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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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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收集整理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值得下载,可以编辑!-!=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基金管理人: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六年六月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2、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7.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8.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3、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

4、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5、有人大会;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1.获得基金托管费;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6、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7、;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0.按照基金

8、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5.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9、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

10、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二)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

11、%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变更基金类别;(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12、、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13、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14、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15、、通知内容、通知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3)会议形式;(4)议事程序;(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7)表决方式;(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

16、其他事项。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上述三种情况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未能参加,不影响表决结果。(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

17、的方式1.会议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则按相关规定确定会议的召开方式。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1)现场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2)到会的基金

18、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2)通讯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

19、的书面表决意见;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20、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六)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2.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

21、程序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

22、投票表决。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八)计票1.现场开会(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23、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24、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一)收益分配原则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

25、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4.在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季度至少分配一次,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90%;5.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

26、人复核,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一)基金费用的种类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7.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27、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65%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0%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28、,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期的审计和监察稽核监督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支出和使用情况,确保其用于约定的用途。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0.4%,计算方法如下: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的销售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29、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4.上述(一)中4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此类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可以通过参与新股申购和要约收购类股票套利等低风险的投资方式来提高基金收益水平,但此类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30、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二)投资限制1.组合限制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

31、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6)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7)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百分之八十;因通过发行市场申购、要约收购类套利以及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百分之二十;(8)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百分之二十;(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百分之十;(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百分之十;(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

32、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

33、;(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34、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三)估值方法1.股票估值方法:(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

3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2.债券估值办法:(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36、净价估值;(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3.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37、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4.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四)估值程序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2.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

38、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七、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4)基金合并、撤销;(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二)基金财产

39、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40、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3.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交纳所欠税款;(3)清偿基金债务;(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

41、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八、 争议的处理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九、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专业收集精品文档,您的最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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