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某县财政局委托银行代理财政专户协议 甲方(委托方):某某县财政局 乙方(受托方): 社(行) 现委托 社(行)乙方为以下财政专户(共计 户,见附表)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和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专户管理,防范财政资金安全风险,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一、 委托代理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宁陕县财政局以下财政专户(共计 户,见附表)人民币结算业务。乙方受托为甲方办理以上财政专户(共计 户,见附表)人民币结算业务,并提供实时查询服务。委托代理的具体事项甲方在乙方开设的以下财政
2、专户(共计 户,见附表),用于办理财政专户资金收付业务。乙方收到甲方结算业务相关票据后,认真审核其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确保及时、安全、准确地办理相关业务。如甲方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要素不全等不符规定的支票或其他支付凭证,乙方有权予以退票或拒绝执行该支付指令。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有权对资金的去向进行监督,发现资金去向存在可疑情况时,要及时向甲方单位监督检查股提出质疑并进行核实。乙方在营业日15:30之前收到的收付业务须在当日及时办妥资金收付手续;在营业日15:30之后收到收付业务须在下一个营业日上午10:00前办妥资金收付手续;对于紧急业务事项应按照加急业务处理程序进行
3、处理。乙方定期按与甲方约定的账务核对方式进行核对,为甲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对账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与甲方配合,及时处理有关问题,确保账务记载准确无误。确保各类结算单据及时、真实、完整传递至甲方。二、 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甲方甲方负责以下财政专户(共计 户,见附表)的开设、使用、变更和撤销,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法。配合乙方的年检,及时向乙方提供最新的账户资料,为年检提供便利。甲方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组织机构代码以及其他
4、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主动于上述事件、变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的约定日期为准。甲方需按有关要求办理相关证件(包括组织代码证等)的年检手续,保证开户资料的时效性,并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复印件备案。同意乙方可从其账户直接扣划甲方对乙方负有支付义务的各种款项和费用(须为正式有效文件批准的收费项目),费用标准按照公布或双方约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甲方应完整、准确、按要求规范填列账户结算业务相关票据,并派专人送取。不得擅自要求乙方办理正常资金结算方式以外的任何资金结算方式。收到乙方发出的对账单后,按照约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账
5、务核对,并按照规定格式向乙方返回账务核对的具体情况,如有不符应及时向乙方查询。撤销有关财政专户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申请,主动与乙方核对有关财政专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承担因甲方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票据及其他文件和资料。乙方为甲方准确、及时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提供良好的结算条件和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依法为甲方的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甲方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有权按照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甲方对乙方负有支付义务的各种款项和费用收费标准发生变更时
6、,乙方需提前十天公示并告知甲方。 乙方应严格使用规定的资金结算方式,不得受理脱离于甲方内部控制(宁陕县财政局财政专户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中明确制定每一笔专户资金的拨出须经多人监管方可办理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监管范围外的资金收付结算方式(如网银等可能对资金安全管理构成威胁的结算方式)。承担因乙方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票据及其他文件和资料。三、违约责任乙方对已开立的结算账户实行年检时,因甲方未向银行提供最新的账户资料而造成的不良后果,无须承担责任。甲方若自收到乙方发送对账单之日起10天内未回复乙方,视同甲方核对账务无误。甲方撤销有关财政专户时,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
7、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因甲方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要素不全等不符规定的支票或其他支付凭证被乙方退票或拒绝执行该支付指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乙方无须承担责任。因乙方过错未能为甲方安全、及时、准确地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导致财政资金错划、漏划、误划,故意不执行、迟延执行甲方委托事项或占压专户资金,对甲方的资金收付及汇划造成影响,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由乙方管理部门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财政局取消其代理资格;乙方工作人员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对乙方出现的差错,一月内连续6次或一年内累计
8、20次的,甲方有权终止专户代理协议,并向乙方提出整改意见。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一方迟延履行协议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四、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与所撤销的账户关系自动终止。(二)协议履行期间,出现协议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符的情况,甲乙双方应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三)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对委托代理期间发生的应尽未尽委托代理事项负责结清,有关承担保密义务的条款对双方依然继续有效。(四)如甲乙双方产生纠纷,应本着互相信任与合作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五)以上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五、备存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国人民银行 支行、县监察局各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