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条环境保护方针我国的环境保护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益,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第二条 制定环保计划与检查公司所有部门必须贯彻“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精神,结合自身业务对环保工作做出安排。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副产品回收工作。在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考虑环境效益。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的主要任务(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有关环保的法律,规定及有关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情况。(二)组织编制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监督环保资金的合理使用。(三)参与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科研总结,双革成果鉴定。(四)负责
2、环境监测及组织环境质量评价,及时提供监测报告。(五)制定环保科研规划,选择并实施环保试验课题。(六)建立环保工作网络,形成:环保部门-车间-班组三级环保管理网络。第四条 加强环境保护现场管理(一)加强管理,消除跑、冒、滴、漏,节约用水,加强冷却水的循环再利用,消灭长流水,禁止任意排放“三废”和有毒有害物质。双革应有利于“三废”治理,对于必须治理的毒物种类,增加排放量的工艺变动须同公司环保部门协商,拿出可行性方案后报生产副总经理同意,经国家环保部门批准后方能执行。要控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情况,确保污染物限期削减计划的完成。(二)对于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必须适应市场要求,保质保量地
3、完成回收计划,不断提高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现有生产的排污情况,如有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10天内向公司环保部门申报,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三天内上报。对于突发性污染事故,对环境可能造成污染和危害者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排除事故,同时立即上报公司环保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及时整改,防止事态扩大,否则,将加倍处罚,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四)禁止采取稀释、漫流、渗坑、渗井、偷排等方式排放污染物。生产区下水道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须按程序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报有关部门备案。各单位废水只许排入上级环保局规定的两个排放口,即厂清下水排放口和酸下水排放口,任何人不得新设
4、任何其它排放口,否则,将追究批准者的责任。(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防止产生新的污染源,凡属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采取技术措施增加生产能力的革新,挖潜、改造工程,必须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其它有关规定,把防止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六)工程设计,试验总结,新产品试制等,凡没有“三废”(含噪声、粉尘)治理措施的审查鉴定,没有经过环保部门同意,不按环保规定办事的,不准施工,不准投产。(七)加强环保宣传,提高全员环保意识。经常利用广播、厂报、录相、授课、竞赛等形式,特别在环境日和地球日的时期,广泛宣传环保法规及知识,让人人皆知“人类只有一个地球,
5、保护蓝天绿水,造福子孙后代,人人有责”。(八)保持“全国环境优美工厂”的好传统,好作风。各单位必须做到窗明、地净、物齐,同时公司环保部门协同有关单位每年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栽一些能净化空气、美化环境的花草树木,提高环境的自净能力。第五条 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一)所有治理设施必须有明显标志设施名称,所有治理设施必须建立卡片台帐,由公司环保部门集中存档管理。(二)“三废”处理设施要和主体生产设备同样看待,要使用好,保养好,维修好。不得任意搬迁,停用和闲置。(三)凡是已建成的“三废”含噪声治理设施,必须保持投入正常使用,设施所在单位必须象对待生产设备一样同等对待,定期检查,检修,需用吸收液的设施更
6、要定期更新吸收液。有关部门必须积极支持,协调配合,做到保养好,使用好,维修好。不得任意搬迁,拆卸,停用和废置,否则将追究设施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环保员的责任,并酌情给予经济处罚。(四)对于一切治理设施(综合利用项目、技措环保项目、工艺改革环保项目、噪声、粉尘、焚烧、生化等环保项目)均由公司环保部门协助设施所在单位统一管理,设施所有权归设施所在单位,象生产设备一样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公司环保部门必须坚持每月严格检查和如实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设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六条 加强环境监测及科研工作(一)要注意积累资料综合分析,掌握污染动态。监测站负责公司区域的大气、废水总排口的“三废”排放监测
7、。要对“三废”的综合利用与治理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二)对于公司排放的废水要定时、定点、定项目进行检查监测。总排放口要每月监测一次,每次连续采样三天。监测项目:化学耗氧量、PH值、悬浮物、硝基苯等。(三)对于治理设施峻工前后的环境效益,要进行对比监测,确定治理设施的效果。(四)为改造生产生活环境,减少污染而进行的副产品回收利用的科研攻关项目,要及时配合,根据需要临时制订化验项目,以利于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步体现。(五)对车间,岗位排放的废水、废气、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的时间,项目临时确定。(六)临时指令性任务,在长江水质发生变化时,要根据上级安排,对江水进行专项,定期监测,直至水质正常为止。(七
8、)根据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的需要,对车间空气中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八)根据上级部门布置和友邻单位要求,对于力所能及的监测项目,应协作配合,并按规定收费。第七条 环保奖惩制度对于环境保护工作有显著工作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对于任意停用环保处理设施而造成污染事故等其他违反环保法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一)奖励。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按技术复杂程度和创造环境效益的大小给予荣誉奖励或物质奖励。1、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者。2、积极开展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者。3、在回收利用工作中成绩突出者。4、在节约能源、资源及环境保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5
9、、在环境管理、监测、科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面有突出成绩者。6、对违反环保法令行为敢于揭发和斗争,或在公害污染事故的防治抢救中功劳卓著者。7、在公司容貌、文明卫生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8、奖励名单由安全环保部统一提出报公司审批,批准后由公司给予表彰奖励。(二)惩罚。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个人或单位按情节轻重给予罚款。1、由于工作过失,将污染物排放至水、空气中,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者,按危害程度,处以2001000元罚款。2、在公司内部破坏绿化者,按情节轻重处以20100元罚款。3、有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者,按第一条加倍罚款。4、不在规定地点倾倒垃圾,固体废物者,处以50-200元罚款。5、私自拆除
10、,闲置环境保护设施者,处以50-500元罚款。6、对公司下达的环保治理项目未按期完成者,处以100-500元罚款。7、其他违反国家环保法规造成危害者,根据危害程度予以不同处罚。8、200元以下罚款由安全环保部审批,200元以上罚款由公司主管环保的副总经理审批。9、罚款由环保部门保存管理,作为环保奖励基金的部分来源。10、罚款由环保部门通知财务部门和被罚单位(或个人),从工资中予以扣除。11、受罚单位或个人,罚款后不免除其承担的行政和法律责任。12、受罚单位或个人,当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或个人。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577100180309
11、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1708810034
12、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