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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志愿者服务总队章程(修订)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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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地铁志愿者服务总队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地铁志愿者服务总队(以下简称“总队”)是适应xx地铁特点,直接为xx地铁运营窗口服务等管理工作提供相应服务、促进xx轨道交通建设发展和xx轨道交通精神文明建设、从事社会公益性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二条 总队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主要内容的志愿精神,倡导和践行“奉献与快乐同在,你我与文明同行”的地铁志愿服务理念,推动xx城市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 总队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总队主管部门为xx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xx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xx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业务上接受xx志愿者协会的领导。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参加xx轨道交通文明乘车宣传,维护乘车秩序,提供专业岗位,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等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六条 参加xx市志愿者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总队组织管理机构是总队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分别由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总队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市志愿者协会的有关工作要求,审定总队工作计划; (二)指导、协调各单位参加市志愿者协会组织的志愿性社会公益活动; (三)检查、总结、考评、奖励地铁志愿者服务工作; (四)策划和组织xx地铁志愿者服务大型活动; (五)协调落实总队所统一组织的重大活动所需经费; (六)制定和修改总队的章程。 第九条 总队设总队长一名、副总队长二名,分别由集团公司精神文明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兼任。 第十条 总队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服务机构,全面负责地铁志愿者服务总队日常运行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总队办公室工作人员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及志愿者兼任。 第四章 管 理 制 度 第十一条 地铁志愿者(团体)一旦经总队评定招募为正式志愿者,即颁发xx地铁志愿者服务卡。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总队可临时招募志愿者(团体)开展大型志愿者服务活动,完成临时性、突击性任务。临时招募的志愿者(团体)不需要经管理委员会进行资格评议。 第十三条 对于在地铁特殊岗位提供服务,管理委员会应与地铁相应部门建立必要联系,督促其加强对志愿者岗位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 第十四条 对于各类非常规志愿服务,实行预约式服务,填写《服务登记表》,由运营方面等管理单位根据需求,给予审核批准后报总队备案。 第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每年对志愿者评定一次。对在志愿者服务活动中积极主动、服务效果显著的,总队将授予“xx地铁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总队章程的行为、或在志愿者服务活动中极其不认真、不负责、不称职的志愿者,经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可终止其服务资格。对已备案为正式地铁志愿者,却长期(时间设定另定)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注册人员,将注销其志愿服务登记。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本志愿者服务总队经费来源为: (一)集团公司行政经费; (二)社会专项捐助和赠款。 第十八条 经费按社团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总队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方案。 第二十条 总队因故终止时,需经总队管理委员会会议提议,集团公司精神文明委员会、市志愿者协会认可后,由总队办公室处理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总队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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