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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能否解除劳动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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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义 贤 律 师 事 务 所 怀孕期间,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张小姐2000年2月与合资的某酒店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10月发现怀孕,4个月后,酒店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张小姐终止劳动合同。张小姐不服,认为自己是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酒店不应该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义贤专家评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本案中,张小姐是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不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因此该酒店的做法是错误的,张小姐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义贤专家提醒】: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在女职工三期内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即使该职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但是如果该职工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伤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 相关法律、法规 --北 京 义 贤 律 师 事 务 所 专家律师友情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更 多 讯 息 请 加 入 义 贤 H R 法 务 沙 龙Q Q群1 7 3 2 6 5 4 6 7)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年7月21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2001年12月24日) 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义 贤 所 官 方 网 站:http://www.yixianlawyer.c o m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三)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www.51HR是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所属电子商务网站。北 京 义 贤 律师 事务 所热情邀您加入咨 询 交 流Q Q群:17 3 2 6 5 4 6 7,我们致力于与企业一起成长!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拥有国内最强大最专业的HR法律实务与研究团队,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实务研究及国家立法推动。 义贤律师团队,擅长为国内各类企业员工关系管理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在劳动合同管理、薪酬管理、纪律及奖惩管理、休假管理、用工方式管理、规章制度设计、离职管理等方面有着数以千计的实战案件经验,形成了一支理论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型服务团队。 义贤律师团队,关注和积极参与劳动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政策完善工作。先后参与了《社会保险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定的制订和修改工作。2012年,全国人大启动《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程序,专门针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立法完善,义贤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各类立法研讨活动,并且提出了多条修改意见,很多修改意见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学者、专门的认可。 义贤律师团队,重视专业研究和经验积累,乐于与各行业法律同仁交流经验,在执业之余笔耕不辍,撰写出了一批颇具影响的著作和专业论文,对相关法律领域的实务和理论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外企HR劳动合同管理指引·汉英对照》 《无忧劳动合同范本151条精解》 《劳动合同百案图解》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流程与赔偿标准》 新编工伤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失业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基本养老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操作实务》 《住房公积金实务精解》 《中国工伤保险研究》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取证和维权》 《劳动合同法疑难案例解析》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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