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计划与统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股份有限公司统计管理办法(中电建股市经20148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以及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股份公司管理的成员企业负责实施的投资计划和投资统计工作。第二章 投资计划管理第三条 股份公司对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实行统一编制、审查、调整、监督和实行年度投资计划完成率指标考核管理。投资管理部为集团公司投资计划归口管理部门。投资计划是股份公司预算管理的基础,投资计划完成率指标考核是股份公司投资管理评
2、价考核重要组成部分,投资计划完成考核标准按照股份公司投资管理评价考核细则执行。第四条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的依据是,项目已经股份公司同意立项、批准(含开展前期工作批准项目和批准项目),或按相关授权已在股份公司备案的投资项目;编制总体原则是:“确保竣工投产项目、确保续建项目、 确保重点项目”。未经股份公司立项或备案的拟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投资计划。第五条 投资计划的编制程序(一)投资主体根据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度和施工进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及相关报告。(二)投资计划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在建规模、本年度资金计划初步建议及资金来源、新增生产能力等(投资计划报表详见附表)。(三)投资主
3、体负责编报投资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电力工程事业部、电力勘测设计事业部、装备制造事业部负责对其管理企业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初审;海外事业部负责审核股份公司所有境外投资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四)海外事业部、电力工程事业部、电力勘测设计事业部、装备制造事业部及其他投资企业须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年度投资计划和说明材料发送投资管理部。第六条 投资管理部负责对各事业部和投资单位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并形成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报告,报经股份公司领导审议后,提交股份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第七条 投资管理部根据股份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决议,拟文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第八条 根据
4、股份公司的统一安排和上半年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子企业可在年中申请调整一次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计划调整报表详见附表)。投资计划的调整按原程序报批。调整内容包括项目内容的调整、 资金计划的增减等,并说明调整理由。第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调整计划通过股份公司智能报表系统填报。第三章 投资统计管理第十条 股份公司对所有投资项目按月度、季度、年度实行统计跟踪管理(投资月报、季报、年报详见附表)。第十一条 海外事业部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统计资料的校核;电力工程事业部、电力勘测设计事业部、装备制造事业部负责对所管理企业的投资项目统计资料的初步校核;其他企业负责填报本企业所有投资项目的统计资料。第十二条 海外事业部
5、、电力勘测设计事业部、装备制造事业部及其他企业须于每月3号前提交上月份投资统计报表,每季5号前提交上季度投资统计报表和投资完成分析报告,每年1月10日前提交上年度投资统计报表和投资完成分析报告。投资统计报表均通过股份公司智能报表系统填报。第十三条 投资统计报表内容包括:项目当期完成投资额、累计完成投资额、投产规模、投资收入、投资利润等。第十四条 投资完成分析报告内容包括:跟踪、建设、运营规模情况,报表期内投资项目重大进展情况,投资运营收益情况,投资业务开展情况,投资业务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等。第十五条 投资管理部负责审核汇总分析投资完成报表并形成季度、年度完成分析报告,报送股份公司。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