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目 录
引言 1
1、中资企业SWOT分析 1
1.1优势 1
1.2弱点 1
1.3机会 1
1.4威胁 2
2、国际工程承揽方式的选择 2
2.1主包商 2
2.2分包商 2
3、分包合同关系 2
4、分包方式 3
5、分包的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则 4
5.1分包的一般原则 4
5.2分包的特殊规则 5
6、分包合同中主包商和分包商的义务 6
7、分包合同中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8
7.1信息传递过程复杂化 18
7.1.1无法迅速执行业主指令 18
7.1.2开工通知下达晚 18
7.2提前提交资料 18
7.2.1编制进度计划时间短 18
7.2.2提前提交各类报表 18
7.3支付时间长 18
7.4严格的索赔程序 18
7.5争端解决没有优先权 19
结束语 19
参考文献 20
引言
随着中国国内建筑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越来越多的建筑企业开始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工程建设。但是受工程所在国国情、经济形势以及中国与工程所在国关系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国际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众多风险,如若管理不善,将会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声誉损失甚至丢失市场。对于众多起步较晚,刚刚迈进国际工程市场中的工程局,在自身尚不具备直接开发海外市场的情况下,有选择的与国际主包商或当地代理合作,或者与中国的大型外经企业合作借船出海,从分包商做起是一个必经阶段。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合理规避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并采取有力的措施保障自己的权益,逐步深入了解市场,提高自己的竞争力,最终能够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占有一席之地。本文主要对国际工程分包合同中分包商的义务进行阐述。
1、中资企业SWOT分析
1.1优势
随着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伴随着中国经济腾飞发展起来的中资公司有着丰富的施工经验并储备了大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国政府提倡中国企业“走出去”,到海外投资去发展;价格优势;民族精神,中国有一种能吃苦耐劳、敢于冒风险的民族精神;集团公司鼓励下属公司开拓海外业务等。
1.2弱点
对于刚刚迈进国际工程中的工程局来说,弱点也是很明显的。如:国际工程经验不足;国际工程人才短缺;文化差异;融资能力差;对当地法律不熟悉;索赔意识差。
1.3机会
近年来,中国政府加大对外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这些投资中都有中国建筑企业的身影;早期走出的中国企业通过在国际市场上的奋力开拓,逐步发展成为一支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队伍,并开始承揽一些大型工程项目,由于这些项目工程量巨大,技术复杂,主包商不可能单靠自己的力量完成整个项目,其中一些甚至大部分工作,有必要分包出去。中国商品逐渐得到世界人民的认可。
1.4威胁
越来越多的中国建筑企业走出去,加大了市场竞争;合同管理水平和世界顶级承包商还有一定差距;索赔意识和能力不足等。
2、分包合同双方
2.1主包商
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第1.1.2.3项规定承包商的定义是:“承包商系指业主接受的投标函中称为承包商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在国际承包工程中,承包商的主要义务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实施完成他所签约的工程。如果工程有缺陷,则有义务在缺陷责任期内修补任何缺陷(此处及以后所述承包商为分包合同中的主包商)。
2.2分包商
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第1.1.2.8项规定分包商的定义是:“分包商系指为完成部分工程,在合同中指明为分包商,或其后被认命为分包商的任何人员;以及这些人员各自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分包商的出现是社会进步和专业分工精细化的结果之一。在EPC交钥匙等大型复杂项目越来越多的今天,任何一个承包商的能力和专业设置都不足以覆盖所有的专业。这就为后来者提供了广阔的分包市场。
