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保 证 合 同
合同序号:遂双高保字第 号
甲方(债权人代表/出资人代表):
身份证件号码:
电话:
乙方(保证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丙方(债务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声明:乙丙双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丙双方要求,甲方已经就本合同条款作了相应的说明。乙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为确保以甲方为代表的出资人与丙方签订的 号至 号的《借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为以甲方为代表的出资人与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保证方式
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 保证范围
乙方承担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因丙方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
同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如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乙方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四条 被保证的主合同的变更
乙方确认,甲方与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无需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 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乙方对于丙方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 保证能力
若发生可能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乙方应在前述情况发生之日起两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为甲方所能接受的新担保或按照第十条的约定处理。
保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七条 对保证人的财务监督
保证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日起3日内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 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甲方进行清偿债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丙方依据该等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丙方提出的经甲方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甲方依据合同等约定向丙方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包括借款方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或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的,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乙方不得以此抗辩甲方。甲方可以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选择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
如主合同的保证人为数人的,保证人仍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保证范围向债权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第九条 声明与承诺
乙方声明与承诺如下:
1、保证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保证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保证人为公司的,提供该保证,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
代表保证人签署本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经过合法、有效的公司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保证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3、保证人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保证人接受甲方对保证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5、保证人未向甲方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
6、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保证人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保证责任。
第十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2、保证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3、发生本合同第六条所述事件,严重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
4、保证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5、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
6、保证人涉入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发生保证人的资产被司法查封、扣押、冻结等对保证人的担保能力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件。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2、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3、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4、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与费用承担
甲、乙、丙三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若经公证机关公证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则当丙方不履行还款义务或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所附义务时,甲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并放弃任何抗辩理由,公证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未将本合同提交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费用)由乙方和丙方承担。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文本及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丙、居间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声明条款
1、乙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2、乙丙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定地点:遂宁市船山区渠河中路37号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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