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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代理级别合同
甲方:广东轻出平步木业有限公司
乙方:
本附件作为《区域代理合同书》(合同编号:GPB湖南HN_090727___,以下简称“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合同条款一和条款二中的区域代理级别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和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均认可本细则条款,并共同遵守,如有违反,与合同条款一和条款二承担相同的违约责任。
一、 代理级别简述:
合同所述代理商和经销商级别,按代理区域由高至低依次为:省级代理、地市级代理、县市级代理、一般经销商。
l 省级代理必须于该省大中型城市内设立品牌旗舰店,面积不得小于 200平方米,年进货额在 人民币以上;
l 地市级代理必须于该地市内设立品牌专门店,面积不得小于100 平方米,年进货额在 70万 人民币以上,;
l 县市级代理必须于该县市内设立品牌专门店,面积不得小于 80 平方米,年进货额在 人民币以上;
l 一般经销商必须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稳定的销售网络,年进货额在 人民币以上。
二、 代理级别基本规范
1、 代理商数量
每个相同范围的区域内(省/地市/县市)只能有一家总代理商,先到先得,即省级独家代理、地市级独家代理、县市级独家代理;一般经销商不享受区域代理权,不受数量约束。
2、 级别管理解释
2.1、 在级别管理中,经销商没有区域代理权,直接对授权其经营的一方负责,不受其他条款的限制。
2.2、 包括乙方在内的任何代理商均须遵守其代理合同条款的约定,对其上一级代理商负责;如没有上级代理,则直接对甲方负责。
2.3、 包括乙方在内的任何代理商均应完善管理区域内的代理系统。代理权的管辖依照本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2.4、 跨级发展限制:在没有下级区域代理的情况下,代理商有权跨越下级,设立更低级别的代理。但在下级代理已经存在,且其已得到该区域代理权的情况下,则任何代理商不得越级授权。
2.5、 在符合上述跨级发展限制规定的前提下,省级代理有权在其区域内发展 地市级代理/县市级代理/一般经销商,并与其直接签订符合本细则规范的代理合同。
2.6、 在符合上述跨级发展限制规定的前提下,地市级代理有权在其区域内发展 县市级代理/一般经销商,并与其直接签订符合本细则规范的代理合同。
2.7、 在符合上述跨级发展限制规定的前提下,县市级代理有权在其区域内发展一般经销商,并与其直接签订符合本细则规范的代理合同。
2.8、 各级代理商必须严格按照区域代理权的所属关系进行下单,即:下级代理向给其授权的上级区域管辖代理下单。
三、 代理商发展低级别代理或经销商的相关规定
1、 下辖代理商/经销商资料备案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代理商资料表》或《经销商资料表》格式,完整、准确地获得其代理区域内的所有低级别代理商/经销商资料,并在与其代理合同生效的 3个工作日内,将《代理商资料表》或《经销商资料表》的副本提交给甲方进行备案。
2、 与下级代理商/经销商签订的合同规范
2.1、代理区域、代理期限和代理产品必须明确;
2.2、准确描述所授予的代理权限。且本细则必须作为所有代理/经销合同必不可少的附件。
2.3、履约保证金、价格及付款方式,在乙方的区域权限范围内,由乙方和下级代理/经销商自行商定。
2.4、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乙方必须在其所有下级代理/经销商的合约中明确约定:
2.4.1、其下级代理/经销商必须保证销售的产品是原装出厂、未经损毁。否则除本合同违约条款中规定的赔偿之外,甲方有权就品牌受到的形象损失向乙方索赔。
2.4.2、乙方与其下级代理/经销商的合约中,售后服务条款至少与本附件所属合同为同样标准。
2.5、品牌宣传和市场拓展:
2.5.1、商标使用规范和门店形象的条款必须与本附件所属合同相同。
2.5.2、宣传推广和样品条款由乙方和其下级代理/经销商自行商定。
2.6、其他合同条款由乙方和其下级代理/经销商自行商定。
2.7、所有合同条款不得出现违反本细则之情况。
3、 由于其下级代理/经销商未能履行合同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与甲方无关,乙方必须独立承担并自行追讨赔偿。
四、 代理权的转移
1、 如代理商的合同期满或终止,其区域代理权自动由其上级代理收回。之前在其区域属下的各级代理,也暂由其上级代理管辖。直至该区代理权被授予另一方,则其区域属下的各级代理也随之转交给该方。
2、 如新加入区域代理,经过各方书面签署,在其区域内的各下级代理的管理权将向其移交。
3、 代理权发生转移时,所涉及的各方均需立即签订书面协议,并向上级代理备案。
五、 区域代理级别的调整
1、 升级
1.1、基于代理商的意愿,如其上级区域还没有签约代理,便可申请升级。如上级区域已有签约代理,则只能等到该代理的合约期满前60天,方可申请。
1.2、成功升级后,必须在新合约生效后的__7__天内达到所申请级别的要求。否则新合约自动失效。
2、 降级
2.1、如代理商未能履行和其上级签订的合约,将有可能依照其合约的规定,受到降级处罚。
3、级别调整:
3.1本合同签订后时间从2009年07月27日至2010年03月30日不升级转为公司专卖便终止合同。
甲方:广东轻出平步木业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 章 签 章
日期: 日期: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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