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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租赁合同.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1846396 上传时间:2024-05-10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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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合同法等和省、市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矿产资源、无主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第二条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街道村,面积为平方米。其位置

2、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件一土地示意图所示。附件一土地示意图已经-双方确认。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宗地,土地用途为 用地,乙方利用该地块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在该地块上新建永久性建筑物,乙方如须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须取得甲方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租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四条该幅土地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存在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建筑附着物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具体数量、位置及使用概况详见附件二建造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造物、建筑附属物清单,该附件双方已经-确认无误。第五条租赁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自甲乙双方

3、签订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年整。第六条续租6.1 租赁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6.2 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应当至迟于租赁年限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6.3 除根据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甲方应予以批准。6.4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双方应当在获得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乙方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6.5 如甲方在乙方提交续期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未做出是否续期的决定,则本合同自动续租,租赁期限不变。本合同各项约定之条款如有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相冲突,则在双方达成

4、协-议之前自动适用最近的法律、法规的条文。6.6 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甲方依法收回出租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应将土地权属恢复至签订本合同之时的 土地权属状况。甲方按 的规定予以补偿。乙方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证书。对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归乙方所有。第七条租金标准及支付7.1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和其他有关的土地费 (税)。7.2 本合同出租宗地经-依法成立的土地评估机构评定,土地使用权租金每平方米为元,按规定享有改制企业优惠政策后,土地使用权租金每平方米以元收取,占评估价格的%,租金

5、总额为人民币元。7.3 租金按年支付。乙方应于每年年月日之前将下一年的租金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上。第一年的租金,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天内,将合同要求支付的款项汇入专户内,开户银行,账号:_.7.4 租赁期间,如遇有国家政策调整,则租金应做相应调整。如无国家政策调整,则双方约定每隔 年重新调整租金。双方对此协商不一致,则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第八条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分割租赁地块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时,其占用范围内的租赁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租赁土地使用权发生分割的,转让的受让人按照受让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比例,取得相应的租赁土地使用权,并承担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6、。租赁土地使用权分割的界限和面积,由乙方报送相关资料、甲方进行审核方式共同确定。第九条租赁地块上原-有的房产抵押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乙方可将租赁地块上原来依法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抵押。抵押物处理后,本租赁合同应当由依法取得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履行。第十条租赁地块上原-有房产的出租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租赁地块上原-有依法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可以出租,但出租年限不得超过本租赁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土地承租人已租用的年限后剩余的年限。第十一条甲方提前收回与补偿11.1 提前收回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如有以下事项之一,甲方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提前终

7、止,甲方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11.1.1 因国家能源、AAA、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11.1.2 因国家国防建设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11.1.3 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11.1.4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该幅土地的;11.1.5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或因兴建经-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的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11.1.6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占用该幅土地的;11.2 补偿11.2.1 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多缴纳的租金;11.2.3 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未占用的

8、土地部分继续有效;11.2.3 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对乙方给予合理补偿。补偿金额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则甲方应按的规定和乙方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补偿。11.2.4 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征用土地方对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归乙方所有。第十二条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程序甲方依法和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当在收回3个月前,将租赁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承租人,并在租赁地块的范围内公告。第十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3.1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

9、租金;13.2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对该幅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13.3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登记、审批手续;13.4 甲方不得随意收回土地使用权;13.5 如乙方有违约或违法行为,则甲方有权责令限期纠正,并可视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3.6 甲方保证该幅土地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不设立任何抵押权。第十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4.1 乙方有义务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14.2 乙方有义务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14.3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该幅土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14.4 乙方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法定程序可以在该幅土地上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在甲

10、方依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或本合同租赁期满未能获得续租情况下,由乙方自行处置;14.5 乙方可以将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为与他人合作、联营的条件;14.6 乙方有自由处分该幅土地上建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权利。第十五条乙方在租赁用地报经-政府批准之日起15天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六条合同的解除16.1 甲乙双方均可以解除的情形:16.1.1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的;16.1.2 因不可抗力,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经-没有意义的;16.1.3 非任何一方原-因,该幅土地灭失的;16.1.4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16.

11、2 甲方有权解除的情形:16.2.1 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立法的变动,甲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16.2.2 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产业政策的变更,甲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16.2.3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逾期90天以上的;16.2.4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16.3 乙方有权解除的情形:16.3.1 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立法的变动,乙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16.3.2 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产业政策的变更,乙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16.3.3 因乙方撤销、迁移、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该幅土地的。第十七条违约责任17.1 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项,从延迟付款之日起,每

12、天按应缴纳款项的缴纳滞纳金。17.2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之约定解除本合同,则甲方应在乙方收到解除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退还乙方多缴纳的租金,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已收取租金总额的%违约金。以上违约金支付不影响乙方就其生产经-营经-济损失向甲方索取赔偿损失的权利。17.3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一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应向守约方赔偿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可预见的损失。如双方都有过错,则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司法鉴定费和取证费等费用。第十八条通知18.1 依照本合同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

13、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18.1.1 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交到之日视为送达;18.1.2 以图文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传送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18.2 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5天内对此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或补充说明。如果在15天内不予以书面回答,则视为其接受书面通知所述内容。第十九条争议解决双方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期间,无争议部分的条款应继续履行。第二十条 附则20.1 本合同如

14、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规定为准。本合同的两个附件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2 本合同中的“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条文:“法规”是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指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20.3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发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20.4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报政府批准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20.5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15、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

16、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

17、)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

18、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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