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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T 3182-2020 森林生态旅游地木(竹)材产品使用技术要求.pdf

上传人:clo****rst 文档编号:79592 上传时间:2022-06-08 格式:PDF 页数:9 大小:856.7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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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91.080.20 P23 LY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林 业 行 业 标 准 LY/T 31822020 森林生态旅游地木 (竹) 材产品使用技术要求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Wood and Bamboo Products in Forest Ecotourism Destinations 2020 - 03 - 30 发布 2020 - 10 - 01 实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 布 LY/T 3182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5 木、竹设施

2、用材特定要求 . 2 6 试验方法 . 6 7 合格判定 . 6 LY/T 3182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结构用木材分技术委员会(SAC/TC41/SC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华南农业大学、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监测规划院、木材工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清华大学、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南京林业大学、国际竹藤组织、杭州大索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林业大学、 国家人造板与木竹制品质量监

3、督检验中心、 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湖北久玲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迁安市大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方园木制别墅制造有限公司、武汉龙珠木屋木结构有限公司、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苏州菲特威尔木结构房屋有限公司、天津市嘉宇工贸有限公司、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海宾、黄家平、于亮、靳波、周冠武、徐伟涛、邓昊、王双永、邵长专、张建、阙泽利、刘可为、林海、王晓旭、黄安民、娄万里、史长久、全雪飞、杨新波、查裕祥、王秀权、董国平、吴志远、尹建军。 LY/T 31822020 1 森林生态旅游地木(竹)材产品使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森林生态旅游地使用木(竹)材产品的

4、基本要求、特定要求、试验方法及合格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森林生态旅游地木(竹)设施用的木(竹)材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4 原木检验 GB/T 153 针叶树锯材 GB/T 4817 阔叶树锯材 GB/T 6491 锯材干燥质量 GB/T 8625 建筑材料难燃性能试验方法 GB/T 9758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GB/T 9846 普遍胶合板 GB/T 13942.1 木材耐久性能 第1部分:天然耐腐性实

5、验室试验方法 GB/T 13942.2 木材耐久性能 第2部分:木材天然耐腐性野外试验方法 GB/T 14074 木材胶粘剂及其树脂检验方法 GB 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T 23229 水载型木材防腐剂的分析方法 GB/T 24508 木塑地板 GB/T 26899 结构用集成材 GB/T 27651 防腐木材使用分类及要求 GB/T 30364 重组竹地板 GB/T 33041 中国陆地木材腐朽与白蚁危害等级区域划分 GB 50005 木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LY/T 1861

6、 户外用木地板 LY/T 2381 结构用木质材料基本要求 ISO 20152-1 木结构胶黏剂胶合性能基本要求(Basic requirements of bond performance of adhesives of timber structures)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LY/T 31822020 2 3.1 森林生态旅游地 Forest ecotourism destinations 森林生态旅游地是以自然风景资源为依托,开展游览观光、休闲度假、健身康养、文化教育等多种旅游活动的地方。 3.2 木(竹)材产品 Wood / Bamboo Products

7、木(竹)材产品指以木材、竹材为主要或部分组成单元制成的各类产品,包含原木、原竹、锯材、集成材、胶合板、刨花板、木塑复合材、重组材等。 3.3 木(竹)设施 Infrastructural Facilities from Wood / Bamboo Products 为满足旅游者在旅行游览中的需要,利用木(竹)材材料及产品建设的各项设施的总称,包括房屋建筑、门楼、廊、亭、栈道、人行景观桥、户外桌椅凳以及标牌等。 4 基本要求 4.1 木(竹)材产品应附有产品说明资料,包含生产厂家、产品名称、规格尺寸、等级以及木材来源合法性等信息。 4.2 木 (竹) 材产品的气干含水率, 应满足产品使用环境的要

8、求。 对于最小截面尺寸 0.3m 以上的原木、方木,表层 20mm 深处含水率应不大于 12%。 4.3 材质等级按下列产品类别分别规定: a)原木产品的材质等级应达到 GB/T 144 规定的二等及以上等级; b) 针叶树锯材产品的材质等级应达到 GB/T 153 规定的二等及以上等级,阔叶树锯材产品材质等级应达到 GB/T 4817 规定的二等及以上等级; c)结构用集成材产品的外观质量等级应达到 GB/T 26899 规定的二等及以上等级。 d) 胶合板产品的外观质量应达到 GB/T 9846 规定的合格品及以上等级。 4.4 木(竹)材产品防腐防虫剂应为季铵铜(ACQ)或铜唑类(CuA