3、分包合同关系
确定以分包商的角色进入国际工程市场后,下面分析分包合同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监理服务合同
业主
承包商(主包商)
分包商
工程师
施工合同
分包合同
上图清晰地表明了业主、主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和责任链,即主包商对业主负责,分包商对主包商负责的合同责任关系。
在分包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业主、工程师、主包商和分包商关系如下:
(1)主包商与分包商相互之间的合同责任和义务。在FIDIC2011年版《施工分包合同条件》中将主包商与业主之间签订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分包商与主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称为分包合同。在主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签订了分包合同后,两者之间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合同责任和义务。分包商应对主包商负担全部合同责任和义务,反之,主包商也应对分包商的违约行为向业主负责。
根据FIDIC合同1999年版第4.4款规定:“承包商应对任何分包商、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如同承包商自己的行为或违约一样地负责。”此条款明确了主包商与业主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性质,约束主包商对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业主与分包商之间的关系。由于分包合同仅仅是主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因此,业主与分包商之间没有合同的责任和义务。这就意味着分包商不能对其分包项下的额外的费用或损失直接向业主索赔或起诉业主。反之,业主也不能向违约的分包商直接行使合同的权利,要求分包商赔偿损失。但业主和分包商能以侵权责任为由起诉对方。一般而言,业主向主包商支付工程款项,分包商从主包商那里得到分包合同款,这是国际承包工程的一般原则和惯例。
(3)工程师和分包商之间的关系。根据合同关系不涉及第三人原则,由于工程师和分包商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工程师无权以分包商违约为由起诉分包商,分包商也不能以工程师违约为由起诉工程师,但侵权责任除外。
(5)主包商与工程师的关系。工程师是业主聘任的代表业主对承包商实施的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工艺和成本等进行监管的人,工程师与主包商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主包商不能起诉工程师,工程师也不能起诉主包商,但主包商能以侵权责任起诉工程师。
4、分包方式
从国际工程分包行业的实践看,分包方式主要有三种,其中最适合工程局采用的是土建分包方式。
(1)专业分包,主包商承建土木工程,而对专业性强的工程内容分包给专业公司承担。这样不仅能发挥专业公司的特长,保障工程的质量、进度,而且容易得到具有竞争力的价格,获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和批准。
大多数工程局都是以土建为主的施工企业,专业分包不是其擅长的领域。
(2)土建分包,对国际集团、中土和中信这样有管理和资金优势的公司已经开始向EPC总承包的前端进行业务拓展,谋求高附加值管理效益,以施工总分包代替目前一管到底式的经营模式。这就为土建分包提供了市场,同时也是本文推荐采用的分包方式。
(3)劳务分包,由于施工所在国对外来劳务的管理趋向严格、中国劳务的工资水平逐年上升且此种分包模式不利于工程局国际工程项目整体实施能力的提升等因素,此种劳务输出在我国企业对外承揽项目中所占份额已逐年减少。
5、分包的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则
建筑工程施工领域在投标、施工和诉讼或仲裁方面形成了一套自有的规则,这套规则以业主、主包商、工程师或建筑师和分包商为主要角色,具有自身的特点和技巧。对于近年新走出去的工程局,了解分包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就是了解了行规行距。
5.1分包的一般原则
(1)分包商与业主没有合同关系。
