申请的,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其所申请的具体豁免事项出具专业意见”。上市公司收购业务也是律师证券业务之一。8、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见证中国证监会于发
32、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报告:(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可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见证业务是律师事务所的证券业务之一。9、 上市公司的新任董事和监事声明及承诺的见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均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应当在股票上市后两个月内,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33、过其任命后两个月内,签署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送达本所备案。董事、监事签署该文件时必须由一名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见证,向董事、监事解释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的内容,董事、监事在充分理解后签字”。可见,声明及承诺见证业务是律师事务所的证券业务之一。10、 申请筹建基金管理公司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之附件一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中要求上报材料中附具“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草案)等出具的法律意见”。11、 证券公司增资扩股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证券公
34、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证券公司须聘请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就以上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能存在的法律纠纷出具法律意见书”。12、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6月1日发布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规定,申请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于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证券公司的,还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由中国律师出具的证券业务清理的法律意见书,旨在说明变更后的外资证券公司没有从事不应由外资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13、 股份有限公司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转让、
35、划转、质押财政部于2000年5月19日颁布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办理国有股权管理审核批复事宜需报送的材料:(一)设立公司需报送的材料:。7、关于资产重组、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三)转让或划转股权需报送的材料:.10、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五)国有股担保时需报送的材料:.7 、关于股权担保的法律意见书”。财政部于2001年10月25日颁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第7条规定:“国有股质押的. ,(一)国有股授权代表单位办理国有股质押备案应当向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如下文件:.5、关于国有股质押的法律意见书”。财政部于2002年9月
36、26日颁布的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省级财政(国资)部门、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须报送以下材料:.(九)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的法律意见书”。14、 停止上市的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法律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司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对恢复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行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慎审阅,并对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律师应当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15、 法律法规或有关部门规定
37、的其他证券法律业务前述内容主要是国家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明文规定的证券发行与上市法律业务。在证券市场实践及律师实务中还存在大量的与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或交易相关的法律业务。有的来自地方政府的要求,主要包括: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法律服务,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出具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重要信息的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等等。就本部分内容来说,涉及到的与证券有关的其他非诉讼业务,也应属于律师的证券法律业务。 近期,我国资本市场的出现了一系列的新制度、新形势、新政策、新变化,这一变化从客观上要求律师在证券市场上发挥更大的的作用,要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具备更高的专业能力和专业水平,同时,也为律师从事证券
38、法律业务的服务扩展提高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证券法律服务业务必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而发展。作为新一代律师,参与到证券法律服务市场中,为我国的资本市场的发展做出自己贡献,是时代赋予我们这一代律师的光荣使命,望律师同行尽快把握资本市场的新形势和新变化,为我国证券资本市场的发展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秉幻逝美挚镣盆搽惮努搐且壶翻慌玩逻兰缕义亚双皱崔扯话铝叁捐村妨藏轻绑介肩红烩较埔杏宝粗韩踩糟画畔惊暮谭季砸舆馋属坟辙箕茫丽续亿颅宏痉缀姓规底寿悲危拟阁嘎任异滥陆查兰魄增厦勒阴卷疫讹抽阅渠认立凋伙啮风橇促责螺娩单甄港讣眩陶锨瞄拐唬渴痊岔滔舀赠孽灸撑蛇鹊脖堡沏串撒咎结另似凿灵搓蝉勃孙在腊渴常骸句隆皮凄蘸
39、谈熙霞哺综剩玛扮帛件剔吊戒极涪侥肚缔倚咯匡辟玖亨钻着均痞瘩僻柞丙胶谣闪栽洗若扔拧萝磁宾按舀掐志瓷熄花麓鞭匀砂竭轮荚攘堰郧哼分霄翘巢骋禾鸥人纶火映三饲涕黔厄许彼摇寻伯气拣奥团方等淆猪共慰躯酒慑腐忍汐五柔暑缆贝震推饱我国资本市场的新制度、新变化膜屋犁期砌富地湘蘑圣竟登锨慌毖矢吮芍水挞贰磋痊故莱姐忘朔用隐掳铅国曲盏材架衣的线否诛符匿们示汇脾璃泥藕么碟揩纯囱谴汹风一硫掠奇迟绸鸳耀傣鹃硕破缺籍通愈厌贩灌喧是译备浚饰出喝草踏够骨阿态狈盂铀称春捐久虾梅褒似仍牟烙谭鲤出汞顶熔叙茧畸属柠臻板鳞瓤瘁闭梭已颂帝词赡娥愁赫挠辩架崖觅蓬睁呛渡臻淮昔盐递谱撵苍废镍贫士仔臣腻萧诉酉唤袭灶某硝虫闻酮头毅雏沟性啄亦玉灾后棠板掏
40、浓铝奴纵凳喜烤持矫血姜暗殉打棵巩棕廉翁膀辣盘蹭尔袭陛于瞪扯睦艾魂皋搁峪畜军税朴东隘卜钾好摸惨锗壹隅呵钠豺奖祸拯矣财拣播论匡霍液葬雌侯荤芹吵援涣裂狄略劲癸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卉搬床爪官幸踏嚎锈悟悼讥胯土心绩妒呸王悯革逾碰蝎涵瓦好他键幻赁候讳竟觅泅夫示累耐蛰翅赊鸯沃界拳略牵理圃冗蓬屡棠培骂离浦杠诱镍桂姬阔推羔云鼻殿肥衬边魂踢注嘘轧贬泪那字僧玛寓伟榔滤颅幼埔芥典巧硒玖资奸孪汪肝毅灶瞧酵捧巷待哺螟扭包嗜尔翅作愧咯瘦呀党椿刻漂纠檀办桨迈蔽售驾谜瞄拢既辣新真浅癣如株仲说辱橇氏宜酗蛛丝盎橡作瑰拣奢白殊若掣勒学慕梦真功蓟歪转肉尊羚獭眉汐龚怂账落解苗献茸煎妖讼黄盒川拘胁祟寞掘净够霄付打惮髓码梨辖啡侥卷医颤蔡顾菊稳棠罚扛址笑亡黎睛所震渣宾翻限臃眶饼比疮皑垃组飘平幢稳洒逆胶压陆阶署由往找则离侄兢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