9、z)等环保型防腐防虫剂,应不使用有机卤化物、煤焦油、杂酚油、五氯苯酚、有机锡化合物以及铬和砷化合物等防腐防虫剂。 5 木(竹)设施用材特定要求 5.1 房屋建筑 5.1.1 承重构件 5.1.1.1 承重构件使用的木(竹)材产品应为结构材,符合 LY/T 2381 规定。若结构材产品力学设计指标取值无对应标准时, 产品说明书应给出各力学指标设计值。 木 (竹) 材产品力学设计指标如需调整时,调整系数应根据试验确定。 5.1.1.2 木(竹)材产品若为胶合制品,使用胶黏剂应符合 ISO 20152-1 的规定。 LY/T 31822020 3 5.1.1.3 室外承重构件使用的木(竹)材产品,防

10、腐防虫要求应分别达到表 1 和表 2 规定。中国陆地木材腐朽与白蚁危害等级区域划分依据GB/T 33041的规定。 不同使用类别的透入度和载药量按GB/T 27651执行。 表1 各腐朽危害等级区域木(竹)材产品防腐要求 室外地上木材腐朽危害等级区域 当地基水平面以上 300 mm 的位置距地面大于 1000mm时,地基水平面至上部 300mm 以内的木构件;当地基水平面以上 300 mm 的位置距地面小于 1000mm 时,地面以上 1000mm 以内的木构件 与地面、砌块或者混凝土接触 浸在淡水中 浸在海水中 D1 C3.1 C4.1 C4.1 D2 C3.2 C4.2 C4.2 C5 D

11、3 C3.2 C4.2 C4.2 C5 表2 各白蚁危害等级区域木(竹)材产品防虫要求 木材白蚁危害等级区域 当地基水平面以上 300 mm 的位置距地面大于 1000mm 时,地基水平面至上部 300mm 以内的木构件; 当地基水平面以上 300 mm 的位置距地面小于 1000mm 时, 地面以上 1000mm以内的木构件 与地面、砌块或者混凝土接触 T1 C3.1 C4.1 T2 C3.2 C4.2 T3 C3.2 C4.2 5.1.2 燃烧性能 5.1.2.1 承重构件使用木(竹)材产品,其阻燃性能应由其制作承重构件的防火要求确定。各类承重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满足 GB 5001

12、6 或设计文件要求。具有阻燃性能的木、竹材产品应有认证的阻燃标识。 5.1.2.2 室内装修使用的木(竹)材产品,其燃烧性能应满足 GB 50222 的规定。 5.1.2.3 外墙装饰层使用的木(竹)材产品,其燃烧性能应满足 GB 50016 的规定。 5.1.3 环保性能 室内使用的木(竹)材产品,甲醛释放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3 甲醛释放限量 类别 范围 人造板产品 GB 18580 中 E1级 非板类产品 0.7mg/L(干燥器法)或 0.124 mg/m3(气候箱法) 5.2 门楼、廊、亭、榭 LY/T 31822020 4 5.2.1 承重构件 5.2.1.1 承重构件使用的

13、木(竹)材产品应为结构材,符合 LY/T 2381 规定。若结构材产品力学设计指标取值无对应标准时, 产品说明书应给出各力学指标设计值。 木 (竹) 材产品力学设计指标如需调整时,调整系数应根据试验确定。 5.2.1.2 木 (竹) 材产品若为胶合制品, 使用胶黏剂应符合 ISO 20152-1 中使用环境 3 对应的各种规定。 5.2.2 门楼、廊、亭、榭使用的木(竹)材产品,防腐防虫要求应分别达到表 2 和表 3 规定。 5.3 栈道、步道、露台 5.3.1 具备如下情况的栈道、 步道和露台, 使用的木 (竹) 材产品应为结构材, 并符合 LY/T 2381 规定: 1)架空铺设高于地(水

14、)面 0.5m 以上; 2)2m 范围内有深沟、深河(海)、悬崖以及其它危险的地形环境; 3)大型集会或团体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用途。 5.3.2 栈道、步道和露台宜采用架空铺设。直接接触地面铺设应不使用未处理木材和木塑复合材。在不同铺设条件下各种木(竹)材产品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 4 的要求。若为胶合制品,使用胶黏剂应符合ISO 20152-1 中使用环境 3 对应的各种规定。 表4 物理力学性能要求 类别 架空铺设 直接接触地面铺设 锯材 气干密度不小于 0.3 g/cm3,气干状态下体积干缩率不大于 10%,抗弯强度不低于 50MPa,抗弯弹性模量不低于 7GPa。 不允许 防腐处理木材

