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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扶持情”系列信贷产品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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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扶持情” 系列信贷产品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银监会小微企业“六项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升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贷款通则》以及银监会“三办法一指引”等法律、法规,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授信人是指*农村商业银行辖内办理授信业务的营业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300号)的划型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及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第四条 本细则的“扶持情”系列信贷产品适用于以下范围的小微企业: (一)注册地在*地区,依法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效益较好。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合规合法,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逃废债,无违法违纪行为等不良记录和交叉违约行为,且申请日无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 (三)遵纪守法,股东、董事、监事和现任高管人员无重大不良行为记录。 (四)经济独立,有可靠的经济收入来源及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有较强的债务本息清偿能力,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五)授信申请人经营收益较好,经营资金在我行进行结算。 (六)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我行的监督,能够如实向我行提供关于经营活动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并接受我行正常监督和管理。 (七)符合我行授信条件,向我行提供的资料文件资料合法、真实、有效、完整。 (八)我行要求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信贷品种 第五条 小微企业“扶持情”系列信贷产品下设“创业贷”、“轻松贷”、“循环贷”、“一日贷”四个产品。 第六条  “创业贷”产品 (一)产品定义 本产品旨在为新设立的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支持和启动资金。 (二)产品特色 1.扶持小微企业快速成长; 2.帮助小微企业解决创业资金之忧,并利用有关资源帮助其创业。 (三)产品条件 申请“创业贷”小微企业除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监控人具备创业能力; 2.创办的企业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 3.授信用途只能用于小微企业项目生产和经营的启动资金; 4.新设立且时间未满1年(含)。 (四)授信额度 依据有关授信申请人的授信用途、还款能力及担保方式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单户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授信期限 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六)担保方式 本产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担保方式: 1.抵押:提供房产、土地、机器设备、原材料、库存商品等我行认可的不动产或动产做抵押担保。 2.质押:提供定时存单以及我行认可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担保。 3.保证:由我行认可的保证人或专业担保公司作保证担保。 (七)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灵活,依据有关借款人经营状况可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按季等额还款或到期一次还本方式进行偿还。 第七条 “轻松贷”产品 (一)产品定义 本产品主要是针对小微企业进行购置房产、车辆、机器设备、装修办公场所等推出的法人按揭授信产品。 (二)产品特色 1.解决小微企业最基本的办公所需,保障小微企业的稳步经营。 2.避免小微企业将资金用于改善经营条件而致使流动资金出现缺口,阻碍小微企业的延续经营。 3.可结合企业经营情形,采取前期轻松还款,到期一次还本。 4.对刚起步或需要改善经营条件的小微企业而量身定做的产品。 (三)产品条件 申请“轻松贷”小微企业除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申请本产品贷款的用途必须是购买生产经营所需的房产、汽车、机器设备或其它资产。所谓生产经营所需是指贷款购置的资产被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营业执照规定范围的生产经营活动。以转卖为目的上述资产购买未能申请本产品贷款。 2.本产品所指的房产系向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机构购置的、已建成完工的和达到可出售状态的通用厂房,或已达到可出售状态的办公用房或商业用房(商铺)。自建、参建或购买未达到可出售状态的房产不适用本项贷款。 3.本产品所指的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经贸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生产厂家(不包括改装车辆生产厂家、摩托车生产厂家、农用车生产厂家)生产的轿车、客车、货车、牵引车、挂车、工程车等车辆。 4.本产品所指的机器设备指借款人购买的,不需要大量或特别安装工程的通用机器设备。该通用机器设备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该机器设备不是为借款人特别设计和生产的; (2)该机器设备可以在稳定的有形或无形交易*场上公开销售,最近的销售价格可以通过公开渠道取得。 5.本产品所指装修办公场所指借款人借款必须用于装修自身经营场所,不得用于装修其他经营场所。 6.自有资金比例 (1)使用本产品贷款用于购置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的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产价值的50%。 (2)使用本产品贷款用于购置车辆的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车辆价值的30%,其中购置二手车辆的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车辆价值的50%。 (3)使用本产品贷款用于购置机器设备的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购置机器设备价值的20%。 (4)使用本产品贷款用于装修办公场所的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装修项目价值的20%。 7.本产品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监控人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我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四)贷款期限 依据有关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资金营运状况而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一般采用三年(二手车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五)担保方式 本产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担保方式: 1.