(2)主包商不能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第4.4款规定“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如果承包商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由他人负责实施,就根本改变了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人,对业主形成了工程实施主体的变更,业主有权终止合同,追偿其所受的损失。
(3)未经业主或工程师的同意,总包商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同样的未经主包商同意,分包商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FIDIC《施工分包合同条件》2011年版第5.2款规定“未经主包商提前同意,分包商不得将分包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分包。”
(4)主包商对业主承担合同责任,分包商对主包商承担合同责任。
(5)分包商对主合同应全部知晓。该项原则对于主包商和分包商都具有实质意义。对于主包商而言,他需要分包商在报价时,知道和了解分包商要承揽的工程或服务的内容、范围和规范要求,这样主包商得到的才是符合主合同要求的分包报价,而不会发生在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后,分包商提出其报价与其实际所做的工程或服务不符的争议。对于分包商而言,也需要知道和了解分包工程的全部内容,这样才能准确报价,实施和完成分包工程。
(6)分包商应对其分包工程承担主包商在主合同项下所有的责任和义务。FIDIC《施工分包合同条件》2011年版第2.2款做了具体规定。相同义务原则或“背靠背”责任原则是分包合同法律关系的一个核心问题,但分包商承担与主包商相同义务原则并不是必然的、与生俱有的,或不需要主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的任何合同约定就必然产生的,或可以默示地推定出来的,而是需要主包商通过分包合同的具体规定,来实现的。如何实现责任和义务的“背靠背”,这主要依赖合同的具体规定,如将主合同明示地规定为分包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或通过“传导条款”来实现。
(7)业主不能直接起诉或对分包商直接申请仲裁,同时分包商也不能对业主直接起诉或提起仲裁,但侵权责任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该项原则存在如下例外情形:如法国等强制法国家,无论分包合同如何规定,分包商有权直接起诉业主要求业主直接付款或直接对业主采取法律行动。
5.2分包的特殊规则
(1)分包合同的形式可与主合同的形式不同。国际承包工程项目的主合同(此处及以后所说的主合同是指主包商(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补偿合同三类。对于分包合同采用何种类型,FIDIC合同各种版本、ICE合同和JCT合同中均没有明确规定和限制,主包商可以根据工程的性质、种类、范围和规范要求自行决定。然而由于繁重合同方式下,业主、主包商之间承担的风险与风险的分担不同,对于分包合同类型的选择应注意如下事项:
1)主合同是单价合同,分包合同可以是总价合同或成本补偿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主包商和分包商应注意合同中的工程数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的准确性。
2)主合同是总价合同,分包合同不宜选择单价合同形式,而应同样选择总价合同或成本补偿合同。
(2)如没有明示的约定,主合同的规定不能被解读为已包括在分包合同之中。为了避免在分包商履行其义务中引起额外的风险,主包商应注意保证分包合同条件与主合同条件相一致。主包商也需保证主合同的有关条款包括在分包合同中,而且还应保证主合同和分包合同管理的相互一致性。
(3)主包商和指定分包商的合同地位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本文不讨论指定分包商)。
(4)业主或工程师不能直接向分包商发出指令,而应通过主包商。
(5)分包商不能与工程师和业主联系,而应通过主包商进行。
(6)如分包商承担的缺陷责任期超过主包商应向业主负责的期限,主包商必须将该权利转让给业主,并保证分包商同意这种转让。
(7)如果分包商有设计义务,而其设计出现错误,分包商应对此负责。
(8)主包商和分包商应保障相互免受损害。
(9)分包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和仲裁地点可以与主合同不同。
6、分包合同中主包商和分包商的义务
主包商(承包商)和分包商在FIDIC分包合同中的义务
《施工分包合同条款》2011版
主包商的义务
分包商的义务
1
定义和解释
