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意见书2009-12-08 09:56:52|分类: 默认分类 |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 关于#有限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意见书#有限公司: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司的委托,指派罗太平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担任贵司的法律顾问,现就贵司内部承包经营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内部承包合同的合法性、风险、及风险防范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内部承包经营的合法
2、性从理论上讲,根据私法自治原理,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企业均可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经营模式。内部承包经营明显属于企业的内部事务,我国法律不仅未明文禁止,反而还在国家的一些法律法规中予以认可。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施工企业内部可以根据承包工程的不同情况,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以调动基层施工单位的积极性。可组织混合工种的小分队或专业承包队,按单位工程进行承包,实行内部独立核算;也可以由现行的施工队进行集体承包,自负盈亏。不论采取哪种承包方式,都必须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
3、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内部承包既然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应当适于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因此,只要发、承包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内部承包合同应认定有效。实践中,真正的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合法,已经成为共识,众多判决都认定真实的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在实践中,一些建筑企业以内部承包合同的形式,将某一工程项目的一部或全部发包给承包人“自主经营
4、”,坐收“管理费”,使不具有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可名正言顺地进行工程建设活动,名为“内部承包”而实为“挂靠经营”。这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出租、出借企业资质的行为。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可见,挂靠经营属于违法经营。内部承包与挂靠有本质的区别。内部承包的承包主体,是
5、本单位人员;而“工程挂靠”的承包人,则是外部人员。所谓本单位人员,按照建设部第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同时,内部承包时,发包企业要负责对财务、工程质量、技术、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而在挂靠时企业对承包人的施工、管理概不参与。二、 内部承包经营的风险由于内部承包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仅限于企业内部有效,承包人对外以发包企业的名义活动,其行为表现为企业的行为,发包企业对承包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同时,建筑企业不但要面临发包企业与承包人之间、承包人与发包企业其他部门之间内部利益之争,还要面临企业
6、与工程发包人等之间的外部利益之争,参与各方利益博弈。加之法律规定的模糊,使得内部承包面临巨大风险。这些风险是各种各样的,其后果也不一样,实践中常见的几种风险有以下几类:1、合法性风险虽然理论上“内部承包”与“挂靠经营”有本质区别,但在实践中,在内部承包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要区分“内部承包”与“挂靠经营”是比较困难的。加之裁判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内部承包经营很可能被认定为“挂靠经营”,致使承包合同无效,给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同样,内部承包经营也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转包,致使承包合同无效。 2、承包人能力的风险 由于承包人的资金、经验、物资筹措、组织管理等方面的能力都将影响到承包项目的成功与否
7、。承包人能力的不足,常常导致其承包工程“中途难产”,不能做到按时、按量,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留下一个不可收拾的“烂摊子”,那么,发包企业将毫无疑问地对外承担起全部责任。尽管在内部承包经营开始时,承包人就向发包企业交付了一笔数额不菲的“承包费”或“保证金”,但其对整个工程项目来说往往是杯水车薪。以对外债务为例:承包过程中,承包人需要大量采购材料等,必然形成债务,一旦发生纠纷,第三人将直接起诉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责任。虽然施工企业对外承担责任后可根据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追究内部承包人的责任,但因内部承包人的赔偿能力有限,施工企业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同样,施工期间给第三人造成的侵权损害时,施工企业在对外承担
8、责任后,其损失也可能因内部承包人的赔偿能力有限往往难以挽回。 3承包人道德的风险由于企业内部承包存在较大风险,大多都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石之上,彼此之间知根知底,但无法保证每一个承包人都是“善良之辈”,施工企业就比较难摆脱承包人恶意所带来的麻烦。如果内部承包人故意炮制一些承包经营行为,这些行为没有得到施工企业的授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相应的权利,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施工企业具有约束力,施工企业应对该行为承担责任。4、质量担保风险在内部承包这种经营模式下,先由施工企业承担对外质量担保责任,企业对外承担质量责任后再向承包人追偿。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又关系到国计民生,质量保修期比较长,主体工程的保