抵押:提供房产、土地、机器设备、原材料、库存商品等我行认可的不动产或动产做抵押担保。 2.质押:提供定时存单以及我行认可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担保。 3.保证:由我行认可的保证人或专业担保公司作保证担保。 (六)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将不低于借款人借款金额的50%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不高于50%的借款金额采用按季付息,到期一次还本。若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的,我行无条件同意其还款要求,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及罚息。 2.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若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的,我行无条件同意其还款要求,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及罚息。 第八条 “循环贷”产品 (一)产品定义 本产品是在对小微企业进行调查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符合我行信贷条件的小微企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循环使用的信贷产品。 (二)产品特色 1.“循环贷”产品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监控、周转使用”。借款人可在我行核定的授信额度内随用随贷。 2.主要用于解决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周转性、季节性、临时性的资金需求。 3.本产品实行“一次调查、一次审查、一次审批”,减少了对借款人资料文件资料的重复收集、授信审批次数、评估及抵押登记次数,降低授信申请人融资成本。 (三)产品条件  申请“循环贷”小微企业除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授信申请人申请本产品用途必须用于流动资金周转。 (四)授信额度 依据有关授信申请人的授信用途、还款能力及担保方式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单户授信额度不得超过750万元。 (五)授信期限 一般不超过三年,单笔用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六)担保方式 本产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担保方式: 1.抵押:提供房产、土地、机器设备、原材料、库存商品等我行认可的不动产或动产做抵押担保。 2.质押:提供定时存单以及我行认可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担保。 3.保证:由我行认可的保证人或专业担保公司作保证担保。 (七)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灵活,依据有关借款人经营状况可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按季等额还款或到期一次还本方式进行偿还。 第九条 “一日贷”产品 (一)产品定义 本产品是基于小微企业信誉而发放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 资金信用贷款。 (二)产品特色 1.无需提供任何抵(质)押担保; 2.业务办理方便、灵活、快捷; 3.在进行授信评级、资料文件资料完善的情形下一日之内履行审批放款。 4.为贴近客户实际需求,本产品可针对特定客户群体实际开发相应的“一日贷”子产品,“一日贷”子产品纳入“扶持情”管理,产品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用途等以详细的实施要求为准。 (三)产品条件 申请“一日贷”小微企业除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2.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 3.在我行资金结算往来达半年以上且资金结算量需达到80%以上(含各类结算账户内资金); 4.与我行发生过2次(含)以上信贷业务往来; 5.本产品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监控人必须为*本地人且在*拥有固定的房产,同时还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贷款额度 单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80万元。 (五)贷款期限 一般不超过一年(含)。 (六)贷款用途 贷款用途主要是用于借款人经营所需的短期流动资金周转。 (七)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灵活,依据有关借款人经营状况可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按季等额还款或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方式进行偿还。 第三章 办理要求 第十条  受理流程 “扶持情”系列信贷产品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等流程依照我行有关授信流程要求进行办理。 第十一条  绿色服务 (一)优先审批 在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进行审查、审批过程中,出现资料文件资料不完善的情形时,若所缺资料文件资料不影响授信决策的,可先行进行审查和审批,但必须在放款之前完善所缺资料文件资料。 (二)简化调查报告 为简化调查流程、调查程序,提升调查效率,总行对小微企业授信调查报告(附件1-4)进行简化,营业部、各支行可采用简化后的小微企业授信调查报告格式撰写调查报告。 (三)利率优惠 营业部、各支行应依据有关贷款期限长短、风险大小,结合客户贡献度、发展实力、信誉情形,给予较大幅度的利率优惠,最低可按基准利率执行。 (四)适度放权 1.为缩短审批决策流程,更好的支持小微企业,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绿色通道。本细则中的“一日贷”产品授权各一级支行审批办理,本条规定视同授权条款。 2.各一级支行可依据有关二级支行内控管理、资产质量监控、规模大小等适度向二级支行进行“创业贷”、“轻松贷”、“循环贷”、“一日贷”四个信贷产品的再转授权。 (五)会签制度 对超过二级支行权限,需报一级支行进行审批的小微企业授信,各支行应以会签为主,缩短审批时间。 第十二条 限时工作要求 (一)受理承诺 对于小微企业的贷款申请,受理支行、营业部应在半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的答复,并初步确定是否可以进行授信。 (二)审批流程 对于明确可以进行授信且调查履行的小微企业,在资料文件资料完善、符合条件的情形下二级支行权限的审批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级支行权限的审批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三)放款要求 在资料文件资料完善,担保贯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情形下,原则新客户放款时间应在客户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履行,老客户放款时间应在客户申请后4个小时内履行。 第十三条 由于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报表不规范,其提供的财务报表数据往往有很大随意性,未能真实反映其经营情形,因此在实际调查中应着重对企业实际监控人和股东实力、经营思路、道德品质等方面加强调查,对小微企业的财务报表可作为辅助性参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于超出本细则所列信贷产品范围的其他小微企业贷款的操作模式,“限时工作要求”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授权及操作流程按总行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说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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