1.1
分包合同定义
1.2
标题和旁注
1.3
分包合同解释
1.4
通信交流
1.5
分包合同文件优先权
澄清模糊不清及差异
1.6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确认、决定和决策
(1)书面义务
(2)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
1.7
分包合同下共同和各自的责任
1.8
分包合同适用法律和语言
1.9
分包合同协议
1.10
合同与业主无关
1.11
分包合同部
2
主合同
2.1
涵盖主合同的分包合同
提供主合同和必要资料
2.2
遵守主合同
(1)承担主包商在主合同下的责任和义务,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缺陷
(2)保障主包商不因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而受到损害
2.3
主合同决定和指示
(1)收到业主或工程师的指示后抄送主包商
(2)得到主包商指示同意后执行业主或工程师指示
2.4
主合同下的权利、授权和救济
让分包商同样享有主合同中权利、授权和救济
2.5
主合同文件
3
主包商
3.1
主包商的指示
遵守主包商代表的书面指示
3.2
现场进入权
给予分包商现场进入权
3.3
主包商在分包合同下的索赔
(1)在第一次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通知分包商
(2)发出索赔意向后的28天内向分包商提交详细的索赔说明
(3)分包商获得支付7天前,索赔未达成一致意见时,考虑分包商应获得的金额做出公平合理的决定
(4)保护分包商不因主包商无权做出的扣减而造成的损失、损害等
3.4
业主在主合同下的索赔
当接收业主的索赔中涉及分包商时,立即抄送业主索赔给分包商
当业主索赔涉及分包商时,分包商提供合理协助使主包商免受业主索赔
3.5
主要工程的协调
主包商负责所有主要工程协调和管理工作
分包商向主包商提交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细节
4
分包商
4.1
分包商的一般义务
(1)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兵修补缺陷
(2)提供人员、设备等
(3)对所有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4.2
分包合同履约担保
收到主包商的中标通知书28天内向主包商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要求同红皮书4.2款)
4.3
分包工程现场进入权
允许业主人员和主包商人员随时对材料和工艺进行检查、测量和测试等(包括材料和设备产地)
4.4
分包合同文件
5
分包合同及分包转让
5.1
分包合同转让
转让必须提前获得对方同意
转让必须提前获得对方同意
5.2
分包
(1)提前获得主包商同意
(2)将其分包商的开工日期提前14天通知主包商
(3)其分包商义务延伸到缺陷责任期满之后或15.6款生效,将其义务的权益转让给主包商
6
合作和员工
6.1
分包合同下的合作
确保各方合作良好
(1)按分包合同或主包商指示与业主人员、其他业主的承包商、承包商及其人员、其他承包商的分包商和任何公共部门的人员进行合作
(2)因对方不合作造成的损失可向主包商索赔
6.2
为对方服务的人员
不应从分包商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人员
不应从主包商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人员
6.3
主包商代表
在分包合同开工日期前将主包商代表名字告知分包商
6.4
分包商代表
接收主包商指示
7
设备、临时工程、其他设施、生产设备和材料
7.1
分包商设备、临时工程和/或其他设施的使用
业主的设备、主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或其他设施对分包商可用
未经同意不得将上述设备移出现场
7.2
甲供材料
(1)主包商应将甲供材料(如果有)免费提供给分包商
(2)这种提供不解除其对甲供材料缺少、缺陷和缺乏的检查的责任
对甲供材料进行目视检查
7.3
滥用的赔偿
赔偿并保证主包商不因分包商滥用业主设备、主包商设备、临时工程、甲供材料(如果有)和/或其他设施导致的任何权益、动产或不动产的伤害或损失
7.4
分包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
组成永久工程的分包设备和材料所有权归主包商所有
7.5
分包商的设备和生产设备
(1)分包商对进入到现场的分包商设备负责
(2)生产设备应被定义为主合同下的生产设备
8
开工和完工
8.1
分包工程开工
提前14天通知分包商开工时间
应迅速合理可行的开工并毫不延迟的施工
8.2
分包完成时间
按分包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8.3