9、修期更是长达该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但在一般情况下,承包人在企业的工作年限都不长。一定的资本积累后,承包人往往会选择离开企业,此后企业就很难联系到他了。一旦产生质量问题,受损方就会向企业主张赔偿,企业赔偿后又没办法向承包人追偿,这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并且,即使企业能够找到承包人,但他的赔偿能力也往往有限,施工企业实际上还是自己承担全部责任。5、劳动关系的风险 内部承包合同当中通常会约定由内部承包人自行招聘员工、发放工资、购买保险,安全事故责任等概由内部承包人负责。这种约定是无效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
10、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内部承包人肯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不论员工是由施工企业还是内部承包人招聘的,也不论内部承包合同如何约定,用工主体均是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必须防止工伤事故和承包人拖欠工资的风险。并且,所有员工都由内部承包人自行招聘,还涉及合法性风险,可能被认定为“挂靠经营”。三、 内部承包经营的风险防范 1树立风险意识风险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常态,内部承包风险的存在也就是一种必然。内部承包在给企业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让企业承担着很大的风险。有的企业大肆进行变相的“内部承包”,进行实质意义的出让资质、转包,这样的“内部
11、承包”可能就是一场游戏,一场恶梦。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正确对待内部承包。企业应该树立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的预测、分析、评价和管理,采取法律的、经济的、技术的和管理的手段,避免、消灭、减少和转移风险,使风险发生概率和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2、严格审查承包人的资信,提倡担保承包和合伙承包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承包人资信审查制度,不能把工程承包那些经济实力不强,没有履约和赔偿能力的或者缺乏合同和施工技术管理水平的企业员工。还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一定的实物抵押或质押,也可提供有经济实力的保证人承保,当然实物抵押或质押是首选。同时,也可以通过合伙承包的方式,让各承包人联合同企业签订承包合同,各承包人相互
12、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 3审慎签订承包合同 作为企业内部承包的核心内容,内部承包合同是有效降低各自风险的首选工具,所以,双方应根据自身实际与客观环境制订承包合同,尽量做到内容齐全,条款完整,定义准确,具体详细。首先,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建设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内部承包行为,防止意外风险;其次,内部承包合同内容要合法,应符合合同法、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并不得违反其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将导致承包合同无效。第三,承包人必须限定在与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还必须约定企业有权利和义务对财务、工程质量、技术、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支付的所有款项必须先
13、到企业帐户上。否则就是“外部承包”,而不是“内部承包”了。第四,风险型条款要合理,尽可能将风险责任推向承包方,防止由施工企业独立承担风险。4、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管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对承包人的施工现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能够按期完成。项目部班子中必须有单位直接委派的管理人员,企业要实质性地参与项目管理。如果发现承包人工作偏离承包合同的,企业有权纠正;严重偏离承包合同的,企业应该单方解除承包合同。这样既利于企业掌握承包人项目运作的真实信息,也避免了被认定为“挂靠经营”,降低了风险。5加强资金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企业应该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管力度,建立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建设单位支付的
14、所有款项必须先到企业帐户上,承包人必须提供资金使用的具体内容,企业才转帐给承包人,帐上必须预留足够的资金以对承包人在经营中产生的对外债务,工程质量、工伤和第三人损害赔偿等事项担保。这样企业就能够更全面地掌握承包人的经营活动和财务信息,既利于对风险的控制,也避免被认定为“挂靠经营”。6规范用印用证制度 如何使用、管理企业印章和证照,不仅关系内部承包行为,还是整个企业运行的重要制度。有的企业将印章和证照全部交给承包人,任由承包人自由使用。这是不正确的,这样承包人有可能利用印章和证照做出一些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企业往往还无法追偿。因此,企业应该完善用印、用证审批、登记、备案制度,所有用印、用证都必须
15、通过审批,备案,严禁承包人私刻印章。这样即有利于企业掌握承包人的经营活动信息,又能降低风险。7、依法行使追索权。企业对承包人因违约、侵权行为而形成的债务或其他赔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应依据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向承包人追偿,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四、结论性意见:内部承包经营作为一种合法的经营模式与“挂靠经营”存在本质的区别。在实践中,内部承包经营行为存在与“挂靠经营”混同、承包人不诚信等风险。建设施工企业应该树立风险意识,防范风险,尽量避免、转移或减少损失。五、其他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内部承包经营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
16、见书仅供贵司为内部承包经营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 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 律 师: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
17、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
18、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
19、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