15、抗弯强度不低于 50MPa,抗弯弹性模量不低于 7GPa。 不限定 热处理木材 气干状态下体积干缩率不大于 7%,抗弯强度不低于 50MPa,抗弯弹性模量不低于 7GPa。 木塑复合材 除符合 GB/T 24508 规定外,抗弯强度不低于 20MPa,抗弯弹性模量不低于 1.8GPa,抗冲击强度不低于5kJ/m2。 不允许 重组材 竹质重组材产品除符合 GB/T 30364 规定的室外用重组竹地板要求外, 抗弯强度不低于 100MPa,抗弯弹性模量不低于 12GPa。 木质重组材产品抗弯强度不低于40MPa,抗弯弹性模量不低于 8GPa。 竹质重组材产品符合 GB/T 30364 规定的室外用

16、重组竹地板要求。 结构用集成材 符合 GB/T 26899 规定。 5.3.3 露台使用的木地板产品应符合 LY/T 1861 规定,重组竹地板产品应符合 GB/T 30364 规定。 5.3.4 栈道、步道、露台使用的木(竹)材产品,防腐防虫要求应分别达到表 5 和表 6 规定。 表5 我国各腐朽危害等级区域木栈道、步道、露台防腐要求 LY/T 31822020 5 室外地上木材腐朽危害等级区域 与地面、 砌块或者混凝土接触 栏杆、地板、踏板、踏板搁栅或龙骨 浸在淡水中 浸在海水中 D1 C4.1 C3.1 或者天然耐腐 II 级 C4.1 D2 C4.2 C3.2 或者天然耐腐 I 级 C

17、4.2 C5 D3 C4.2 C3.2 或者天然耐腐 I 级 C4.2 C5 表6 我国各白蚁危害等级区域木栈道、步道、露台防虫要求 木材白蚁危害等级区域 与地面、砌块或者混凝土接触 栏杆、地板、踏板、踏板搁栅或龙骨 T1 C4.1 C3.1 或者天然耐腐 II 级 T2 C4.2 C3.2 或者天然耐腐 I 级 T3 C4.2 C3.2 或者天然耐腐 I 级 5.4 人行景观桥 5.4.1 主体结构 5.4.1.1 主体结构使用的木(竹)材产品应为结构材,符合 LY/T 2381 规定。若结构材产品力学设计指标取值无对应标准时, 产品说明书应给出各力学指标设计值。 木 (竹) 材产品力学设计

18、指标如需调整时,调整系数应根据试验确定。 5.4.1.2 主体结构使用的木(竹)材产品若为胶合制品,使用胶黏剂应符合 ISO 20152-1 中使用环境 3对应的各种规定。 5.4.2 人行景观桥使用的木(竹)材产品,防腐防虫要求应分别达到表 5 和表 6 规定。 5.5 户外桌椅凳 5.5.1 户外桌椅凳可使用天然防腐木材和热处理木材等非结构类木(竹)材产品。未处理木材的天然耐腐性能等级应达到 GB/T 13942.1 或 GB/T 13942.2 规定的 II 级及以上。 5.5.2 木(竹)材产品及外涂层应不含有可溶性重金属化合物。 5.6 标牌 标牌可使用天然防腐木材、热处理木材和重组

19、材等材料等非结构类木(竹)材产品。未处理木材的天然耐腐性能应达到GB/T 13942.1或GB/T 13942.2 规定的II级及以上。 6 试验方法 6.1 物理力学性能 物理力学性能检测应按照相关的产品或试验方法标准进行。 6.2 胶合性能 胶黏剂的各种性能指标检测按照ISO 20152-1规定进行。 6.3 环保性能 LY/T 31822020 6 6.3.1 可溶性重金属 可溶性重金属测试方法参照GB/T 9758规定进行。 6.3.2 游离甲醛 游离甲醛检测方法应按照GB 18580规定进行。 6.3.3 游离酚 游离酚检测方法应按照GB/T 14074规定进行。 6.4 防腐性能

20、天然耐久性检测方法应按照GB/T 13942.1和GB/T 13942.2规定进行。防腐剂的载药量检测方法应按照GB/T 23229规定进行。 6.5 燃烧性能 燃烧性能试验应按照GB/T 8625进行。 7 合格判定 7.1 产品应按照规格、等级类别分别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应具有代表性。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内容。 7.2 当抽样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双倍抽样复检: 1) 设计有复检要求的产品; 2) 有约定的产品; 3) 当任一相关方对抽样送检的检验数值和样品真实性有异议时。 7.3 判定 本标准规定的指标应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该批产品被判定为合格。检测结果中某项指标不合格,则第二次抽取重新检验不合格项,第二次性能值应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否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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