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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区2009年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二标段
施
工
合
同
发包方:重庆市万盛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承包方: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重庆市万盛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1.1.2.3 承包人: 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责任公司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 白太勇
1.1.2.5 分包人: 无
1.1.2.6 监理人:重庆市大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1.1.3 工程和设备
1.1.3.2 永久工程: 永久
1.1.3.3 临时工程:
1.1.3.4 单位工程: 万盛区2009年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二标段(G2栋、D5栋至D8栋)
1.1.3.8承包人设备:
1.1.3.10永久占地: 永久
1.1.3.11临时占地:
1.1.4 日期: 按通用条款第11款执行
1.1.4.1开工通知: 按通用条款第11款执行
1.1.4.2开工日期: 2011年 月 日(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达到开工条件核发给承包人的开工令日期起计)
1.1.4.3工期: 420日历天
1.1.4.4竣工日期: 2012年 月 日
1.1.4.5缺陷责任期:按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7天: 日历天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伍仟伍佰贰拾万零陆仟陆佰玖拾元整(人民币),¥:55,206,690元。其中:1、工程造价:5491.759万元(环境工程的暂定价部分:291.41万元;甲供材料价格:963.19万元):2、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28.91万元。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价款的3%(不计利息),竣工交验后满质量保修期无争议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保修金。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生效的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 开工前15日内、五套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
1.6.3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 5日内
1.7 联络
1.7.2 联络送达的期限: 5日内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 开工前五日内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金额、方式和提交时间: 无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代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度行使监督的职权,控制工程造价;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配合协调施工组织。
3.1.1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开工、停工、复工令的下达,设计变更和技术签证,甲供材料用量和工程款支付签证。
3.2 总监理工程师:
3.3 监理人员: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建筑业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万盛区2009年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二标段(G2栋、D5栋至D8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即本工程的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初装修工程、二次装修工程、给排水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安装工程和小区环境道路及配套设施工程(具体内容详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施工图更改通知书、施工招标补遗和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如造成以上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和损坏。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 无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甲方分包工程由分包单位负责竣工验收以前的维护工作。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方式和提交时间:按工程中标价的10%交纳,转帐支票或现金(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交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11 不利物质条件:按通用条款执行。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除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外(见“万盛区2009年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二、三、四标段”三个标段甲供材料和最高限价及开标时间调整的通知)其它建筑材料均由承包人按施工设计图规定进行采购,所采购的材料必须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确保质量合格,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
5.1.2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实际发生前7日内。
5. 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无
5.2.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接收、运输与保管: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由承包方负责接收和保管且产生的各项施工配合费由分包方负责。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按通用条款执行。
6.1.3 临时占地的申请:按通用条款执行。
6.1.4 临时占地相关费用:按通用条款执行。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很可能的办理人:按通用条款执行。
相关费用:按通用条款执行。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和管理人:按通用条款执行。
7.2.2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按通用条款执行。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 无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期限:以书面形式提交 。
施工控制网的建设:按通用条款执行。
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的期限: 5日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增加下列项
9.1.4发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9.3 治安保卫:按通用条款执行。
9.3.1 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按通用条款执行。
9.3.2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按通用条款执行。
9.4 环境保护:按通用条款执行。
9.5 事故处理:按通用条款执行。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按工程施工范围。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5日内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5日内
11. 开工和竣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 按通用条款执行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无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 无
11.6 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无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增加下列项:
13.1.4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执行以下规定:
(1)《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
(2)《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人大【2007】第34号公告)
(3)《重庆市建设工程十项施工质量通病防治要点》(渝建发【2004】172号)
(4)《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渝建发【2007】199号)
(5)《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验收的通知》(渝建发【2007】226号)
(6)《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
(7)《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预拌商品砂浆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8】30号)
(8)《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用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建设工程技术用表(建筑节能工程)]的通知》(渝建发【2008】76号)
13.1.5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执行重庆市建设工程相关地方标准。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按通用条款执行。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按通用条款执行,且甲、乙双方约定工程所有的检测费用由承包方全部负责。
14.2 现场材料试验:按通用条款执行,且甲、乙双方约定工程所有的检测费用由承包方全部负责。
14.3 现场工艺试验:按通用条款执行,且甲、乙双方约定工程所有的检测费用由承包方全部负责。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15.2 变更权:按通用条款执行。
15.3 变更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15.3.2 变更估价
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变更估价的原则: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应按中标价进行包干结算,除设计变更外不作任何调整,如有调整计算方式如下:
⑴ 工程由发包方、监理工程师、承包方三方共同认可的工程量签证单为依据。