分包进度计划
根据进度计划给予分包商完成工程需要的合作和协助
收到主包商的中标通知书14天内提交详细施工计划或主合同规定主包商提交进度计划中最晚的
提交更新的进度计划,赶工计划(如果有)
8.4
分包工程竣工时间的延长
因以下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完工的,分包商可要求工程延期:
(1)分包变更或分包合同中某项工作量的显著变化
(2)本局本条件某款,有权获得分包工程延期的原因
(3)由主包商、主包商人员或主包商的其他分包商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碍
(4)任何主合同第8.4款中列出的原因
8.5
分包工程进度报告
(1)按主合同的要求编写提交月进度报告(如果主包商要求)
(2)报告不晚于主包商递交报告的前五天
8.6
主包商暂停分包工程
按主包商指示暂停工程
8.7
分包误期损害赔偿费
向主包商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
9
竣工试验
9.1
分包合同竣工试验
(1)在准备好竣工试验后,提前通知主包商
(2)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时,分包商应迅速修补好缺陷,并重新试验,直到通过为止。
9.2
主合同竣工试验
分包商应使主包商能够按照主合同竣工试验的要求完成其义务
10
分包工程完工和移交
10.1
分包工程完工
在收到分包商已完工通知的21天内通知分包商:
(1)分包工程已完成并写明完工日期
(2)分包工程未完成并给出理由
(1)提前7天通知主包商工程已完成
(2)完成工程并通过试验
(3)完成竣工文件
10.2
分包工程移交
10.3
主包商接收工程
11
缺陷责任
11.1
移交后分包商的责任
如果因其他原因导致的缺陷,主包商应通知分包商作为分包合同变更处理
按照主合同11.1款b段落规定,分包商自担风险和费用执行所有工作:为按分包合同规定的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分包商未按分包合同履行义务。赔偿主包商因此遭受到损失
11.2
分包合同缺陷通知期
除上述11.1外,在通知期内因分包商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害引起的通知期延长给主包商造成费用损失的,分包商应赔偿
11.3
履约证书
在收到工程师颁发的履约证书后抄送分包商,表示分包合同完成
未履行的义务和现场清理
12
测量和估价
12.1
分包工程的测量
允许分包商参与协助工程师和主包商在分包工程中的相关测量
(1)提供主包商和/或工程师要求的细节
(2)如果分包商在收到测量通知而不能参加的,工程师的测量结果视为被分包商接受
(3)收到测量结果7天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接受
12.2
预估数量和实际数量
12.3
分包合同下的估价
(1)与分包商商量确定分包价格
(2)未达成一致时,主包商在考虑分包商的情形下做出公平估价,通知分包商并告知详细理由
与主包商就分包价格达成一致
13
分包合同变更和调整
13.1
分包工程变更
(1)指示分包商进行变更
(2)依照工程师通知,指示分包商进行变更
如果不能完成变更应立即通知主包商并附上具体原因
13.2
分包变更价值
支付分包商因完工后指示分包商的变更产生的费用
完工后依照主包商指示进行变更
13.3
分包变更建议书要求
批准、不批准或提出意见
编制变更建议书
13.4
因法律改变的调整
13.5
因成本改变的调整
13.6
计日工作
14
分包合同价格和支付
14.1
分包合同价格
参照分包商提供的价格分解考虑分包商的月度报表
(1)自主支付分包合同下的所有税金、关税和费用
(2)如果是总价分包合同,在主包商提出要求后7天内提交价格分解
14.2
分包合同预付款
(1)以主合同下工程师同意的保函格式给主包商开具预付款保函
(2)保障保函有效期
(3)如果在分包工程移交前预付款未扣完,分包商应将剩余部分全部返还主包商
14.3
分包商的月度报表
(1)编写并提交每月分包商认为应获得的款项及细节并附上此月的进度报告
(2)报表应在主合同中主包商提交类似报表时间提前7天提交
14.4
分包商的竣工报表
(1)竣工报表应在主合同中主包商应提交竣工报表时间提前7天提交给主包商或在工程移交给主包商后的28天内
(2)竣工报表应包含主合同第14.10款中a到c的信息
14.5
主包商的期中付款申请
(1)将下个月报表实际提交时间通知分包商
(2)将工程师批复的期中付款证书时间通知分包商
如果主包商在收到分包商要求知道上述时间的通知后未能在35天内回复,期中付款视为已同意
14.6
分包合同期中付款
(1)收到分包商月进度报表或竣工报表70天内支付分包商应付款项,因业主或工程师原因未能支付的应说明详细原因
(2)保留金扣留
(3)附条件支付
14.7
分包合同保留金支付
(1)在收到业主返还的保留金14天内返还分包商保留金
(2)如没有缺陷,分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分包商剩余保留金
14.8
最终付款
收到最终付款报表的56天内向分包商支付剩余款项
(1)不晚于缺陷通知期满第28天,编制提交最终付款报表
(2)提供进一步信息供主包商核实
14.9
分包合同中的延时付款
14.10
主包商责任中止
14.11
分包合同支付的货币
15
主合同终止和主包商终止分包合同
15.1
主合同终止
(1)如分包合同也终止,收到业主退还的履约保函7天内通知分包商或收到终止通知的28天内退还分包商履约保函,取时间较早的
(2)如分包合同未终止。将分包合同转让给业主
15.2
截止分包合同终止的估价
分包合同终止后,主包商应立即对分包工程、物资、文档、和其他应付款项(现场内外)进行估价
15.3
主合同终止后的支付
非分包商原因造成的终止,在收到业主支付后7天内向分包商支付应付款项或合同截至的112天内,以两者中最早的为准
15.4
分包商违约导致主合同终止
支付业主因实施、完成和修复任何因延期造成的缺陷和损失产生的或其他要完成分包工程产生的费用
(1)支付根据15.2款中分包工程、物资、文档和其他应付款项
(2)支付业主因实施、完成和修复任何因延期造成的缺陷和损失产生的或其他要完成分包工程产生的费用
(3)支付主合同终止导致主包商招致的缺陷和损失及主包商对其他分包商产生的责任
15.5
分包合同下更正的通知
在无法完成分包合同中的义务时,按主包商通知努力做好并进行修复
15.6
分包合同中主包商的终止
(1)提前14天通知分包商合同终止
(2)支付分包商根据15.2款中分包工程、物资、文档等其他应付款项的估价
(3)支付合同终止使主包商招致的缺陷和损失和为施工、完成和修复产生的其他费用
返还主包商超付的款额
16
分包商的暂停和终止
16.1
分包商暂停工程权利
(1)支付分包商因停工造成的损失和合理利润
(2)给予分包商工期延长
如未收到付款,提前21天通知主包商暂停工程
16.2
分包商的终止
(1)在发出暂停工程通知的28天内还未收到付款可停工
(2)如果第16.2款a和c段发生,提前14天通知主包商终止合同
(3)如果第16.2款b段发生,可立即终止合同
16.3
分包商终止时付款
(1)返还分包商履约保函
(2)支付尾款
17
风险和保障
17.1
分包商的风险和保障
赔偿分包商垫付的因主包商或主包商人员的行为或违约导致的损害或损失
(1)从开工到移交全程负责照看全部分包工程、货物并负责分包工程移交给业主或主包商,在此期间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整改产生的损失或损害,并代主包商支付主包商或主包商人员行为或违约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2)完成扫尾工程直到完成移交
(3)负责所有分包商施工损失或损害
(4)负责所有因分包商事件引起的损失或损害
(5)分包商承担工程照管期间主合同第17.3款和第17.4款中列出的风险
(6)除上述原因导致的损失或损害向保险机构索赔
17.2
主包商的保障
主包商应保障和保持使分包商免受本条款中规定的所有索赔、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
17.3
分包合同责任限度
18
分包合同保险
18.1
分包商投保义务
(1)按规定投保并使保险从开工至移交期间一直有效,给分包商人员投保
(2)主合同第18.4款适用
18.2
主包商和/或业主规定保险范围
(1)主包商按主合同规定投保并维持有效
(2)补偿分包商分包工程中由主包商和/或业主投保而未投保部分分包工程、物资遭受的破坏或损坏
收到主包商的补偿款后修复破坏或损坏
18.3
保险证据和未能投保
(1)向对方提供投保证据
(2)如果一方未按要求暴力并维持保险,或提供满意地证据和保单副本,另一方可以办理该保险范围报销并支付应交保费,另一方应向投保方支付支付保费和办理保险费用并调整合同价格
(1)向对方提供投保证据
(2)如果一方未按要求办理并维持保险,或提供满意地证据和保单副本,另一方可以办理该保险范围报销并支付应交保费,另一方应向投保方支付支付保费和办理保险费用并调整合同价格
19
分包合同不可抗力
19.1
分包合同不可抗力
20
通知,分包商的索赔和争端
20.1
通知
立即通知分包商已经导致或可能导致延迟事件或情形的发生
(1)代表主包商向工程师或业主提交通知或信息以及保存同期纪录的同时提交主包商一份复印件
(2)立即通知主包商任何已经导致或可能导致分包和/或主合同价格增加的事件或情形的发生
20.2
分包商的索赔
(1)努力与分包商就工期索赔和/或费用索赔达成一致
(2)未达成一致的,主包商在收到详细索赔报告后考虑分包商提交的文件后作出公平决定并通知分包商
(3)进行款项支付和允许工程延期
(1)在分包商察觉到或应以察觉到索赔事件发生的21天内将索赔意向通知主包商
(2)在察觉到或应以察觉到索赔事件发生后35天内提交详细索赔报告
20.3
未能遵守
20.4
分包合同争端
如果分包商与主包商之间的争端和主包商与业主之间的争端相关,
(1)双方可推迟提交争端给分包合同DAB,推迟时间不少于112天,或其他商定的时间,期满后主包商有权将纠纷提交分包合同DAB