⑵ 增减工程内容按照《重庆市建筑计价定额》(2008)、《重庆市安装计价定额》(2008)、《重庆市建筑消耗定额》(2008)、《重庆市安装消耗定额》(2008)、《重庆市机械台班消耗定额》(2008)及其定额和相关的配套文件编制结算总价下浮 8% 执行。
(3)材料价格、未计价材料价格、人工工日单价按以下调整:按施工期间同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执行,《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价格由承包方、发包方、监理单位共同审核后确定。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无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承包人在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时的权利与义务:按通用条款执行。
15.8.3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最终价格的估价人:按通用条款执行。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 无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周期
本合同的计量周期:每月按照进度计量,完工交验合格后办理结算。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法: 无
17.2.2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无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无
17.3 进度款
17.3.1 进度款支付方式:
(1)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承包人在30日前审核中标人提供的月完成工作量报告,次月15日前支付进度款。
①每月按实计量,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增减变更的工程量纳入月进度填报。
②工程付款达到总价款的80%时停止支付进度款;
③工程结算经审计后,按审定价付至97%;
④预留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满后退还(不计利息)。
(2)安全文明措施专项费支付方式:
①签订施工合同后,应将50%的专项费用交付给施工单位。如该项费用须交付给建委安管站监管时,由发包方按规定金额支付给安管站。
②其余的50%在结算完成后与工程款一起支付。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政府投资进度款支付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价款扣减甲供材金额和甲方指定分包金额的3%(不计息),竣工交验后满质量保修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保修金。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 按通用条款执行。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18.竣工验收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资料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竣工资料份数: 二份。
18.3验收
18.3.5实际竣工日期:按通用条款执行。
18.5施工期运行
18.5.1需要施工期运行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按通用条款执行。
18.6试运行
18.6.1试运行的组织及费用承担: 按通用条款执行。
18.7竣工清场
18.7.1竣工清场:按通用条款执行。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及其临时工程撤离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按工程保修书执行。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投保人:按通用条款执行。
投保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20.4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按通用条款执行。
20.5其它保险
需要投保其它内容、保险金额、费率及期限等:按通用条款执行。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保险条件: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20.6.4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或金额: 按通用条款执行。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的范围:按通用条款执行。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合同双方按以下方法承担: 按通用条款执行。
22. 违约
22.1 本合同中关于乙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按通用条款执行。
增加下列项:
1、若乙方延迟移交项目,但未超过项目移交日期后30日,将处以10000元的违约金并按延迟天数乘以1000元/天计算处罚金额,在第一次支付款时扣除,扣款总额不超过工程结算款的20%。
2、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甲方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按重庆市(08)定额的规定,经结算后只按工程直接费付款。
3、若工程质量不能一次性验收合格,乙方应无条件整改,或拆除重做,达到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质量合格标准,工期不顺延;若因此延迟了项目移交日期30日内,按本条第一款执行,并处以合同价款1%罚金;若超过项目移交日期30日还不能完工,则按本条第2款执行。若工程质量无法验收合格,则乙方应无条件拆除重做,甲方将拒绝支付任何款项和拒绝接收项目,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4、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的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
合 同 协 议 书
重庆市万盛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万盛区2009年新廉租住房项目二标段(G2栋、D5至D8栋)已接受 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二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
(2) 投标函;
(3) 专用合同条款;
(4) 通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6) 图纸;
(7) 预算书;
(8) 其它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伍仟伍佰贰拾万零陆仟陆佰玖拾元整(人民币),¥:55,206,690元。其中:1、工程造价:5491.759万元(环境工程的暂定价部分:291.41万元;甲供材料价格:963.19万元):2、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28.91万元。
4.承包人项目经理: 白太勇 。
5.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420 日历天。
9.本协议书一式 捌 份,合同双方各执 肆 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承包人:
重庆市万盛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重庆市万盛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乙方: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万盛区2009年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二标段(G2栋、D5栋至D8栋号楼)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工程施工图范围内(含变更设计、新增项目等)的全部工程内容(门、窗除外)。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五 年;
3、装修工程为二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二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无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一日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在保修金中支付,保修金不足时由承包人负责。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在三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上,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事项: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价款3%(不计利息)竣工交验满2年后质量无问题在30日内退还全部保修金总额的90%,保修期满5年后无质量问题,退还剩余保修金。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 (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下违章处罚办法
A、施工单位必须建立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和各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章制度(上墙),并设专职安全员1-2人。缺一项罚200元。
B、每月由工程部、监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开会进行一次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分,不合格的少一分罚100元。开会迟到者罚款50元,缺席者罚款100元(以会议签到表为准,时间为25日左右)。
C、各施工单位按规定作好安全文明施工档案资料,不合格差一项罚100元。
D、各施工单位搭、拆外架、卸料平台,提升机械等均作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报工程部、监理部审批,操作人员必须持上岗证,安全员现场督导和设专人监护,违者罚款100元/次。
E、各项施工工序均要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施工交底(特别是架工、机械操作工),发现无交底记录和未签字就上岗作业的罚款50元/人次。
F、工程部、监理公司的工程师发现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文明施工差的以整改通知的方式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罚款200-500元/次日。
G、现场甲方工程师、监理人员在巡视中发现下列违章行为的处罚规定:
1、进入施工现场地未戴安全帽,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及防护等,发现一人次罚50元。
2、“四口”、“五临边”防护不到位,每处罚款100元。
3、现场各种用水用电乱接乱搭不合要求,每次罚款50元(限期整改)。
4、现场施工高空抛投物品,每人次罚款100元。
5、现场随地大小便,每次罚50元。
6、施工材料乱堆乱放,未挂牌每次罚款50元。
7、作业面混乱和施工现场清洁差罚款100-200元。
8、无各种安全警示牌及施工机具防护不合要求的一次罚50元。
9、施工场地内乱扔火种,每人次罚款50元。
10、现场搅拌砼、砂浆无配合比及未计量,每次罚款100元。
11、以上管理规定均以违章处罚单的形式记录为准,业主、监理、施工方中的两方签字确认后生效,在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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