(2)如果争端之前未提交给主合同DAB,主包商可在主合同第20.4款中规定的28天内或其他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推荐给主合同DAB
(3)如果主合同DAB期满,主包商应立即通知分包商
(4)(2)如果分包合同争端没有提交给主合同DAB或主合同DAB期满,一方应有权立即将分包合同纠纷提交分包合同DAB
如果分包商与主包商之间的争端和主包商与业主之间的争端相关,
(1)分包商应及时提供给主包商所有信息,协助主包商解决争端
(2)如果分包合同争端没有提交给主合同DAB或主合同DAB期满,一方应有权立即将分包合同纠纷提交分包合同DAB
(3)分包商自主选择将纠纷提交分包合同DAB或根据分包条款第20.7条进行仲裁
如果主包商未通知分包商争端与主包商与业主之间争端相关或在主包商收到争端通知后的14天内,双方均可将争端提交分包合同DAB
(4)除非分包合同已经放弃、否定、或终止,分包商要根据合同继续工作
20.5
分包合同DAB的任命
(1)在收到争端通知42天内或在条款第20.4条中的日期到期后联合指定DAB
(2)支付DAB一半酬劳
(1)在收到争端通知42天内或在条款第20.4条中的日期到期后联合指定DAB
(2)支付DAB一半酬劳
20.6
取得分包合同DAB决定
参照主合同第20.4条执行
(1)提交资料
(2)友好解决争端
(3)执行DAB决定
(4)如果对决定不满,在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通知
参照主合同第20.4条执行
(1)提交资料
(2)友好解决争端
(3)执行DAB决定
(4)如果对决定不满,在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通知
20.7
分包合同仲裁
遵守仲裁决定
遵守仲裁决定
7、分包合同中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分包合同是建立在主合同的基础上。分包工程要保证能履行主包商在主合同中的义务即在规定时间内交付业主具有一定功能的工程,所以分包合同要比主合同更加苛刻。具体表现在:
7.1信息传递过程复杂化
7.1.1无法迅速执行业主指令
分包合同规定业主或工程师的指示要经主包商同意后才可执行。这使得分包商无法迅速执行业主指令,如果不按合同执行就会造成管理混乱。
7.1.2开工通知下达晚
主包商提前14天通知分包商开工,主合同中规定工程师提前7天向主包商发出开工通知。
7.2提前提交资料
7.2.1编制进度计划时间短
主合同规定主包商在收到开工令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详细进度计划,分包合同规定分包商在收到主包商开工通知后14天提交详细进度计划。
7.2.2提前提交各类报表
分包合同规定,分包商提交期中付款申请和竣工报表应比主合同中规定的主包商应提交期中付款申请的日期提前七天。分包合同规定分包商在缺陷通知期满28天内提交最终报表,主合同规定主包商在收到履约证书后56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最终报表。
7.3支付时间长
分包合同规定主包商在收到报表和证明文件后70天进行支付,主合同中规定业主在收到主包商报表和证明文件后56天进行支付。
7.4严格的索赔程序
分包合同规定分包商在察觉或应已察觉索赔事件或情况后的21天发出索赔意向,并在35天内提交详细索赔报告;主合同规定主包商在察觉或应已察觉索赔事件或情况后28天发出索赔意向,并在42天内提交详细索赔报告。
7.5争端解决没有优先权
在分包商与主包商之间的争端业主与主包商之间产生的争端相关的情况下,如果将争端转交给主合同DAB处理则分包商的争端晚于业主争端解决。
凡事预则立。既然已经知道了分包合同中应该注意的关键点,就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风险规避:
(1)简化沟通程序,提高沟通效率;
(2)提前动员人员、设备进场;
(3)提前做好进度计划并派专人负责每月更新进度计划;
(4)优化现金流
(5)成立索赔小组,建立索赔程序;
(6)成立分包合同争端裁决委员会等方式。
结束语
国际工程有着广阔的市场,同时也充斥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做好一个分包商只是一个起步,今后我们要完成从分包商向主包商的角色转变,继而从一个简单的建筑承包商向管理、经营和投融资领域发展,不断向产业链的前端推进,做国际工程领域的领跑者。
参考文献
崔军,FIDIC分包合同原理与实务,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国际工程咨询师联合会(FIDIC),施工合同条件,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
焦小康,分包商在国际工程承包中的风险及应对措施【期刊论文】,山西建筑,2009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